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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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开展调查评估和地质灾后治理
6.3征用补偿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传与培训
8.3监督检查
8.4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的实施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灌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指挥部及职责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小型以上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
县总指挥部负责中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
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电力局、电信局、广电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3)布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县总指挥部的指示和布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6)起草县总指挥部文件、简报。
(7)负责县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8)承担县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部门职责
2.1.3.1紧急抢险救灾
县人武部和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进行现场救灾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水利电力局、安监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和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
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1.3.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电力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农业局:
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好灾区种子、种苗、肥料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发放工作,组织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
2.1.3.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县发展改革局和工信商贸局:
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2.1.3.4治安、交通和通讯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行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利电业公司和电信局负责:
组织、协调电力、通讯畅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和电力畅通。
2.1.3.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保险监督机构:
应当积极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1.3.6信息报送和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总指挥部;
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1.3.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
2.2基础应急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3专家组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等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灾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咸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咸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
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有关部门、乡镇的地区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科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居民;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居民手中。
“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
4.2.4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0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与处置并举的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灾害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5.2灾情和险情分级响应及基本程序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当地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5.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电力、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请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3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3.1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第一,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经专家组鉴定确认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宣布灾区应急响应期结束。
5.3.2台风和强降雨过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己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6.1社会救助、自救与灾后重建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或避让搬迁补助;
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开展调查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
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要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督办治理地质灾害点,协助组织受灾害威胁居民的避让搬迁;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3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
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人民政府所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申报自治区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汛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资询服务。
7.4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1预案演练
8.1.1制定演练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演练计划。
8.1.2组织开展演练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演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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