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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的比例组织笔试,按1:
3的比例进行面试。
根据笔试、面试结果,企业可安排应聘人员进行一定时限的实习考察,确定初步人选。
各子企业根据招聘计划自行招聘确定的初步人选,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统一体检。
新员工入职前须到集团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参加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6、统一录用。
集团公司对新员工的录用在时间上要求统一,即,新员工入职,每年4月、7月、10月,统一办理录用和入职手续。
7、入职培训。
入职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由集团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入职培训。
8、企业严禁录用未成年人;
严禁录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原被企业除名、违纪辞退的员工,企业不得重新录用,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三)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2、需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写入《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3、接受并认同国联集团的企业文化与价值观念;
4、工作勤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纪录;
5、具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6、身体康健,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正常工作;
7、同一单位不相容岗位在职员工中无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
六、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合同采用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文本);
用人单位须在30天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1份。
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予录用。
对录用的员工,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2、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条件与员工协商确定。
原则上新录用的员工与企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三个月,首次签订一般为1-3年,第二次签订一般为3-5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与企业签订《培训(学习)合同》(见附件1)或其他协议的,协议期限未满,仍然有效。
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签订的《培训(学习)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4、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业务岗位、生产岗位三类,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在定岗、定编时确定。
5、员工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1)新录用员工须设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法规执行。
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可设定6个月至一年的见习期。
(2)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实行一年的适应期。
(3)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会同企业人力资源部共同考核,用人部门应有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
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将部门考核意见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意见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批。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6、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有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等。
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退休(到龄退休、病退、退职)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5、出现其他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企业人力资源部或员工本人书面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工作部门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一年内多次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1)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提出异议,企业人力资源部应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工会。
4、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用工单位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用工单位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5、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员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7、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与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员工个人档案管理
1、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个人档案的管理部门;
2、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录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张;
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③学历学位证书;
④就业登记证;
⑤原单位解除(中止)劳动合同证明;
⑥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
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的紧急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企业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干部人事档案根据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七、规范劳务用工
(一)规范劳务派遣
1、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和范围,统一纳入企业用工计划管理。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依法择优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每年定期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
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企业要求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后派遣到企业。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用工管理
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企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使用非全日制(临时性)用工的,应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用工单位应与非全日制(临时性)用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务协议,并要确定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临时性)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事宜。
(三)规范劳务外包
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子企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使用劳务外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务外包的性质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业务承包单位;
必须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完善的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安全责任和依法用工;
必须强化劳务外包队伍管理,对外包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对劳务承包单位违法用工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能对企业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要立即终止执行劳务外包合同。
八、工作时间
1、集团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加班规定。
企业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积极配合。
员工加班,事先须由其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报所在企业领导批准,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加班后,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公司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员工加班后公司安排调休的,公司不再支付加班费。
未经报备核准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3、工作考勤。
(1)企业对员工实行工作考勤,考勤记录是作为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正常出勤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考核,考勤人员应按规定做好部门出勤情况的登记、检查等工作,每月月底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报企业人力资源部。
企业对于员工考勤记录应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时间不短于两年。
(2)考勤类型:
出勤:
指按工作作息时间考查员工到岗工作情况,包括有无迟到早退、无故中途外出、无故缺勤现象;
加班,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日员工的加班记录;
缺勤,对于因休病、事、产、婚、丧、探等假期缺勤的,应如实做好记录,其相关待遇按假期管理规定办理。
(2)企业组织召开会议和集体活动要求全体员工参加的,如未事前请假无故缺席者,视作缺勤考核。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负责人补签证明,并及时修正考勤记录。
(3)考勤人员职责。
考勤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不弄虚作假,不包庇隐瞒。
对违反考勤规定者,给予相关处理。
九、假期及休假管理
(一)法定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按正常工作计薪。
法定假国家规定作调整的,相应调整。
(二)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天数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5天
2、带薪年休假的期限为当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止。
带薪年休假由各企业和部门统筹安排,在保证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员工的休假。
3、带薪年休假在当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假期,不跨年度安排。
4、带薪年休假可以代病、事假,休假时间累积计算。
(三)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配偶在本市,给予3天假期。
员工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一次性使用。
配偶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四)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过世,给丧假1-3天。
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员工探亲假期可与丧假一并使用,假期合并计算。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五)产假
项目
标准
条件及说明
薪资
正常
98天
其中:
产前假可休息15天
有薪
难产
113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8+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
未满4个月15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满4个月42天
晚育假
30天
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
对员工响应计划生育,进行相关节育、绝育手术的,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养,原则上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1、符合晚育年龄的,男方可在女方产后1个月内申请护理假,护理假10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一次性使用。
2、女员工孕期产前检查、哺乳一周岁内婴儿时间(每天1小时)视作正常出勤。
3、产假、节育、绝育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奖金或绩效收入减半。
女职工在休完规定产假后继续休假的,工资照发,但全额奖金或绩效收入扣发。
4、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假证明准假,并可按规定享受100元补助。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病假
员工应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请病假。
请病假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
1、实行医疗期制度。
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市社区(或乡镇街道)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相关规定及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员工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3、员工病假(医疗期)期间的待遇
(1)当病假天数短于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工资、奖金和绩效收入正常计发。
(2)当病假天数超过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对超过部分按日扣减工资、奖金和绩效收入。
工资按月岗位工资日平均数的20%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病假月累计超过3天以上(含3天),奖金和绩效收入减半,病假月累计5天以上(含5天)奖金和绩效收入全额扣除;
(3)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并停发奖金和绩效收入: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岗位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岗位工资的90%;
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含20年),岗位工资正常发放。
(4)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并停发奖金和绩效收入: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岗位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岗位工资的80%;
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含20年),发岗位工资的90%。
4、员工在病假(医疗期)期间正常享受公司相关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连续病假10天以上的,相应延长试用期。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仍不能从事调整后岗位工作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享受探亲假。
当年新录用员工,自实习期结束转正后的次年开始执行。
1、员工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1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1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可在4年中的任一年休假。
2、员工休探亲假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向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路程假。
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审批人报告情况,要求延期,经审批人同意延期的,可视作探亲假计算;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不能有效证明意外情况的,视作旷工处理。
4、探亲假不能分段使用,可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往返路费。
5、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正常计发。
(八)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工会、人力资源部认可,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工伤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奖金和绩效收入减半,第三个月起奖金和绩效收入全额扣发。
(九)事假
1、员工因事不能上班,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负责人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及时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说明情况、补办手续。
2、员工当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
事假按当月岗位工资日平均数的40%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3、有下列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做事假处理:
(1)女员工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
(2)按规定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
(3)以带薪年休假替代事假的。
(十)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1、集团公司部门正职、子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在离锡离岗3天前书面提出请假,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1)经组织同意的出国、出境的;
(2)离开无锡外出学习、考察、培训、会议及其它商务活动的;
(3)休假(工休、探亲、婚丧)、事假等;
(4)因其它原因需要离锡离岗的。
2、集团公司部门副职、子企业其他副职领导人员除出国(境)执行请假外,其它情况也需在离锡离岗前3天由部门、子企业正职领导批准同意。
子企业正职领导空缺或外出,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离锡离岗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上述请假方式为请假人直接填写《部门、企业领导人员因事离锡离岗请假单》(见附件)。
3、一般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连续请假3天以上的,应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4、员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经领导批准方可休假,领导批准的请假申请表作考勤依据。
十、劳动报酬
员工工资、奖金及绩效收入等劳动报酬待遇参照集团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员工收入包括基本薪酬(月岗位工资)、绩效奖励(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和福利等。
1、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保存员工工资清单,提供员工本人备查。
2、员工工资支付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办理完相关退工手续后的10日内一次性结清。
3、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平均数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平均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日平均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员工赔偿的,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20%扣除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6、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7、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年度绩效考核奖。
企业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励。
十一、社会保险和福利
1、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2、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设备和用品。
3、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
4、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十二、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
1、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工作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2、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保障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3、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人力资源部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4、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女职工保护
(1)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或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
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3)已婚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十三、培训管理规定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入职培训、职业能力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1、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制定集团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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