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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科学技术工作实行公司、分公司或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基层企业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公司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公司科技工作实施领导。
公司所辖各企业组建企业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总师、副总师、总部相关部室及专业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相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公司科技管理和支撑体系,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
(二)对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公司系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对公司科技成果的开发、培育、推广应用及科技奖励申报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研究决定影响公司科技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三)负责编制公司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验收工作,以及组织成果评审、后评估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会同财务资产部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中国**集团公司科技项目计划及行业、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组织中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科技进步奖”)、行业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项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公司科技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中心是公司科学技术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科学技术的前沿动态,为公司重大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技项目的立项提供建议,为公司科学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受公司委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重大技术课题的研究及科技项目的实施工作;
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三)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部做好科技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国内外、公司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科技培训工作,指导基层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条分公司是本区域科技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一)制定区域科技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协助公司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并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内容和要求,负责本区域相关科技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组织本区域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负责组织本区域有关科技项目的开展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委托或授权组织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
(五)协助公司总部组织申报集团科技进步奖及行业、国家级科技奖励;
(六)负责本区域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辖单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
(八)负责与当地政府(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组织所辖单位申报省级科技奖励。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是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上级公司科技管理规章制度、科技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
(三)编制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四)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申报,以及科技成果提炼、科技奖励的组织申报、材料整理、评奖汇报等工作;
(六)积极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本单位科技项目、技改及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申请评审或鉴定,对形成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及时申请国家认证专利或专有技术;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交流,并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
(八)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科技规划、计划管理
(一)公司根据国家科技产业政策、电力科技发展水平、上级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二)各分公司及基层企业要根据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本企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科技投入及经费管理:
公司鼓励各单位认真研究和有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重大攻关课题和有关部委及集团公司的经费资助;
鼓励做好重大攻关课题与基建工程、生产项目的结合,争取必要的经费支持;
鼓励加强国内、国际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科技合作项目和经费资助;
引导、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有效科技投入。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管理:
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及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逐级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管理
(一)科技成果的形成:
公司科技成果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科技项目完成后总结提炼的科技成果;
二是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经营发展过程中,对相关关键技术进行总结提炼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的评审与鉴定:
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评审或鉴定,每年3月10日前,各分公司汇总本区域内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科技成果并报送公司,直管基层企业直接报送公司,并准备好相关评审或鉴定材料,公司按程序组织或委托科技成果的评审或鉴定。
(三)各单位依照管理权限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建立科技成果档案,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
(四)加强实用性技术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并在应用中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先进成熟的成果和技术应及时纳入企业技术标准,尚未纳入技术标准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工程建设和生产实践中也应积极采用。
(五)对于已经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的成果,各单位应积极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推广应用计划。
第十六条奖励申报:
科技成果申报中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或其他需要公司推荐申报奖励奖项的,由公司统一按相关要求组织申请;
申报地方奖励奖项或其他奖励奖项的,由分公司按授奖单位要求进行组织。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
(一)公司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轨道,加强相关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二)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及承担单位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中,应始终跟踪科技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状况,及时调整科研方向,防止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所取得的职务智力成果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并采取适宜的保护措施。
(三)由公司委托开发和全额资助(拨款)的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公司有权确定其使用范围,研究开发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未经公司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
由多个单位出资、共同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各出资单位共同拥有,成果的权属、权益和技术秘密的条款应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予以确定。
(四)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其保密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术。
项目开发的人员因故离开原项目承担单位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该项目相同的科技开发和经营活动。
(五)对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并适宜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成功后需及时向公司报备。
(六)对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不宜申请专利,但具备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或新产品在成果鉴定或验收时,要同时认定是否为专有技术。
对认定的专有技术,由成果鉴定或验收小组根据该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的商业价值,提出划分等级和划定密级的意见。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时须经公司批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上需规定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八)公司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及科技合作与交流
(一)各单位应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为公司、集团公司、行业、国家以及国际合作推荐专业技术带头人或后备技术人才,并以此带动公司科研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公司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撰写专业论文和技术报告。
通过建立科技交流机制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三)公司鼓励各级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各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研讨会、专业培训等)。
第十九条科技情报信息、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获取本企业经营相关的科技情报信息渠道,及时为本单位技术进步提供有效的技术资料。
(二)广大科技人员应密切跟踪与发电技术有关的科技动态,积极收集、整理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情报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公司提交合理化建议。
(三)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公司系统内科技人员交流、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按四项责任制相关规定对科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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