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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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加大培训建设投入与完善培训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各级各类学校的培训能力,进一步丰富培训途径、形式与内容;
坚持以教师为本的培训原则,鼓励教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培训项目,实现教师培训的自主性与有效性,促进我市教育管理干部与教师专业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培训目标
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
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多渠道促进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培训任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职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48学时,最高不超过144学时(培训管理平台设定)。
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脱产集中培训。
班主任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
新录用的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以下均含园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详见附件3)。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5年一周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所有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人员必须完成周期内360学时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在培训周期内退休的教师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其他短期培训。
四、培训类型、项目认定与基本程序
(一)校长培训的类型主要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不列入5年培训周期)、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培训、校长高级研修等。
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学习、专题集中培训、异校蹲点、名校考察、挂职锻炼、主题论坛等。
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新教师培训(不列入5年培训周期)、岗位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具体形式有集中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远程培训及学历进修等。
(二)项目组成分3大类。
由省教育厅认定资质的高校、师干训机构开设,省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的项目;
在当地有相应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相应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培训项目;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开设的,经当地有相应权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校本培训项目。
其中校本培训项目每年不超过24学时,其他项目可以是90学时的,可以是少于90学时的中短期项目,也可以是超过90学时的长期项目。
所有教师培训项目必须进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
“承担项目条件”认定与申报项目审核结合进行。
通过认定的机构及其项目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权限直接发布在“管理平台”上,不再另行发文。
(三)依托“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教师的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逐步实现教师培训工作的高效公开、便捷有序、人性化、规范化管理。
“管理平台”将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
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浙江省“管理平台”将发布本年度和下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部项目内容,教师可适时登陆进行浏览、比较和选择。
选择过程中,教师个人应注意区别“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等不同的项目类别,结合本人年度计划安排,有针对性地自主选择相关培训项目并完成报名、注册。
教师的选课通过初次选课和二次选课两阶段来完成。
初次选课结束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根据本地(校)具体培训项目的对象范围要求,对未列入规划或计划的校长与教师个人选学情况有权给予否决。
教师选学成功、收到培训机构发出的“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学校每学期应通过适当方式将本校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情况进行公示。
每年24学时的校本培训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师德培训等形式的学习情况统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权限在规定时段通过指定端口,将相关教师的相关信息导入“管理平台”(具体办法待省教育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五、培训组织、考核与管理
(一)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二)县、市、区教育局是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区域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及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与教师选课平台,每年组织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分析与数据传送等工作。
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5年一周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绩效考核、聘用、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教师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服从任职学校统一安排或培训机构正当管理的;
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习的;
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或学时未达规定要求的;
未完成培训任务,修业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
教育行政部门与任职学校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缓聘或解除聘用、不予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等处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整体规划与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的班子成员外出参加集中培训,需由本人申报、教育局审批并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全面整合区域内教师培训机构、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等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根据本区域培训者的专业研究方向与专题开发类别组建培训合作共同体,按主题开发系列培训专题,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高质量的培训课程,从而整体推动本区域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培训项目考核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
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
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将依程序取消培训项目及至取消培训资格。
(三)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中小学校应严格教师培训管理,制订培训申报、审核、考核、登记与备案制度,尤其要重视制订科学规范的集中培训申报制度与培训学时登记制度,均衡安排各学科每年参加集中培训人数(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既保证每位教师在5年内能参加90学时的脱产学习,又不影响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学时是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之一,各校一定要有明确的学时认定制度,有专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准确登记教师培训学时,完整、规范整理教师参与培训情况,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及时统计分析教师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并于次年1月初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可参照附件5)。
校本培训是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之一,各校要精心策划,认真实施,严格管理。
要注重远程培训、集中培训与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提升,注重培训内容的系统设计与培训形式的灵活运用,注重培训效果的动态监测、累积提升与实践运用。
应主动与各有关高校、培训机构、教科研机构合作,不断拓展培训资源与培训思路,提高校本培训的策划与实施能力,让校本培训成为推进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的动力机制。
(四)教师是专业发展培训的利益主体。
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及自身专业发展状况,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培训计划(可参照附件4)。
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根据学校教学安排与经费情况,按自身专业发展需求选择集中培训项目,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善后事宜。
(五)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应做好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设计与业务指导工作。
项目设计应包括培训对象、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并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的形式(详见附件1),提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跨县(市、区)培训的,报台州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中旬与9月中旬。
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应明确规定培训考核要求,严格考核管理,及时向学员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与单位反馈教师培训考核情况。
教师培训机构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域内各学校的教师培训情况作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教师培训规划、计划的合理性与落实情况,培训考核、学时登记、培训档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并对各校每年度的教师培训学时进行备案管理。
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应深入各县(市、区)及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调研与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对各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进行面上业务指导,并协助台州市教育局做好教师培训决策咨询,“十二五”教师培训工作的抽查、中期检查与终结检查评估等工作。
六、培训工作保障
(一)培训资源整合。
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各校开放办学,便于盘活区域内教师与校长专业发展资源,实现全市名校、名园、特色学校、普通学校办学经验的充分交流。
当地高校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理论优势,组织开展以理论培训——蹲点实践——研讨互动——反思总结提升为主要方式的专业发展培训活动,积累培训理论成果,积极探索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新模式。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应加强合作、交流与研讨,努力实现优势互补、优质资源共享,确保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和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二)经费保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
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统一培训。
各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
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七、其他
(一)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可根据其在读期间(注册至毕业,不含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业的时段),按每年48学时抵扣相应专业发展培训学时。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与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训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先进。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教师人数超过10%的;
培训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的,或相关经费未按规定足额核拨到校的学校数超过10%。
(四)本意见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确认与档案管理规定
一、学时确认
(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主要是指为中小学教师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学时,包括校本培训学时、集中培训学时、远程培训学时等;
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学习期间每年可折合48学时(半年折合24学时,不含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
(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不超过120学时(管理平台每年按24学时核入),一次性脱产学习不少于90学时,班主任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相关专题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教师与新任校长的相关培训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三)教师任职学校自行组织的面向本校教师的各类培训都归入校本培训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含每年16学时的暑期师德培训)或审核通过的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与远程培训项目可累计专业发展培训时数,短期专题性培训项目时数折合一天不超过8学时。
(四)中小学教师担任教师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应由教师培训机构确认学时,学时数可按其任务量的3倍计算,但每年累计不超过48学时。
(五)教师周期内培训学时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应不低于48学时,每年最高可累计144学时(管理平台目前设定的)。
(六)各类培训只有经过相应权限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审核通过,并进入管理平台后,才能列入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七)相关培训学时的登记、录入,由对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完成。
(八)各类培训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考核合格后,才可登记、录入对应学时,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登记、录入相关学时,并取消下一次的申报资格。
二、档案管理
承担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含教师任职学校)都应建立完备的培训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1卷:
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2卷:
周期培训规划、各培训项目调研与论证材料、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方式)、培训通知、培训名单、考核材料、考核结果、评优材料等;
第3卷:
培训导师名单、专家报告、培训教材(讲义、音像资料)及宣传材料等;
第4卷:
教师专业发展手册(内含:
5年专业发展规划、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校本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培训收获与反思等);
第5卷:
培训总结、培训反馈、培训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6卷:
其他与培训相关的支撑材料。
附件5: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
(以学校为单位填写)
申报学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面向
地区
培训项目名称
主要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培训收费
(元/人)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手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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