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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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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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业务概述: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
1、业务概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
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 号。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
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
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 号。
闽税政三字〔90〕008 号。
(四)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
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
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 号。
(五)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
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
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 号。
(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1、业务概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8)15 号。
(七)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
1、业务概述: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
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
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6〕186 号。
(八)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私房及房改房用地
1、业务概述:
(1)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
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
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
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
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予以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 号;闽税政三〔1990〕33 号;财税〔2013〕44 号。
(九)电力行业
1、业务概述:
(1)对火电厂厂区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
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
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
土地使用税。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
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文第一
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89)国税地字第 44 号。
(十)水利部门用地
1、业务概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014 号。
(十一)民航机场用地
1、业务概述: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
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
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
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032 号。
(十二)港口用地
1、业务概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
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123 号。
(十三)林业系统
1、业务概述: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
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函发〔1991〕1404 号。
(十四)劳改劳教单位
1、业务概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
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
或生活用地,例如:
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
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
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
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19 号;财税〔2013〕84 号。
(十五)盐业
1、业务概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141 号;闽税政三字〔90〕003 号。
(十六)工矿企业
1、业务概述:
(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
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
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矿山企业予以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 122 号;国税函发〔1990〕853 号。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
1、业务概述: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0〕42 号。
(十八)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
1、业务概述: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
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
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函发〔1992〕1440 号。
(十九)血站
1、业务概述: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
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1999〕264 号。
(二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业务概述: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1]5 号。
(二十一)转制科研机构
1、业务概述:
(1)自 2003 年 7 月 8 日起,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
家局所属 242 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 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 个科研机构中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 年内免征
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2)2005 年 3 月 8 日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
所属 242 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 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 个科研机构中转为
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免征科研开
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再延长 2 年期限。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3〕137 号;财税〔2005〕14 号。
(二十二)老年服务机构
1、业务概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0〕97 号。
(二十三)地勘单位
1、业务概述: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函发〔1996〕656 号。
(二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
1、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
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7〕121 号;财税〔2011〕59 号;财税〔2013〕117 号。
(二十五)国家大学科技园
1、业务概述: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
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7〕120 号;财税〔2011〕59 号;财税〔2013〕118 号。
(二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1、业务概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5〕1 号。
(二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业务概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
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1〕10 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1、业务概述: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
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1〕770 号。
(二十九)被撤销金融机构
1、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3]141 号。
(三十)城市公共交通
1、业务概述:
(1)对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
限申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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