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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师,不能盲目地迷信专家的权威,坐等专家把研究成果送上门来,不假思索地照搬到自己的教育教学中。
而应持怀疑的态度,对之进行认真的研究反思,检验其是否适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为自己的教育教学服务。
教师应该培植起自己的“反思”意识,不断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与行为,思考各种教育行为的后果,不断自我修正、调整和更新,从而加快自己的专业发展与成长。
三、强化创新精神
教师必须通过创造性教育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将学生培养成会创造的人。
这首先要求教师培养起自己的创新能力。
教师应该经常主动地更新观念,学习新知,在育教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
教师的专业发展是在不断的创新中实现的。
四、重视交往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新课改要求教师高度重视交往与合作能力的培养。
在现实情况下,教师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同时也有合作关系。
新时代的社会在竞争加剧的同时更加强调交流与合作,强调双赢和共赢。
教师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有多种形式。
日常教学之余,教师之间可以相互交换意见,彼此分享经验。
同科教师之间可以在一起讨论教学方法,相互合作设计课程。
不同学科的教师也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或在相关学科知识方面提供专业帮助,等等。
新课改还提倡师生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在这方面教师应该积极主动,为“生”师表。
教师应该努力成为师生关系的艺术家,积极与学生进行交流,必要时甚至可以积极与学生合作,共同完成教学。
五、教师要成为课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教师应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高不可攀,其实每一个有一定知识基础的人都能进行某方面的研究。
中小学教师对于自己的专业教育教学是天然的研究者。
我们应该不断向研究型教师的目标迈进,积极发现自己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思考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教师职业决定了教师教育的性质,那就是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建构长效性学习方法策略,拓宽自主性学习形式,探寻继续教育的路经。
1、树立终身性学习。
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承担着优秀文化继承与发展的使命。
的冲击。
广大教师确感自己理念的滞后,知识的匮乏,方法的陈旧。
这就迫使教师要不断学习。
这是教师职后教育现实的需要,也是教师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为了满足这种需要,教师始终要有一种提高自身学习的紧迫感,面对教学改革千变万化的危机感,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2、注重实效性学习。
教师教育是自身性教育,是自觉性教育,是主体性教育,是教师根据工作的要求选择的教育。
因而,一要避免盲目式学习,要根据各种因素制定学习的总体目标和规划,如本体发展远景目标,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具体操作达成目标。
在规划中要有学习周期的总体规划,不同阶段的实施计划;
二要避免盲从式学习,教师教育的学习内容要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取舍,要创造性地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学习计划、学习内容,把整体的要求变成个性的需求,层级展开,逐级达成。
3、强调研究性学习。
教师教育要以教育教学改革为主体,以教学中引发的事件为背景,将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作为鲜活内容,用研究的方法作为有效载体,其典型经验是:
有课题牵动式,把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用科研的方法立项研究,进行深层面的探讨;
有交往互动式,对个案用"
立案"
的方式加以解决,举一反三,通过个性问题,探讨共性规律;
有主体研修式,用发现问题去解决问题,这是教师教育的根本所在,要树立问题意识,养成研究习惯,带着问题去学习、带着问题去研究,在研究中升华,在研究中提高。
4、提高专业化学习。
新课程的实施,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面对新的学习方式,教师要具备什么样的教学能力?
面对新教材,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储备?
面对新信息技术,应具备什么样的开发、整合、运用能力?
实践证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要侧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创造性教学能力,表现在教学观念上的、教学目标上的、教学方式上的;
二是提高课程资源的开发能力,确立主体多维的课程资源观,确立动态长效的课程资源观。
三是提高教学监控调整能力,如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调控;
四是提高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实现各种教学资源、各个教学要素和教学环节的相互融合。
5、坚持工作中学习。
教师的教育主要是岗位继续教育,是边工作边学习的过程,是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
二者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怎样解决教师的工学矛盾?
一是利用工作之余,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离岗学习,把在岗位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学习去认识、去升华;
二是利用工作之中学习,教师的教育很多方面是和教学工作密不可分的,要学会带着问题去工作,在工作中去思考,在教学中去理解,在实践中去提高,这样就能将工作和学习成为一体,最大限度地缓解工学矛盾问题,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教师职业理念
教师是培育人才的园丁,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教师履行育人职责,塑造良好形象,必须更新育人理念,以生为本,建立“平等、合作、民主、法治、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培养出全面发展、人格健全、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师职业理念有哪些呢?
一、“以生为本”,师生在教育过程中始终是平等的
一所学校期中考试时设计了这样一道试题:
“请写出我校校长、本班任课教师的姓名和门卫室一名保安的姓名,并说说记住这些人姓名的哲学意义。
”结果学生回答哲学意义尽善尽美,遗憾的是对于校长、任课教师的姓名甚至包括班主任的姓名,绝大多数同学的卷面却是一片空白,至于保安员的姓名更是无人知晓。
学生的“无知”,正是我们教师的尴尬和悲哀。
长期以来,教师的姓名总显得那么的“神秘”和“尊贵”,只道其“姓”,不透其“名”。
试想,这样的师生关系怎样才能平等、和谐和融洽?
“以生为本”,师生平等,日益成为教育界的共识,但我们许多陈腐的观念和固执的做法严重制约着现代教育的发展。
教师为教书而教书,高高在上,学生为学习而学习,亦贤书”。
这样的教育,这样的教师,怎能不误人子弟吗?
又谈何提高民族的素质呢?
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从“师道尊严”中解放出来,立足于学生主体的发展,坚持“三个面向”,构建“平等、合作、民主、法治、和谐”的师生关系,放手让学生“班门弄斧”,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在师生平等、教学相长的良性互动中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相信“每个学生都能成功、都能成材”
“你的皮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爱迪生。
”如果今天的教育再重演的昨天的旧事,那就令人深思了。
我们不是说“天生我材必有用”吗?
龚自珍不也大声疾呼过“不拘一格降人才”吗?
但我们有些教师在升学、考试的压力面前,却积极主动地给学生“排队”,按“分数”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于是乎,“高分=高能=好学生”,“低分=低能=差学生”,似乎成了教育界一条不变的定律。
实际上,我们老师最清楚这样一个道理:
条条道路通罗马,学生成材的道路千千万万,我们不可能在学校设计出每个学生的未来。
因此,教师以宽容博大的心胸,真诚地面对自己的学生,就应该相信每个学生都能成功,当然这种成功是有层次的,是有个性差异的。
虽说任何成功都必须经历过风雨,最后才能见到“彩虹”,但作为教师,我们的职责永远是真诚无私地帮助每一位同学走向成功,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而不能把学生的考分作为自己评先晋级的“跳板”。
三、“民主和法治”
建立民主和法治国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追求的目标。
学校教育担负着培育未来社会主人重任,教师自身的思想和行为,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无小事,事事是教育;
教师无小节,时时是楷模。
”新时代的教师要树立民主、法治的观念,养成民主、法治的作风,做民主、法治表率,切实以自身的言行教育和引导学生接受民主和法治,忠实实践民主和法治,进而成长为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和行为习惯的公民。
依法执教、民主施教是摆在每一位教师面前的一项紧迫课题。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奉公守法的模范,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使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一般说来,教师树立民主与法治的理念,具体表现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方面,它既是教师高尚人格的集中表现,也是新时期教书育人的基本规范。
四、“爱和宽容”
师爱是人类一种高尚无私的感情,不容亵渎。
曾几何时,对升学率的追捧使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变得畸形。
教师对学生的“爱”实际上变成了对少数尖子生的“偏爱”和“溺爱”。
谁的学习成绩好,谁就是老师眼中的“宝贝”,天经地义般受到“重视”和“信任”。
至于学习的后进生,就只能等以后再说了。
“爱满天下”是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倡导的,苏霍母林斯基也说过:
“教育的全部奥秘就在于如何爱护学生”。
师爱,是沟通师生情感的桥梁和纽带,是融洽师生关系的催化剂,是衡量潜能可以逐渐得到开发;
顽皮的学生受到爱的感动,他的行为可以逐步得到改善;
粗鲁的学生得到爱的陶冶,性格可以变得文雅;
自卑的学生得到爱的鼓励,信心可以逐渐恢复;
落后的学生得到爱的抚慰,学业可以得到长进。
爱,是学生能够得到的最好的教育。
因此,教师纯洁高尚的爱,是爱每一个学生,是对“差生”付出的真诚关爱和呵护,是对“问题”学生及时的救助和帮扶。
同样,对“好学生”的宽容不算“宽容”,宽容“差生”、接纳“后进生”,给“问题”学生以更多的关怀和信任,教育和引导他们走向成功,才能说你具备了“师德”、“师能”,才能够为人师表,做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
五、“尊重学生,合理张扬学生的个性才能促进学生走向成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
“教育儿童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的尊重。
”尊重学生,教师就必须真诚地面对每一个学生,认识到每一个学生都是有个性和特长的人,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人,教师的职责就是发现和肯定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合理张扬学生的个性和特长,通过教育的途径,促进他们走向成功。
教师只有尊重学生的个性,承认自己的学生无论年龄大小,都是享有独立和尊严,是与教师人格平等的人,是有独立天赋和特长的人,才能真正尊重学生,才能放下架子,平等地与学生对话和交流。
在课堂上,教师必须改进教学模式,不以知识的拥有者自居,不以课堂活动的操纵者出现,而是张扬学生的主体意识,想方设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自主学习,养成独立探讨和研究问题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品质,让学生学会学习,我们的教育才算步入了成功的快车道。
六、“教师要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的服务”
按照产业的划分,教育属于服务行业,学校、教师是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学生则是“消费者”。
学校、教师所做的一切应该是服务于学生,追求学生利益的最大化。
在我国,也是国家对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提出的基本要求。
教师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就是要做到以高尚的师德熏陶学生,以知识的力量感召学生,以严谨的作风规范学生,以人格的魅力塑造学生,立足学生今天的进步,着眼学生明天的发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促进学生的生动活泼地发展。
如果我们的教师,学生不接受,家长不认可,教学绩效差,考核不过关,就不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就不能够胜任教师的工作。
七、“尊重家长”
教师尊重家长是起码的社会规范,也是教书育人的内在要求。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息息相关,家长对教师的尊重实际是建立在对子女成人成材的期望值上,教师巧妙利用这一心理效应,则能使双方良性互动,如果滥用这一心理效应,或强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则使双方关系紧张。
如部分教师的有偿家教、乱收费、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以及不检点的言行严重破坏了教师的社会形象,刺伤了广大家长对教师的敬重之心。
尊重是相互的,教师对家长的尊重更能获得家长的理解和密切配合。
在独生子女日益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教师更加积极主动地家访、关心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家长沟通和交流教育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学生成人成材,有利于赢得家长的信任和爱戴,也有利于树立教师良好的师德形象。
八、“团结协作”
现代教育是一种群体协调性很强的职业劳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需要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之间的真诚合作。
比如,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而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就需要教师之间、师生量,惟其如此,才能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养成科学的态度、团结合作的精神,获得适应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文素质。
坚持团结协作,就必须反对一切“文人相轻”、“同行是冤家”等封建陋习,少琢磨一点人,多琢磨一点事,携手同心,团结协作,努力上好一门课,带好一个班,办好一所学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教师的文明程度和职业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未来。
让我们自觉担负起传递人类文明“圣火”的历史重任,恪守“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古训,发扬“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以身作则,与时俱进,做一个新时代的称职教师。
教育法律法规
一、简答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
都是什么?
?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
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
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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