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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青睐,网购以他的方便快捷著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1月17日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仅就2007年一年网民数量就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
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购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参加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466元。
这是2008年的数据,而今是2014年,更加日新月异的电子网络技术,发展更加迅猛,这样数以千万的网民涌向了网购中来,形成了巨大的消费者人群。
当然不可避免的就是也会潜在着巨大的隐患。
例如,消费者个人隐私问题。
通过网购总是会留下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却成为了一笔商业财富,他们互相买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一些网络诈骗集团以可乘之机。
为了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就十分关键。
1.2研究方案
(1)在现有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提出针对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2)在现有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研究方法,提出针对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1.3研究方法
(1)调查法
通过追溯案例进行具体剖析,找到消费者受骗上当的原因,并为消费者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合理途径,进行行之有效的调查。
(2)文献研究法
通过其他法律学者和大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著,学习专家的意见和精神,并将其借鉴,作为研究的一个方向和指引。
(3)描述性研究法
其实这里的描述性研究方法就是一种以引证式的方法进行论证。
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件重演,并通过设身处地的设想进行发现探索的方法,并找到解决方法的过程。
2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2.1网上购物中消费陷阱的现状
2012年7月,消费者杨某在淘宝网上的“韩国代购商店”购买了价值322元韩国代购连衣裙一款,交货后,杨某发现该产品并非韩国公司生产,于是告诉卖家要求进行退货处理,商家告诉杨某,该商品并无存在质量方面问题,不予退货。
于是杨某在商品的评论上给了差评,此后的两天内,杨某受到的卖家恐吓短信数十条,卖家要求杨某尽快将差评撤销,否则就将杨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黄色网站上,让杨某不得消停。
最终杨某向警方报案。
这一案例仅仅是电子商务消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的一个折射,全面折射观察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这个案件就反映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恐吓,精神也受到了侵害。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对于清理网购环境有一个新的认识。
2.1.1在网购中消费者的网络交易公平得不到保障
①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完全了解的情况,造成交易不公平的问题。
网购相对于传统购物形式,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店面费用,可以转其降低商品的价格,为许多人的喜欢。
但是这种网上购物的形式,他的封闭性很强,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人们总是根据图片进行下订单,但是图片和事物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会使消费者作出不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不符合意愿的意思表示。
而这个案件中的情况符合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欠缺的就是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近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而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客观上是不能确定的。
但是有一种是由于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的事件应该判定合同无效。
第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案件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姿势就确定无效,实际上与民事行为成立时其就是有效的。
但是因意思表示不健全,当事人可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这也是当出现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此时明显出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当然的确定的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只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而使之无效。
此案件中的消费者杨某,因裙子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的要求属于正当要求,产品存在瑕疵,卖方应当有瑕疵给付的义务。
同时也有承担售后服务的义务。
2在网购中买家的个人隐私容易被侵害
在网络购物中,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家须向卖家提供个人信息,这中间就包括着个人手机号码和姓名以及地址,往往这些也为网络诈骗提供了有效的信息资源。
例如,信用卡诈骗案。
卖家可以将庞大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买卖,从而获得一笔巨资。
2.1.2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会被侵害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款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侵害,更何况是在这种网络环境中,交易双方都是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很多商家都是制作不实的广告,夸大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使得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1)网络消费中对于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侵害和规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原因,交易双方无法找到,所以很多消费者都无法获得赔偿。
但是也是有一定情况可以进行规避的。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卖家的合同,但是是基于卖家因不实宣传而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者,由于,卖家不承担物的瑕疵给付义务,而使得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损失的。
另外,对于此案件中,卖家以威逼,胁迫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威胁时,则是对于消费者的人格权的侵害,应该,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并要求卖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双方是在平等交易的条件下,消费者由于个人的喜好问题则不能进行求偿。
2.2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现状
2.2.1.我国网上购物缺少必要的法律认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依然是一个空白领域。
在我国中,虽然还没有很先进的法律保护网购安全,但是在《合同法》中还是出现了与之相关的立法。
网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之为是一种电子商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不但应当解释为肯定了附随义务,同时也可解释为承认了先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2条关于恶意缔约,欺诈缔约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场合,恶意的行为人应付赔偿责任的规定。
则,在网购中,进行欺诈,做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件就可以被认为是违反合同规定的事情,则可视为合同违约,卖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规定合同中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其拒绝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在网购中,虽然没有明确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但是这也同样属于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这里面存在很多困难,比如,消费者举证困难,进行告诉时,当事人找不到。
2.2.2电子商务模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以及其在网购中的网络交易安全保障
(1)电子商务模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
电子商务模式的隐蔽性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大的挑战。
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仅通过照片就下订单,同时,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网上交易,这些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同时,一旦出现困难,消费者就会处于被动的地步,甚至被威胁利诱,遭到人身,名誉甚至是财产的损失。
而当提起诉讼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因为无法找到被告而无法立案,给消费者进行维权造成很多障碍。
同时取证的艰难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2)网购中的交易安全保障
对于网购中的交易安全保障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处理
第一,就是从网民教育方面。
要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网上购物的危机意识。
第二,就是加强网上环境的清理,加强网上监管。
政府要引起重视,加强对于网上环境的肃清,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免于伤害。
3关于完善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几点建议
3.1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保障的建议
第一,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及网络商务实践知识,并且要加强软硬件的建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电子商务健康。
在十分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高素质的反黑客的技术人才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也会将软件技术提高,也会有利打击网购中的一次不良网站的出现,使得他们无法进行必要的信息传播。
另外,法律对于网购中的欺诈问题的严惩也可以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同样,网络问题是一个长远不断发展的问题,还需要更多人的不断献策才能不断进步。
第二应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的具体行为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
网络商店作为一种购买软件的媒介,是一种虚拟平台进行资源的共享,但是他同样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实施一项软件工程会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同时也会是一项长期贯彻执行的一项任务,值得我们共同努力去支持,当然国家的立法也应有所行动,才是从法律上使得消费者得到应有的保护。
第三制定网络隐私权安全保护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总是会被人们提起,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
但是要解决这种问题,还需要与软件公司进行有规划的发展,同时进行远程控制,一旦出现网上诈骗案件,也可以实施监控,给用户提醒,避免上当受骗。
3.2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善建议
第一,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要求网民进行抵制不良网站,进行网上披露,使得不良网站无法容身。
第二,统一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以及产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加强对于身份认证的限制,并且要加强对于网上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不得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并加强立法,使得这类案件做到有法可依。
3.3网络络消费中对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保护措施的完善
第一,建立权威的在线投诉网站
运用权威的力量和先进的网上操纵技术,可以监测到网络用户的位置,进而为消费者寻求保护时可以找到被告。
同时网名可以在此网站上公布不可信任的网站地址,避免其他人受骗上当。
外加在线投诉网站同时也有他的漏洞,防止网上黑客进行攻击,这时就需要更加强有力的软件技术的支持。
发展技术很关键。
第二建立在线网上仲裁机构
网上仲裁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监控,进行评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种机构寻求帮助,求得利益最大化。
也不失为一个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能够实施的方法。
第三,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立法的确是一个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消费者保护的一个有利途径,其中还有一个要说明,诉讼管辖原则必须在技术监控下找到网购中的交易双方,这也可以从中提出很多可行性的计划值得后世的人共同研究。
还有一个异地监控制度。
还有实名认证的制度也要配合诉讼管辖制度共同使用。
这样有利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权益更加保护。
结束语
在网络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聚焦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其实际意义,不仅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能规范网络市场,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范围进行界定,分析其与传统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更加明确在网络交易中权益的保护范围;
而要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结合消费者遇到的难题,从网络经营者出发,使其负有在线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合同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要建立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机制,从实施和监督上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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