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蔡华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语言艺术课件提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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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系其他的证据综合质证
(5)归纳证据的证明证明和证明力
(6)针对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容质证
(7)针对举证的方式质证
(8)结合证据的法律规定质证
(9)善于利用控方证据
2、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技巧
(1)要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3)简洁明确,一问一答
(4)关键问题出其不意
(5)岗前培训自己的出庭证人
(6)避免重复
(7)明知故问
(8)利用发问机会,澄清不利问题
3、把握质证、发问、举证关系的技巧
(1)立论
(2)铺垫
(3)冲击
4、法庭综合性辩论的技巧
(1)做足案头准备工作
(2)注重声音和眼神
(3)明白对谁讲
(4)善于利用沉默
(5)用动情的语言
(6)把握节奏
(7)控制情感
(8)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9)注意条理清晰
(10)过硬的心理素质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理语言
(二)逻辑语言
(三)礼貌语言
五、防止辩审冲突
(一)辩审冲突案例回顾
(二)辩审冲突的成因
(三)如何防止和减少辩审冲突
六、结束语
(怎样成为一名雄辩律师)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的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
简述之,就是见解不同的人彼此阐述理由,辩驳争论。
法庭辩论,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法庭上,参与诉讼的各方(审判机关除外)彼此用法理和证据来说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案件合法处理结果的诉讼活动。
1、刑事案件法庭辩论指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意见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前法庭调查已经基本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相互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2009年国务院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
可见,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二项重要权利,即辩护权和辩论权。
这二项权利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主要体现在辩论。
而在刑事诉讼中,这二项权利既是交叉重叠,又各自取到不同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在辩论基础上的升华,辩护本身有二个意思:
一是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
二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告进行申辩。
所以说,辩论和辩护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在法庭上所参与的诉讼活动,就是要在辩论的基础上达到辩护的目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有没有价值,这个问题的确困扰了不少人,正面和负面的回答都有,但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法庭辩论在一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但有价值,而且价值非常大,特别是在这个大都市,法庭辩论的价值尤其显得突出。
我反对那些对法庭辩论的价值持怀疑态度者,他们认为,法庭辩论其实就是作秀,功夫在庭外,究其原因,其实是因为他们根本不会法庭辩论或是根本就没有好好准备过法庭辩论。
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发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
“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
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
”威尔曼引用了林肯担任律师的经典辩例,形象地说明发问证人技巧的重要。
格雷森被控于8月9日开枪杀死洛克伍德,现场有维恩作为目击证人。
案件看来证据确凿,难以推翻。
在法庭上,林肯开始了对于惟一证人维恩的发问:
林肯:
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
是的。
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不,有大约20尺远吧。
不是10尺么?
不,20尺,也许更远些。
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不,在林子里。
什么林子?
桦木林。
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相当密实。
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
看上去很像。
你能够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够看到枪管伸起这样的情况?
开枪的地方离布道会场地多远?
有一公里多远。
当时的灯光在哪里?
在牧师的讲台上。
有一公里多远?
是的,我已经第二次回答了。
你是否看到洛克伍德或格雷森点着蜡烛?
不!
我们要蜡烛干嘛?
那么,你如何看到枪击?
借着月光!
(傲慢地)
你在晚上10点看到枪击;
在距离灯光一公里远的桦木林里;
看到了枪管;
看到了开枪;
你距离他有20尺远;
你看到这一切都借着月光?
离会场灯光一公里远的地方看到这些事情?
是的,我刚才已经告诉过你。
法庭上的听众热情高涨,仔细地听取发问的每一个字。
只见林肯从口袋里掏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不紧不慢地翻到其中一页,告诉法官和陪审团,那一天前半夜是不可能有月光的;
月亮要到后半夜一点才会爬出来。
更富戏剧性的是,在伪证被揭穿之后,林肯一个回马枪杀过来,转而指控这位证人才是真凶。
最终真相大白,杀人者果然便是维恩本人。
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这段法庭辩论,是因为不如此则无法显示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辩论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的巨大意义。
实际上,司法体系能够使纠纷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并进而妥帖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法庭程序的设计,尤其是两者之间唇枪舌剑的辩论,有助于证词谬误的揭露,有助于冤狱的避免。
不仅仅事实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面的争议也经常需要通过辩论而获得解决。
当然,法庭辩论要体现应有的价值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从法庭程序的在性质上来说,我们需要有配套的制度环境。
第一个是要有大量优秀的律师积极参与。
第二个是需要证据规则,尤其是确保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规则。
第三个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握要有完整的权力。
我们要承认,我们的法庭不是英美法系的法庭,我们的审判制度与其陪审团制度不相同。
我们律师手中没有权利,不能决定案件最后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说服裁判者去影响案件的结果。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1、技能。
掌握和运用某种专门技术的能力叫技能。
2、技巧。
掌握和运用某种专门技术的巧妙能力叫技巧。
要谈技巧,首先就要说技能,谈技巧必须在技能的基础上去谈,缺乏对基本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根本上就谈不上技巧。
所以,我们首先要掌握技能,在掌握技能的基础上,再掌握技巧。
作为一个律师,起码应该会什么,懂什么,做什么,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你再去探讨做的时候,怎么做得更漂亮,怎么做得更让人关注,怎么做得花出的精力时间少,反而获得的收获更大,这才是技巧的问题。
所以技能是基础,技巧是升华,技能好比是雪中送炭所需要的温暖,技巧是锦上添花。
我们中国律师现在需要的是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
1、熟悉案情。
要熟悉案情,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有可能的情况下,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你要是不熟悉案情,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
出庭时连代理词、辩护词都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怎么可能有好的效果。
(1)交流、倾听
(2)会见(再会见)
(3)阅卷(再阅卷)
2、熟悉法律。
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就会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那只能是哗众取宠,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容和法律依据来;
你没有研究案情,没有充分的准备或必要的调查取证,不可能说出事实依据来。
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
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着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不仅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更重要的准备了再准备,要不然,你就是再有辩论的技巧也是没办法发挥出来的。
(1)查找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2)查找典型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
3、熟悉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4、发挥优势。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置,在法庭辩论中的劣势、优势各是什么。
在处于劣势的一面,我们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优势这一方面要更加充分发挥,这样才有利于取胜。
在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中,从形式上讲,应当说控方是主动的,辩方是被动的,因为控方掌握证据在先,始终处于攻势的地位。
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
但是,辩方律师也有天然优势,这个优势就是举证责任,因为是控方举证,辩方反驳,这是很大的优势。
控方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致性和排他性,这一点对控方来讲压力很大。
因为谁主谁举证,民事审判上也是这样。
律师界有一位老前辈曾经这样讲,十几年以前从控辩审三方的素质来看,律师队伍是最高的,但是这十几年过去了,现在的情况大不一样,从现在庭审的情况来看,我们律师的素质整体讲是远远落后于控方的。
我在出庭时经常会观察这个问题,我也在思考,控方的水平高,究竟高在哪里?
我们都知道,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三大块的主要工作,一是质证;
二是发问、发问;
三是辩论。
可以说,公诉人的起诉书水平一直是平淡无奇,谈不上质量高低的问题,法庭辩论和辩护律师也相差无几,没有什么高下。
那么,我们说控方水平明显提高,到底提高在哪里呢?
我们只要留心一下就会发现,公诉人水平的提高在于举证、质证方面能力的提高。
究其原因,是检察队伍一直以来都在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他们有完整的训练手段和程序,而且在不断地推出新人。
而我们律师队伍在这块的素质是停滞不前,甚至是相对下降,一方在提高,一方在下降,差距就会越来越大,我们没有跟上法庭审理发展的步伐和节奏。
法庭调查中的辩论主要是对证据的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
在法庭上,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己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己方自相矛盾的举证。
质证的过程实质就是辩论的过程,在诉讼中如果对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我们不能及时提出否定的理由来,就等于认可对方的证据。
所以说,在质证阶段,一旦失去机会,质证就会失利,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质证阶段要不失时机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才能否定一些不真实的证据,坚持己方的证据。
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
实际上,法庭调查中的质证与法庭辩论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
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
所以,在质证时要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质证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最高法院曾出台过二个证据裁判原则,一个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个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反复强调事实的认定要以证据为依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吸纳了二个规定的容,都在强调,没有证据得出来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是不能用的,这就是证据裁判原则。
既然是证据裁判,那么,证据就必须要经过一个质证程序。
所以,质证不仅仅是刑辩律师的一个基本功,一个必经程序,也同样是任何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功。
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技巧:
你质证是质证什么?
质证的对象是什么?
实际上就是针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要是针对这三性来进行质证,这是质证的围或者是对象,就是围绕这个来质证。
我们都学过《证据法》,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同时具备这三性才能够作为立案根据,否则不能成为真正的证据。
你要把他一一列举出来,为了做到这一点,事先必须把卷都看透了,然后列出一个质证意见提纲,如果说你事先把质证意见提纲准备好了,那么开庭的时候你就不打无准备之仗,那么针对控方举到这个证据或者这一组证据的时候,你就能够从容的应对,而不至于手忙脚乱,不至于丢三拉四。
我们审查证据的时候,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不仅仅要重视证据本身,他的容本身,还要看他是怎么搜集来的,搜集的主体合法不合法,然后你是怎么保存的,怎么固定的,这些东西看有没有瑕疵,有没有问题,有的时候证据本身可能容很好,容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收集手段不合法,所以说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情况,保全情况,固定情况以及保管的情况进行质证,因为这些东西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关系,他们都可能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4)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质证不能单打一,要联系其他证据,我们经常在法院的判决书当中看到,他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了,经常会说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以对法院来说,他是非常喜欢用这两个词的,印证,相互印证,那么作为律师也是一样,我们也要看本案的这些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能不能构成相互印证,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那么这个供述是不能用的,相反没有供述,其他证据一环扣一环,扣死了,能够得到相互的印证,那么也能够给你定罪,所以说我们要综合全案的证据,而不是单打一,单拿出一个证据,有的时候你单独就说一份证据,比如说被告人供述,我们认为是虚假的,这样说是苍白无力的,你必须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供述跟本案的其他证据比起来,放在一块,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和印证,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这样才有说服力,否则你单说,就是说口供不真实,那么没有什么说服力。
(5)归纳证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就是讲的证据的资格,就是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个资格,也是说你具备三性才有资格做证据,那么证明力是说这份证据对证明案子有没有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因为一份证据,如果说三性都具备,你要说一点证明力没有,这恐怕也不会,一般来讲都有一定的证明力,只不过这个证明作用大小的问题,对法官影响大小的问题。
证据怎么划分,从理论上划分,有实物证据,有言词证据,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等等;
从法律上划分,我们规定了几种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那么我们就要对每一种证据的种类非常熟悉,每一种证据的特点了如指掌,这样你质证的时候,你才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在质证的时候你就能够抓到重点,能够抓到要害。
质证要根据对方的举证方式,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方式多种多样的,有的时候搞突然袭击,不希望律师知道太多,所以他就事先跟法院提交的证据很少,即便到现在,有的地方事先向法院交的证据也很少,那么你都没看到这些证据,你怎么质证,怎么准备,你没有办法质证,你只能临时根据他带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如果说证据不是很关键,我们当时就要提出质证意见,如果很关键,当然就可以要求休庭,我要准备,因为原来这个证据材料没有拿过来,我没有看到过,所以我要准备时间。
所以针对不同的示证方式,要随机应变,灵活应对。
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很粗,很简陋。
你比方说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底是以当天为准,还是以以前的为准,什么叫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叫做事实清楚,这都没有规定。
我们律师要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提出否定,那你对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都应该非常熟悉,比如说什么情况下你取的证据不能用,你的证据欠缺哪些要件,哪些形式要件,容先不说,就是你的取证手段,取证方法,取证人员这些东西就有一些欠缺,那么你如果熟悉,你就可以随时提出来,如果不熟悉,恐怕就没有办法提出来,所以结合有关证据的法律的规定。
把控方证据为我所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我们的证人都很少出庭,辩方也很少能够得到什么证据,调查取证你取不到,而且调查取证又非常危险,刑事辩护三大困难,一个是会见难,一个是调查取证难,还有阅卷难,调查取证是最难的,而且是最危险的,所以作为辩护人一方往往没有什么证据,那么怎么办?
我们就是说从控方取材,利用控方的证据,最大限度为我所用。
诉讼成败输赢的一个关键,是要有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说法,其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如何发问证人、让证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言,从而说服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是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技巧。
证人有己方证人和对方证人之分。
对自己的证人的发问叫做“直接发问”,对对方的证人的发问称“交叉发问”。
法庭调查中发问的技巧:
发问必须和后面的举证、质证,和整体上的辩护要有关系,是为质证、举证、辩论服务的,问,一定要有目的,没有目的就没有必要问。
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该让委托人或当事人感到亲近、感到温暖。
一次问一个问题,不要一次问两三个问题,要他简明扼要地回答。
不要使用复合句,一个话有两三个问题,这个不好回答。
(4)关键问题问题出其不意
如果你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要问,不要一次性问出来,要善于隐藏。
先问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接着问一个重要的问题,然后又问无足轻重的问题,突然再问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你问完问题以后,你就会发现证人的回答可能是矛盾的。
(5)岗前培训自己的出庭证人
我们自己的证人出庭是很危险的事情,要做好岗前培训:
第一,一定要给自己的证人放下精神包袱;
第二,提醒证人有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你向你的证人主发问的时候,问的都是一些很简单的问题,让他多说几句话是为了让他适应法庭上的气氛。
你想要驳倒对方的证人,很重要的一条是让他简洁、鲜明地回答,你要尽量采取诱导性发问,只要求对方回答“是”或“不”。
(6)避免重复
如果你再问,法官会打断,就算人家不打算,人家也没有兴趣了,怎么避免重复,法庭上要关注别人问过什么问题,不要为了问而问,已经问答清楚的问题,有什么必要再问呢?
但是有的问题,有的前面已经问过答过,但是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非常重大,那你还要有意制造重复的机会,制造重复,要有技术、有技巧。
我们提问虽然是问,并不等于说你不知道,我们在法庭上,问的大多数都应当是明知故问,明知为什么要问?
不是你不知道,是法官不知道,是通过你们之间的问答,让法官对这个事实了解相信,所以问的都应当是你知道的,不光是你知道,而且你还要知道对方怎么答,还要知道回答对你们是有利的,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你不能问到最后,他回答出来对他不利的,那个不是你做的事情。
一般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公诉人先问,然后我们才问,公诉人问的时候,往往是对被告人不利的,也不让被告人多说多解释,但是有很多案件,关键的事,不解释就不行。
轮到我们辩护人发问的时候,恐怕你就要针对这样一些关键的问题不要放过,你要给被告人一个机会。
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关系,有三个方面,一个是立论关系,我们要论辩,论辩第一关,不管控方还是辩方,第一项工作就是立论,旗帜鲜明把你的控诉立场观点或者辩护的立场观点,要向法庭明确的表达出来。
我们的辩护表现为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后面的质证举证辩论做铺垫,打基础,不是随便在那儿问的。
我们的发问在一开场的时候,其实就是对法官在案件认识上起到一个冲击引导作用。
实际上,律师在法庭上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说服法官,影响法官,这就是一个冲击法官对案件认识以及引导法官对案件哪些事实、哪些证据,哪些法律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的机会。
4、法庭综合性的辩论技巧
律师在法庭综合性的辩论中,一定要抓住重点,也就是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要吃透,然后,针对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在辩论时,绝对不要说错。
你抓不住要点,还可能求助于法官解决问题,但是一旦说错,就可能是覆水难收了,对方只要抓住你的一两个错误,就可能导致自己代理的案子败诉。
法庭综合性的辩论通常都是在法庭调查之后进行的,因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就是进一步阐述和巩固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进一步驳斥和削弱对方的观点和立场。
发表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的目的是说服,说得对方服气,佩服;
说得法官信服,采纳你的说法。
案头上准备的东西应是最快捷、最方便、最实用的。
第一,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定要粘上口取纸,,能把需要用的东西信手拿来;
第二,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要完完整整地打印出来,放在手边上,如果你不能把条文背下来,讲道一半可以马上把条文念一遍,使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涉及本案的法律概念要从学术专著上摘下来,打印在一纸上,有时在法庭辩论时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最后,准备好一白纸、一个铅笔头,它们非常简单、非常实用,而电脑的页面太冷,重点不突出。
只要你在法庭上,声音必须传到每一个击落里。
怎么测试?
就看离你最远的人是不是在看着你。
如果有些人在底下睡着了或者看别的了,那就说明你不仅打动不了人,连声音都不够好,只起到一个催眠的作用。
所以,你的声音必须要顾及法庭上所有的人,这是一个律师必备的要件。
再就是眼神上的交换,在不同的法庭阶段眼神又有讲究。
对法官要扫视,不要盯着某一个法官看;
讲法理时可以更多地盯着法官看,这三个法官——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他们一定都看着你;
适当的时候顾及一下法庭、公诉人,但最主要的是冲着法官。
在辩论的时候,眼睛不是扫视,而是盯着公诉人;
讲到个人情感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眼被告人,你要用眼神鼓励被告人,被告人这时非常希望你能够在眼神上鼓励他,在你们辩论时候有一种极强的心理依赖。
在英美对抗式审判法庭里,做出有罪无罪判决的是陪审团。
因此,各种论述审判技巧的书一再提醒律师:
演讲要针对陪审团。
在中国法庭,做出判决的是合议庭,因此,要对法官讲,对合议庭讲。
不少律师和公诉人,一激动起来,往往忘记了这一点,而是面对旁听人讲。
记住:
你是作法庭演讲,作法庭辩论,而不是作公众演说。
你要说服的是法官,是合议庭,而不是观众(其实,往往在说服合议庭的同时也就说服了观众)。
法庭演讲也像其他公开演讲一样,演讲的开头具有重要的意义。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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