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宅基地审批和退出暂行办法615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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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宅基地审批
第五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用地,申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选址必须符合城(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范围或其他原因需搬迁的村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规划确定为控制发展、撤并,又未列入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和其他原因搬迁计划的村庄,符合条件的村民经批准后,进入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区建设。
规划确定为保留的村庄,申请新宅基地,原则上以使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为主,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占用未利用地的需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镇(街道)辖区申报的宅基地由同级建设服务所、国土资源所严格审查。
建设服务所重点审查拟选位置是否符合镇、村规划,国土资源所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及拟用地位置的地类、面积、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委会(社区)公示等情况。
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初审,然后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村民户籍全为本村的,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已婚子女或有两个以上未婚子女,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二)一户中既有本村户籍又有本村外户籍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
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已婚子女的或有两个以上未婚子女,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庭成员)全为本村户籍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一户户籍全为本村外户籍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四)购买农村村民房屋或宅基地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五)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六)实施城(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七)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位置不符合城(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所申请宅基地位于规划控制发展建设或撤并的村庄,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迁范围以及其他原因需搬迁村庄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依法实施旧村改造和增减挂钩的除外;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九)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村民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审查申请宅基地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出具证明,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
(三)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镇(街道)建设服务所、所在村委(社区)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选址是否符合城(村)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国土资源所应当对申请人户主姓名、该户户籍情况、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进行初审。
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
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必须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申报情况予以公示(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国土资源所将申请人申报要件上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审查;
(七)选址符合规划的,由镇政府(街道办)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镇政府(街道办)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镇级审批意见和县规划部门审批结果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批准;
(九)县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通知书》。
第三章宅基地有偿退出
第十条对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符合安置条件自愿放弃安置房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另对宅基地面积超过已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宅基地退出的补偿费用,由镇政府(街道办)在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完毕后向退出人兑现。
项目整体结算时,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向镇政府(街道办)统一拨付。
(二)对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外的自然村,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放弃安置,且面积5亩以上连片的,在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另对宅基地面积超过已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三)村镇规划确定为保留的村庄中,使用权人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可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后,将宅基地协商收回。
收回的土地可用于集中居住区安置或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可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但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和按照村镇规划需并入保留村的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村民竞得土地后,按照宅基地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权。
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方式退出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使用权人持以下资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1、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镇政府(街道办)对退出集体建设用地统一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30日内对拟退出宅基地进行实测和现场调查,确定宅基地土地面积,计算补偿资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应自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退出协议》等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审批。
(四)批准: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
(五)备案:
县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及资金预算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实施:
《复垦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拆迁和复垦工作。
经镇政府(街道办)初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
(七)验收:
收到镇政府(街道办)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丰县土地整理中心7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支付全额补偿资金,国土资源局注销退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镇政府(街道办)应自收到补偿金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退出人。
第十二条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复垦后的耕地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人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但不影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人退出宅基地后进入县城或镇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小产权房除外),凭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出具的《宅基地使用人退宅进城入镇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书》,享受《丰县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和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丰政发〔2016〕3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资金筹集,进行市场化运作。
对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交易平台上市交易,对使用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单位(个人)按规定收取指标费;
没有实现交易的,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兜底收购。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扶持、融资贷款等支持丰县土地整理中心筹集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镇(街道)建设服务所、国土资源所要到实地交付农民宅基地使用具体位置;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增减挂钩的村,已迁入新居的原宅基地;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依法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
第十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宅基地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违法建设、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行为,维护村民建房秩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者擅自变更位置建造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对复垦后耕地的监管负总责,村委会负直接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复垦后的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各镇(街道)应在复垦后的耕地四周设置明显的隔离界限或标志。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辖区内复垦后的耕地列入日常执法巡查范围。
县政府对监管不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建设服务所、国土资源所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并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不得越权审批。
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及占用、挪用建设用地补偿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国土局、监察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种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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