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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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doc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课题/项目
/任务
财政法律制度的构成
教
学
目
标
能力目标
掌握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知识目标
掌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素质目标
1、培养学生独立的能力和素养。
2、培养学生参与精神。
重点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
难点
预算组织的程序;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采购的方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支方式和程序。
教学方法
讲授、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实训操作、多媒体教学
课时
2
教学过程
教学评价
1.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
从内容上看,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从程序上看,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
2.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预算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3.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
预算支出按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4.国库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5.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6.决算
政府通过编制财政决算,对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在规定周期内进行总结、分析和反映,这些总结、分析和反映的内容是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必然要求。
7.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8.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各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9.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10.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吸引符合条件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竞标的采购方式。
11.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一种限制性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如由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谈判,从中确定中标的供货商的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13.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发生了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
14.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人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15.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16.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存储、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
该体系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础。
17.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
18.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课外案例
案例1
江苏盐城创新预算管理机制
改革背景:
传统的支出预算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着财政预算职能的发挥,制约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全国人大在1999年提出细化预算编制、编报部门预算的要求,中央部门和我省省级机关先后在2001年、2002年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改革,较好地消除了传统预算编制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是形式突破。
由传统的按支出功能编制的分散预算,转变为以部门为主体,编制统一完整的部门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二是内涵突破。
改变过去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做法,将部门所有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即综合预算。
三是方法突破。
预算编制方法由过去基数加增长,转变为零基预算。
四是时间突破。
将预算编制时间由过去的一两个月延长到现在的半年左右甚至更长一些时间,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批复预算。
五是监督突破。
通过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单位的财务状况,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细化了预算项目,既便于财政部门管理,又便于人大审查监督。
改革内容:
盐城市直2002年选择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4个部门试编部门预算,2003年在市直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按照早编预算、细化预算、综合预算的要求,2003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从2002年7月份启动。
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财政收入和各部门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相适应,各项收入安排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做到既不虚收,又按政策应收尽收。
二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政权机构正常运转,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需要,国家明文规定的政策性投入、市委市政府已经决定的事项优先安排。
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将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组织的各项收入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四是充分考虑市直财力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当年收支因素,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五是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部门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做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个科目、款项的支出需求。
通过宣传发动、开展资源调查和经过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部门编制预算和审核汇总平衡“两上两下”编制程序等几个阶段的工作,编制了2003年市直部门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于今年3月初批复下达各部门执行。
改革成效:
我市市直部门预算改革,经过2002年试点和2003年全面推行,取得了初步成效。
通过开展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各部门的编制、人员、资产及其他财政资源状况,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提供了基础数据资料。
在预算编制工作中,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贯彻意见和增收节支措施,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意识明显增强。
各部门力求按照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要求,认真排查测算,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力度,提高财务统管水平。
各部门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对一年有多少钱,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做到一目了然,心中有数,并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问题:
如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分析与提示】
部门预算改革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有益尝试。
部门预算,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就是将预算支出按部门和支出项目进行分配。
认真编制实行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实行部门预算,可以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本案例主要涉及江苏盐城市直部门预算试编及全面推行的改革背景、内容和成效。
盐城市直部门预算改革是在全国财政部门预算改革和规范政府资金分配、强化预算约束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应该说,盐城市直部门也是非常认真和忠实地执行了部门预算改革,其中,零基预算确定预算收支指标的普遍实施进一步使部门预算编制更加科学、规范,总体来讲,实施效果良好,也为下级部门和其他地区部门预算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
案例2
政府招标采购制度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美国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文具公用局。
其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我国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已被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广泛采用。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政府采购在我国受到特别重视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这项制度有望解决前一段普遍存在、但却一直无法有效遏止的公共支出中决策或经办人员收受回扣现象。
因此,政府采购被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对曾经寄予厚望的“阳光采购”不乏失望之声。
有的批评政府采购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只是更换了操作主体;有的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等等。
2001年4月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通报,漳州市新门诊楼工程、成都双流机场的污水处理工程等重大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均发生过虚假招投标行为。
2002年6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政府招标采购一案。
被誉为“阳光采购”的现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受到了质疑。
从招标过程看,招标采购程序、准入资格审查等方面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学者观点:
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三是在于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
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
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1.机构设置没有实现分权制衡。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主管,这一点即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
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因小失大。
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
同时,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
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中更加集中。
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还有一个问题,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
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然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
2.有法不依得不到有效遏止。
有人把目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种种问题的责任归咎于法规不健全,寄希望于《政府采购法》的出台。
但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政府采购按预定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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