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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流动性,可以划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银行资产是指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
它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是现金,包括库存现金、代理行存款、托收中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等;
二是证券投资,即银行为交易目的或投资目的持有的证券,如债券、股票等;
三是客户贷款,主要是银行对企业或居民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四是同业拆放和回购协议下购买的证券,包括对其他银行的短期贷款、向借款银行购入的合格票据等;
五是其他资产,包括银行物业和设施等固定资产、附属机构投资、预付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对不重要的资产项目等。
在上述五类资产中,第一类现金资产几乎没有风险;
第二类资产在我国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一般不得拥有;
第四类资产风险较小,没必要从资产优劣角度进行分析。
因此,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针对第三类资产,即通过银行信贷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也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项目。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银行资产。
所谓不良状态,就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就银行信贷资产而言,是指贷款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回收,甚至本金都难以回收或无法回收的状况。
因此,银行不良资产可以定义为:
在现实条件下,银行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
不良资产是从银行角度而言的,而不是从贷款项目或企业的角度。
银行贷款的项目可能是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但只要借款人能通过其他途径或方式保证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那银行的这部分贷款资产就是良好资产。
资产优良与否是以资产收益水平为标准来衡量的。
资产处于不良状态会有各种表现,评定不良资产的方式方法也可能多种多样,但最终衡量不良资产的标准是资产收益水平,即贷款本息的回收程度,包括当期本息回收率与根据现有资产状况和现实条件预测的未来本息的回收率。
2.2不良资产的分类
对不良资产的分类是“对症下药”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关键。
目前所指的不良资产有三种分类方法:
一是1995年公布的我国《贷款通则(试行)》第35条规定的标准,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逾两呆”分类法。
这种分类方法注重贷款帐龄的核算,其隐含的假设是贷款逾期时间越长,收不回的可能性就越大,它忽视了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属于比较简单粗糙的分类方法。
二是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生成机理角度划分为政策性不良资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
政策性不良资产主要是政府行为过度介入引致的不良资产。
这部分不良资产的化解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非单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能力所能解决。
商业性不良资产是指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金融信息局限、治理结构失衡、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以至于信贷决策失误而发生的不良资产。
对于这一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理一般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通过自身的改革和努力完全可以化解或防范的。
三是1999年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
鉴于“一逾两呆”分类法的种种缺陷以及为了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即按照风险等级高低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这种方法以借款人还贷可能性为标准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运用多种标准,全面、系统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状况,克服了原有贷款分类方法的弊端,能够较真实全面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3.1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不充分
目前国内的不良资产市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是指帐面价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不良资产组合的买售为基本形式,零售市场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金额相对较小,操作相对简单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近几年来,随着银行业改革进程的加快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深入,不良资产的市场模式已经初具雏形,但仍旧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
一级市场由各商业银行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单一组成,由于历史包袱等原因而经营效益不好的商业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占用了大部分的资金,处置不良资产的心态急切。
而与之相对应的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市场的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主要的买方是有限的几家大型投资银行和不良资产收购基金为代表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如花旗集团、美林、摩根士丹利等,每家机构对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彼此之间决策行为有较高的依赖性,行为模式近似寡头垄断。
我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己经形成了一种“买方寡头垄断、卖方完全竞争”的怪现象,这种寡头垄断现象的异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
对于零售市场,由于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依靠围绕债务人以及相关联的企业来寻求处置方案,缺乏从更广阔的市场中寻求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的能力,这就影响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和市场容量的扩大。
而对于不良资产小规模的投资者,他们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弱,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及战略性投资和实业投资的行业的局限性和较多环节的政策性制约,限制了其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最终使得零售市场表现为较为严重的市场分割局面,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
3.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力度不够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默许支持假借兼并、分立、合并和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加之地方执法不公,偏袒地方国有企业,不能依法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
资产管理公司不敢和地方保护主义、国有企业作抗争,有些不良贷款由外国投资者出面就收回了。
而且资产管理公司机关文化和行政化管理特色浓厚、激励机制不足。
财政部前几年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按照机关化和行政化的模式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费用管理方法,与四家公司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
目前新实行的“两率包干制”的做法只是解决了部分问题。
而且,由于激励主要以现金流为标准,不利于鼓励业务创新,难以平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
另外,个别资产公司分支机构的道德风险既可能表现为眼前利益,一味强调加快资产处置速度而“贱卖资产”,也可能表现为因公司前景不明而拖延不良资产处置速度。
3.3不良资产定价困难,缺乏评估体系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流程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的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操作,变现不良资产。
从理论上来说,实际处置价与评估价应该相差不大,但实上是,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
虽然评估是一种模拟交易市场的价格,最终成交价还取决于讨价还价。
但是,如果评估价值总是背离处置价值,并且背离程度相当大,就应该从评估本身的技术性来考虑问题,也就是说评估是否针对不良资产的特征及处置的特殊目的来确定的评估思路与技术。
如果存在成熟的外部市场,不良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通过供求双方的公开竞价,市场会发现不良资产交易的的价格。
但在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良资产处置前期往往是在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组和债务企业或投资人之间“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资产处置双边信息垄断,最后的定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在这种情形下,预测不良资产的价值就变得复杂了。
3.4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
首先,不良资产本身就是有价值流失的资产,因此,处置过程中发生损失是必然的,处置追求的目标应该是损失最小化,而非收益最大化。
其次,不良资产虽然“不良”,但也是一种可以再利用的经济资源,蕴藏着巨大的价值。
同时,不良资产处置存在“冰棍效应”,处置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收回的难度系数不断增大,所以,迅速处置是通用原则。
这也是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挑战所在:
如何加快处置和提高资产回收率,尤其是现金回收率之间取得平衡。
衡量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是否成功,关键就是看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和现金回收这两个重要标准的。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接收的不良资产多为无担保的贷款和4年以上的问题贷款,较容易回收的房地产资产仅仅占7%左右,大多数为不易回收的制造业资产,所以,要提高我国不良资产的回收率是个相当困难的问题。
第四章对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建议
4.1政府层面的完善
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特点看,尽管它与其他商业市场一样,由市场主体、交易客体与交易规则构成,但又具有其特殊性。
核心问题是:
不良资产是一种非标准化的高风险的商品,其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良资产的定价非常复杂,目前还没有金融工程可以实现较准确估价,不良资产的回收完全是一个概率分布空间。
与其他资产不同,每个收购者的隐含信息优势别人不知道,都可以各显神通,而且不良资产市场可以与其他资产(任何金融工具)衔接,可以证券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可以设计信托产品。
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在于解决信息缺陷带来的外生性风险和内生性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摊与风险控制机制。
从风险分摊的角度看,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吸引市场主体承担对单一个体而言过于集中的风险或将风险由其厌恶者向其偏好者转移,也就是要构建公开、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市场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抑制机会主义和降低交易费用。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化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形成稳定市场预期,进而使价格机制与契约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要实现不良资产处置主体的商业化运作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外部环境建设。
第一,借助产权市场培育市场主体。
可以考虑以现有的遍布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渠道为基础,通过合并、改组、增设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纳各类机构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国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次的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而且,统一、竞争的交易市场可以集中买者和卖者的信息,尽可能克服信息缺陷,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有助于实现不良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在产权市场的基础上搭建交易平台,提高不良资产交易透明度,充分发现价格,建立有形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通过挂牌交易、公开询价的机制,充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次的专业化不良资产交易场内市场。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培育和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增强不良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必须采取公开、公正、统一的方式,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必须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在上报监管部门的同时,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开运作并防范道德风险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
债权人和债务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再加上人员少,专业人员缺乏的现实,所以除了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外,还需要借助社会中介力量。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他们既熟悉企业情况,又懂得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多地实行有偿代理,并且获取企业经营、资产状况的真实信息。
第三,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验表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全面充分的法律框架。
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
但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律、制度保障、功能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
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关键是引入“利益相关治理”的原则,赋予债权人获得公司控制权,主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
在《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取代股权人发挥资产处置决策的作用的法律要件。
此外,在组织形式上,也可参照美国、波兰等国家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建立专业法庭的成功做法,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独立的专业法庭,委派具有金融和债务重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特别法官,专门负责与银行不良资产置和诉讼相关的案件。
4.2商业银行自身方面的改进
4.2.1银行内部监管与市场机制的兼用
商业银行存在较高的不良资产,会直接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降低和清偿债务能力下降,阻碍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程,难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外来银行的竞争挑战。
而且近来,做好股份制改造进而实现上市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一致的目标,只有彻底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上市才有可靠的保证和坚实的基础,所以要实现率先股改上市的目标,必须尽快将不良资产率降下来。
然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种种现实矛盾,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目前还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现有存量不良资产存在逾期时间长、损失率高,结构更趋恶化,“冰棍效应”不断显现的状况。
化解商业银行内部的不良资产,防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说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首先最重要的是避免或减少不良资产存量的再生,注重贷款增量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次是要高度重视当前商业银行内部贷款存量中不良贷款的处置。
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信贷内控制度仍旧存在很多缺陷,在控制新生不良资产方面并不十分有效,而我国贷款存量中的不良贷款也不可能通过信用评估技术、资产组合技术以及强化贷款过程中的内控机制等方法解决和化解。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只能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采取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另辟蹊径,力争在损失最小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以避免不良贷款的累积。
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的外部保障体系中,内外监管和市场约束相结合,既通过信息披露相互联系,他们又各有特点,相互不能替代,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径渭分明地站在各自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
在监督方式上,监管是强制性的,市场约束是社会公众自觉的。
在监管对象上,市场约束主要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来体现,而监管当局还掌握着比信曝披露更多的资料信息。
在监管的性质上,监管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发表处理意见,如被监管单位不采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市场约束则是投资者或存款人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该家银行投资,或把存款存放该行。
但我国当前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偏重力一面暂时还是以监管为主,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
另外市场约束的主要信息来源一一银行信息披露才刚刚起步,不是所有银行都进行信息披露,即使进行信息披露的银行,有的银行其披露的内容还存在不充分的问题。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用市场机制来加强风险防范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很多问题的发展改善值得关注,这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的努力和配合,可谓任重道远。
4.2.2完善商业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机制
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商业银行内部新的不良资产不可避免的也在重新产生,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受到10年存续期的限定而前途未卜以及过去几年的处置效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控力度和制度改进,避免非系统性的不良资产产生,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防止不良资产的累积而影响银行的运营状况。
第一,制定有关政策,扩大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自主权。
允许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本息、的折扣回收,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各类不良资产,包括境内外投资人出售,允许银行重组盘活进行阶段性持股或委托持股,或者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
相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自身对不良资产的规模、质量、特性及相关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处置起来也更加便利和有效。
第二,建立和完善银企债务重组的方式与机制。
债务重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债务托管经营,债务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通过企业发债而收回贷款等。
商业银行可以对于债务数额适中而由于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债务的条件和期限的调整,以消化一部分不良资产,并要求企业进行财务和结构的调整。
对于债务数额较大且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利率重组,即适当降低利率水平或者免去部分债务利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债务重组介入的主体可以多元化。
第四,加快市场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面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水平。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实现由传统的、行政化向现代的、市场化转变,一方面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结构,丰富交易工具的品种,健全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能够覆盖全国的产权交易网络;
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社会信用征集系统,充分发挥信用约束的作用,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相配套的市场中介机构。
结束语
我国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相当复杂,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和方法进行研究,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化管理特色浓厚、激励机制不足导致追偿力度不够;
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交易双边信息垄断,导致不良资产定价困难,处于“一对一”博弈定价的状况;
鉴于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冰棍效应”,处置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收回的难度系数不断增大,所以迅速处置是通用原则,这就使得不良资产难以在加快处置与提高资产回收率之间取得平衡,导致不良资产回收率较低。
最后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构建统一的不良资产,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商业银行内部监控与市场约束机制的兼用以及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
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
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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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明确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及原则
为了化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我们国家于1994年对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了分离,采取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1998年财政部增发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并采用呆账核销等方法来化解不良资产。
到2002年底,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售、资产重组等方法共处置不良资产1013.18亿元,回收现金674.82亿元。
人民银行监管目标是: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每年降低2到3个百分点,2005年不良资产率达到15%以下。
为此,我们首先应确立以下目标模式:
一是必须确定增量贷款的优先地位,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放在首位,以便通过总量的扩大来消化存量,从而达到降低不良资产占比的目的;
二是分清不良贷款的成因,分层次落实解决;
三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符合实际的信贷投入领域与相关产业。
在此目标模式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原则。
根据国际经验教训,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更不可避免地需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参与及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
区别对待,就是把事实呆账、随时间一同贬值的资产和预期具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区别开来,对事实呆账,应尽快进行处置,但责任一定要分明,防范道德风险,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
对于与时间一同贬值的不良资产,要加快处置步伐,以控制和减少损失。
对有升值潜力的不良资产,可以暂缓进行处置,特别是回收率很低的应该缓行,以待时机。
3.坚持债权人主导与宽让原则。
银行的必要让步是履行支持国企改造的责任和义务,也可以摆脱一些历史包袱,因此需要实事求是的实施“宽让”;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曾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重大作用,目前一部分处于困境的企业通过改革重组,再度增强还款能力或扭亏为盈的可能性较大,要最大限度地保护银企双方的利益,探索强有力的、灵活的减让债权与债权盘活一并操作的手段。
4.坚持治标治本和防范兼顾的原则。
解决不良资产,不能像割韭菜,割一茬又一茬,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标本兼治,建立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制止金融恶性竞争,并充分运用银行同业的监督作用,提高银行业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
附录二
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经验
国外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实际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有效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
政府应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提供全力的支持。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计划管理体制造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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