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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
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
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
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2.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地位中的确立过程
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
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
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
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
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
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
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
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
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
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
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
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
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
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
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
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
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
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
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
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
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
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
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
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
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
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
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
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
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
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
前已指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
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
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
当然,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而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理由至少有二:
一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适时由公权介入进行调整;
二是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
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以我国为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特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努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化协调的趋势。
具体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则发展的:
第一,注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逐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公约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
第二,以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独立保护为原则;
第三,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基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以及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被列为三个新增议项之一纳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且最终达成了Trips。
Trips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协议。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Trips也随之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加入WTO以后,Trips也必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
可以说,Trips的生效,使得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3.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等。
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实际上,在我国当今“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存在着区际性质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问题。
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这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
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性仍将存在。
从发达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的磨擦较多。
其实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果。
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
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通过,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品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
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他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
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
我国曾在1992年被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列入报复名单。
后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
应当看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磨擦中,极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为了达到既垄断技术又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目的,掩盖了其技术保护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当然是必然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悄然到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程度、贸易流向、相对经济增长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超越自己的国情实施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使发展中国家付出很大的代价,而最终受益的是发达国家。
美国竭力主张以美国为基准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强求在经济、技术实力上与其相距甚远的国家按美国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殊301条款受到不少国家广泛批评就是一个反映。
四、知识产权发展的新特点和趋势
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从简单商品生产向现代市场经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1.知识产权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当代一些发达国家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实施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把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发展对外政治、经济关系连接起来,使知识产权问题上升为政治、经济问题,成为科技、经济和外交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就是把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和内政外交紧密结合起来的最典型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而新兴产业的特点是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因而新兴产业主们往往要在政府中安插自己的代表来对国家的政策施加影响,敦促政府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甚至压力。
如1991年至1992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美国在本国未申请的一些专利以行政保护,就反映了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特殊国际关系。
自1986年以来,知识产权问题被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形成的Trips就是知识产权渗入国际经贸关系的一个象征。
而在此之前,关贸总协定总体上并不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并且有意识地把贸易与知识产权区别对待,只是货物贸易涉及专利和商标时,为了不让知识产权保护妨碍贸易自由化,才有个别条款提及专利和商标的保护。
知识产权之所以被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与贸易挂钩,是有深层原因的。
第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发展迅猛,决定了有必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特殊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
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全球经济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贸易转让额大幅度上升,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有形商品贸易,而且在有形商品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此时,无形的知识产权贸易及有形的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中的侵权认定问题、商品进出口中假冒商标问题等越来越受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因其在国际经贸中日益重要的地位而成为国际经贸中不容忽视和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第二,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极力主张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
当代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存在严重不平衡性,90%的知识产权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它们要求在关贸总协定内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并增强其在多边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报复能力。
第三,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种种缺陷与不足。
这也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的重要背景因素。
这些问题主要有:
(1)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有关知识产权各项条约的签字国太少,致使公约管辖范围太窄,效力发挥不够充分;
(3)未建立相应的强有力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4)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订立时间较早,修订时间长,与新技术革命下国际贸易环境和技术发展的急剧变化不相适应。
正是基于此,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想撇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在关贸总协定内确立一套新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实施措施,建立一个包含贸易报复内容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2.高新技术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并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当今,第三次产业革命方兴未艾,包括原子能、微电子技术、空间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技术竞争的焦点。
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其形成了一个强大的产业,即以高新技术为核心而形成的物质生产体系,它是高新科技和企业的集合,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的现代产业。
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其产业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
(1)高新技术发展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我们知道,技术的发展从来就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每一步发展无不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当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所不及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节目生产、卫星传播、生物工种等不断出现,这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开辟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
可以预计,高新技术将成为知识产权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2)高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必要前提,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高新技术必不可少的支撑环境。
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障,高新技术的发展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和动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成为无水之源。
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成果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给予其有效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高新技术成果和一般知识产权客体一样,都是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
但同时,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产生与发展都需要有高智力的投入,包括高层次的研究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其次,高新技术开发具有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的特点,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这将会直接影响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再次,高新技术产品具有容易复制、仿造,而且成本低廉的特点。
例如,有任何相关技术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时间和代价复制出集成电路芯片,一张二元钱的光盘原盘复制有关内容后可以卖20-50元,复制者能轻易获取暴利。
这使得高新技术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特别重要。
2)从高新技术发展的动态过程看,它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
其一是高新技术的形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
高新技术的产生有赖于高智力的投入、高资金的保障,其开发也时常存在高风险。
高新技术的开发则呈现明显的阶段性,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开发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责任及分担办法、保险责任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调节。
其二是高新技术的利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
与一般技术相比,高新技术的转让、实施及许可实施具有风险大、实施率低的特点。
为确保高新技术转让、实施的顺利进行,自然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3)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要求。
产业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高新技术产品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
但产品市场化后,市场竞争的有序问题接踵而来。
为此,需要利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力打击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4)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趋势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高新技术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
当代高新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在世界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高新技术及其贸易的国际化使国家间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更为激烈,并导致高新技术纠纷日益严重,而这种纠纷更直接地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因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支撑高新技术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3)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人类所生产(创造)的智力资源进行公平和高效的分配、使用(消费)的法律管理制度。
它对于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1)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
高新技术发展的特点是不断创新,创新是高新技术发展的“灵魂”,也是当今各个国家、民族和企业长盛不衰的动力。
知识产权制度则是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与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
一方面,技术创新产生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外流,并获得利用该创新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将促使人们继续进行技术创新,追加研究开发投资,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西方工业化国家在调整其科技发展战略时,已十分注意突出技术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其列为两个重要的内容。
我国要提高高科技产业的竞争力,必须走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的道路。
2)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当今,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多少具有密切关系。
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无一不是知识产权的“大户”。
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是其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维护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秩序,保护高新技术业主对其技术成果的正当权益。
4)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是实现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则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重要保障。
4.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将进一步增强
随着通信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为此作了大量的努力,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些年就连续召开了有关专利问题的协调会议,并就“域名”问题展开了讨论,形成了解决“域名”争端的最终报告。
同时,国际社会仍然没有放弃突破地域性的、真正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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