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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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
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为修建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并情愿同意乙方作为该项目的项目法人,现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以下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
〔1〕本协议书及附件〔含社会资本在投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澄清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等,假如有〕;
〔2〕投资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协议条款〔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假如有〕;
〔6〕投标文件;
〔7〕采购文件;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9〕资格预审文件;
〔10〕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假设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甲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权,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协助。
4.乙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治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资产治理和项目移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应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90〕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单位。
5.本项目的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
建设期4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之日止;本项目的运营期为30年,自交工验收合格且批准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6.本协议在乙方提供建设期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1年后失效。
7.本协议正本份、副本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章总那么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以下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协议系指由协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协议文件,包括协议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项目”系指国家高速公路网G56楚雄〔广通〕~大理高速公路扩容工程PPP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运营、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治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工作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1.1.5“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代表政府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SPV公司的单位。
1.1.6“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文件已被甲方所同意,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代表为投资、建设、经营治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SPV公司。
1.1.8“原项目公司”系指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甲方授权云南交发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1.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0“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8.2款规定。
1.1.11“特许经营期”系指依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2“法律变更”系指〔1〕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废止及新颁布;或〔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修订或废止或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1.13“土地使用权”系指由甲方提供项目土地使用权给乙方。
1.1.14“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治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5“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6“开工日”系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
1.1.17“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8“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9“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9.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20“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项目的计划,该计划能够依本协议进行修改。
1.1.21“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依照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2“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建设、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23“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4“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5“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6“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8“特种车辆”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各类车辆。
1.1.29“运营期”指自交工验收合格且批准开始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1.2解释规那么
在本协议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以下术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依照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2条协议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进展,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本项目。
第3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协议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协议,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协议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协议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协议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协议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协议任何一方应按本协议第十三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乙方按本协议第11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建设期履约担保,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5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协议的构成及优先次序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为准。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假设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如协议当事人就某项协议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组成部分,并依照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协议主体
第6条甲方
6.1甲方资格
〔1〕签订本协议的甲方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甲方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要紧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协议依旧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接着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在受让者不能够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负有补充履行义务。
6.2权利界定
甲方除享有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治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甲方有权自行或托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SPV公司以及对项目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进行监督治理。
〔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治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治理工作;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按协议约定享有项目超额收益的权利;
〔6〕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或政府出资人代表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乙方违规作出的涉及项目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7〕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峻妨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8〕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收入等进行审核,如审核发明有未纳入收入核算的,那么按同等额度扣减给予乙方的超额收益;
〔9〕对不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10〕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取得公路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资产和相关权利;
〔11〕有权依照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律的变动情况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本项目;
〔12〕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造价监督;
〔13〕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义务界定
甲方除履行本协议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协调审批程序、获得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及治理所必需的批文;
〔3〕政府将严格操纵审批建筑一定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收费公路,但协议签订前国家、云南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和协议签订后国家依照战略进展需要批准建设的,或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严峻堵塞的除外;
〔4〕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接着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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