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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3)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4)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交割细则要点
(一)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二)交割程序
1、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2、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
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
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四)螺纹钢和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和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即使交割螺纹钢和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规定是指最后交割日后,如果仓单有效期已过,但还未过质量异议期,只要货物还未出库,买方仍有权对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经质检机构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入库与出库
1、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2、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3、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
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4、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5、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六)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上海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交换的仓单可以是标准仓单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
非标准仓单是指有关仓库在以下情况下开具的仓单:
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
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
非注册商标商品储存在非指定交割仓库。
期转现的期限:
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申请期转现的期货头寸处理: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
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
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螺纹钢的交割
第1条交割单位:
300吨。
第2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3条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30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
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4条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5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条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
3%,磅差不超过±
0.3%。
第7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
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
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8条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线材的交割
第2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3条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30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
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第4条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条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
四、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点
(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1、期货合约持仓数量达到不同数量及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保证金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
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当螺纹钢或线材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连续数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的风险管理
当某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3、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的保证金(参照涨跌停板制度有关规定)
4、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标准另有调整的,依公告通知执行。
(二)涨跌停板制度
当某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
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
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限仓制度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四)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六)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五、套期保值细则要点
(1)螺纹钢和线材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
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2)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螺纹钢、线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3)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螺纹钢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60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6000吨<
交割数量≤9000吨,至少是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3)9000吨<
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4)交割数量>
180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七、附录
(1)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和线材注册企业和注册商标
(2)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质量检验机构
(3)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和线材指定交割仓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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