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政府煤矿管理制度及责任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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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煤矿企业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在井口显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必须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当班下井带班矿领导、驻矿安全监督员、县煤炭局监管责任领导、县煤炭局挂钩责任人、煤管所挂矿责任人、乡镇监管责任领导、乡镇挂钩责任人等向社会挂牌公示,确保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第二条县煤炭局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解决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检查,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每月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辖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会议,学习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逐矿收集汇总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并归类登记造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条各煤管所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会议内容参照县局和乡镇政府会议执行,每月向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督促检查,其他由本单位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节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制度
第一条全县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煤矿检查督促,查找煤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
第三条各产煤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
分管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
第四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
其他挂钩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2次;
安全监管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3次。
第五条煤管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3次;
煤管所副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4次;
煤管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4次;
驻矿安全监督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2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6次。
第六条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必须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作业点,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金,并在煤炭系统内通报批评,每月下井少于规定次数2次以上的,取消本人当月、当季度安全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不按规定下井检查被通报3次以上的,将启动行政问责。
第四节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煤管所、县煤炭局和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举报。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工作,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各煤管所受理辖区内的举报登记、答复和上报工作,对受理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24小时之内报告县煤炭局。
第四条实名举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所列情形之一,经受理单位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
第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第六条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有关核查处理结果由调查核实的部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五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煤炭局和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县煤炭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
第三条实行“五个一”隐患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每日由带班领导组织1次排查,煤管所每半月对辖区煤矿进行1次全面排查,县煤炭局每季度开展1次不漏矿、不漏井、不漏点的排查,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每月组织1次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县煤炭局每半年组织各产煤乡镇开展1次交叉大检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邀请专家进行1次会诊督查。
第四条各级排查出的隐患,煤矿企业要按照隐患等级和类别逐一登记建档,每旬对本矿安全生产各类隐患进行1次汇总分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辖区煤管所;
煤管所每月将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县煤炭局;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每月汇总上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管所督促煤矿企业在醒目位置公示;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人员应在出井半小时内向县局主要领导报告,由县煤炭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进行整改。
第五条县煤炭局和各煤管所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工作流程,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具体排查人负责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
对存在重大隐患、隐患较多、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并限期治理,由县煤炭局立项督办或县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经煤管所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重大隐患由煤管所初验,县煤炭局组织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号。
第八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个人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排查人员工作指标、职责任务、工作量化计分考核标准,把隐患排查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严格考核奖惩。
第九条对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节人才保障暨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县煤炭局要加强对采煤、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教育、培训,根据全县煤炭产业发展需要,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数名煤炭专业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同时,根据驻矿安全监督员流失情况,适时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补充驻矿安全监督员,不断充实我县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和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第二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分管领导必须是煤炭专业院校毕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阿岗、马街、九龙、老厂、富乐、钟山等产煤乡(镇)配备1名煤炭专业专业院校毕业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专职副乡镇长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全县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以调动、分配、安置等形式进入县煤炭工业局工作。
第五条县煤炭局要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含驻矿督查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条县煤炭局要以科室、煤管所为单位,每季度选择1个专题进行学习,邀请专家或煤炭专业技术骨干集中辅导讲解,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5个学时。
第七条县煤炭局每年定期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轮流到省内外煤炭专业院校或示范矿井进行短期或中长期专题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活动。
第八条县煤炭局每年组织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副矿长分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员及从业人员采取到矿办班、到生产一线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七节黄红牌警告及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的监管指令,未按时限和要求排查整改各类隐患的;
(三)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受伤未及时救治或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赔偿,导致出现上访的。
第二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
(一)1年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二)阻挠安全监管人员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或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和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煤矿证照到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矿领导带班、特种作业人员跟班时间不足或脱岗、顶岗的;
(七)矿区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井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
(八)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列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
第三条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履职不到位或本岗位工作职责不清楚的;
(二)无证顶岗或睡岗的;
(三)纵容包庇煤矿隐瞒或逃避各级安全检查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能发现的;
(五)未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带班领导姓名,公示人员与井下实际带班人员或入井检身登记不符的。
第四条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
(一)一年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二)带班领导不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时间达不到规定,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三)工作期间脱岗的;
(四)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违法采掘活动的;
(六)工作作风漂浮,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1年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的;
(二)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结束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三)1年内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四)由于煤矿原因,导致矿村矛盾突出,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多人多次越级上访的。
第六条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的;
(二)矿领导未带班下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矿领导下井次数和带班个数不足规定数30%的;
(四)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受到黄牌、红牌警告和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除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外,依法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列为关闭对象实施关闭。
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县境内任何一家煤矿企业从事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并由县煤炭局代扣安全工作资格证或特员证后报请发证部门给予吊销。
列入黑名单的驻矿督查员,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的,报请人事部门按合同规定给予解聘。
列入黑名单的在职在编安全监管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受到黄牌、红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对警告事项必须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监管部门逐级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受到同种处罚的可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退出“黑名单”,县煤炭局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每年要向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和煤矿全体员工作出公开安全生产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承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的及时编制、完善、学习贯彻和现场落实,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安全设备设施运转正。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相关指令,保证煤炭行业的政令在本企业得到畅通执行。
第四条县煤炭工业局每年在春节复产验收前,督促煤矿企业做出安全生产书面承诺,对不愿做出承诺和不按要求时限提交承诺书的,一律责令不予复产验收并责令停产停建。
第九节安全监管档案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管档案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有效记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包括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他的原始记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档案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县政府领导、县煤炭局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井检查情况,以及县委、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文件资料。
第三条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档案由所属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四条县煤炭局、煤管所要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主要包括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管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有关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煤矿领导、特员、从业人员等相关安全资格证书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执法文书等。
第六条全县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月建立1次。
第十节 煤矿兼并重组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有意将煤矿生产经营权进行整体转让和资产重组(股权变化)时,必须预先向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受让人准入资质申请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凡与我县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监管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不予审核备案。
第三条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权变更煤矿的安全监管,对兼并重组手续不完善的、未经准入资质审核备案的煤矿不允许生产或建设,如擅自进行生产或建设发生安全事故的,原业主要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整体转让等原因而发生矿权纠纷、矿村纠纷引发上访案件,一律实行停产整顿。
第五条未进行准入资质条件审核备案的企业,国土资源局部门不予办理矿权变更申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申请。
第三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班前会议制度
第一条班前会议由煤矿带班领导主持,跟班特种作业人员、当班职工参加,会议通报上一班采掘和安全生产状况,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会议时间由带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不低于10分钟。
第二条班前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对当班职工掌握会议内容的情况进行抽查询问;
各班组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带班领导必须在会议记录内容后签字,不得代签。
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并统一存放。
第三条煤矿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议或未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的,每少1次,处煤矿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带班领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的,处煤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带班领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的,处煤矿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矿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入井检身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井口值班室,配备专职井口检身值班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身工),实行24小时值班,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检身,并监督、记录下井所有人员出入井情况,符合要求方可入井或出井。
第二条各煤矿使用统一的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并如实规范填写相关内容,出入井检身登记册要规范保管,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不得携带手机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必须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标识卡和矿灯。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入井,并有本矿人员全程陪同。
第四条检身工应在每次换班后及时清点出井人数,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检身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煤矿无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
(二)检身不严不细或登记不规范的;
(三)检身工代替入井人员签字或入井人员相互代签的;
(四)检身工值班时睡岗或脱岗的;
(五)出入井不登记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并进行考核奖惩,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每班都在井下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矿长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条煤矿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煤矿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矿井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技术负责人和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地质及测量等四个专业的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政策要求和煤矿企业具体情况进行配备。
技术负责人和前述四个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以取得中专以上煤炭专业毕业文凭或工程技术系列初级以上专业职称为准。
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条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1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
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第三条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一个采区内同一个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四条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每旬组织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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