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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没收违法所得
8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9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关闭
11
拘留
12
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13
未依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50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三十七条
14
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5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及预案未依规备案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7
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依法履职
18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未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19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2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21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3038
22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5部分
23
★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4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6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27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2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本条和第5条有不同点,本处范围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第5条范围为一二级危险化学品罐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3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32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5.2.16。
33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34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35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3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37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
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8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39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4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42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4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款。
44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45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46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47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
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48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49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51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52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5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54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5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56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57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58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未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59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61
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同时”未按规定办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62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63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未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未依规配备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64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65
未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66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67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8
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69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70
未对承包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71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未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配备、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72
未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信用
体系建设、危险化学品网上交易和安全监控等工
作。
未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未鼓励应
用和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1303-2008》第
5.1.1.2条(标准化)
73
未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74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未分开设置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由生态环境部门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76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77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78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
79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灭火药剂储备等应急物资不满足救援需要。
(由消防救援部门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81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不会熟练使用;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无法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82
未建立企业灭火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两只队伍”;
未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83
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未落实;
企业未建立“一企一册”档案和“消防安全交底箱”;
未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治组织,开展互查、互宣、互援、互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85
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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