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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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原则上为开展成本监审时前3年。
经营者会计核算满一年但不足3年的,以实际核算年度为成本监审期间;
不满1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
在同一定价事权行政区域内有2个或2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计算污水处理社会平均成本。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
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依法依规将其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计价量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第十四条⠼/span>
运行维护费,是指经营者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污水处理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
(一)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检验检测费、污泥处置费、人工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是指维持污水处理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维持污水处理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是指维持污水处理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
4.检验检测费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直接用于污水处理所需检验检测的费用。
5.污泥处置费是指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6.人工费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7.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以上成本费用外应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车辆使用费、邮电通讯费、咨询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污水处理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利息净支出(含融资租赁)、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四)税金,是指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宣传费用和广告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
(八)关联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九)对外投资等支出。
(十)其他不得计入污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十六条计价量,指通过污水处理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的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或污水处理量,采用按用水对象计费方式的计价量为缴纳义务人用水量,包括:
使用公共供水水量,使用自备水源水量,建设施工、基坑疏干排水水量;
采用按实际处理量计费方式的计价量为污水处理量。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折旧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
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管道残值率按零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实行特许经营模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摊销。
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实行特许经营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照监审期剔除不合理因素分别核定。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主要技术指标中材料、燃料、动力等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按行业定额标准核定,超过行业标准上限的,按行业标准上限核定;
低于行业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经营者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核定。
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材料、燃料动力费按核定的材料燃料动力价格与消耗量计算确定。
(二)维修费。
维修费按照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平均水平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资产,以及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资产)年末原值的2.5%。
超过上限标准的,污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
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一次性发生的维修费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按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或按照不低于5年分摊。
(三)检验检测费。
检验检测费按照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平均水平核定。
(四)污泥处置费。
污泥处置费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五)人工费
1.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⑴职工人数。
参考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标准》(建标〔2001〕77号)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如遇国家规定标准调整按新标准),结合经营者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年度平均实有在岗职工人数核定。
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实有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下限与实有在岗职工人数算术平均数核定。
⑵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包括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未达到核定工资总额上限的,据实核定。
2.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经营者购买的除上述法定社会保障费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应当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实际平均补偿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4.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六)其他费用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十条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按照监审期剔除不合理因素分别核定。
(一)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中,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其余费用按照监审期最后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5‰。
(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
其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固定资产投资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税金。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核定。
第二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依据本期污水处理能力情况确定。
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前两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两年后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75%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核定。
(二)前两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两年后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75%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核定的费用乘以60%(75%)的比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定价成本。
污水处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依托污水处理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污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
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销售的中水、污泥等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应冲减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获得的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核定;
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
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
按核定的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与核定年污水处理总量计算确定。
采用按用水对象计费方式的等于经营者定价成本之和除以缴纳义务人用水量之和;
采用按实际处理量计费方式的等于经营者定价成本之和除以各经营者污水处理量之和。
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缴纳义务人用水量=自来水销售量+自备井供水量+建设施工排水水量+基坑疏干排水水量
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核定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㷦#8721;
核定年污水处理量
核定缴纳义务人用水量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定表
附件1:
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折旧年限(年)
一
房屋及构筑物
1
生产用房
30~40
2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30
3
非生产用房
40~50
4
简易房
8~10
5
非生产构筑物
6
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25~35
7
非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二
通用设备
电子设备
5~10
车辆设备
办公设备
5~15
机械设备
6~15
其他一般设备
6~8
三
专用设施设备
管道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5~20
专用仪器仪表
四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
注:
本表中有区间年限的,原则上按中值取值;
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行业经营者平均折旧年限确定。
附件2: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定表
单位名称:
单位:
元,㎥,元/㎥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企业上报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备注
一、折旧费
1=2+3
(一)生产性资产折旧
(二)管理性资产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
三、运行维护费
5=6+20
(一)污水处理成本
6=7+…+11+19
1.材料费
2.修理费
8
3.检验检测费
9
4.污泥处置费
10
5.人工费
11=12+…+18
职工工资总额
12
⑵社会保障费
13
⑶工会经费
14
⑷职工福利费
15
⑸职工教育经费
16
⑹解除与劳动关系补偿费
17
⑺劳务工支出
18
6.其他相关费用
19
(二)其他运营费用
20=21+22+23
1.管理费用
21
2.财务费用
22
3.税金
23
四、总成本
24=1+4+5
五、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25=26+27
(一)财政补助
26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
27
六、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
28=24-25
七、污水处理总量
29
八、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
30
九、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污水处理量)
31=28/29
十、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
3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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