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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勘探、设计、监理、造价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招标,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旁站检查,现场监理,维护管委会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照“保证质量、确保工期、确保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未经正式批准或变更资料不全的不得实施变更。
具体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确定:
1、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变更实施前由财政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2、变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同时工程实施前由财政局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
3、变更额度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报市分管建设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0万元(含)以上变更管理权限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按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15%-20%预留,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
其中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5%-10%款额扣留,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建设资金的支付需经财政局审核后支付。
(二)工程建设项目如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2、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工程量计量几方意见不统一,或工程款额支付已超进度的;
4、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的;
六、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规划局(园区建设管理公司)应责成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财政局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并报送专业审计部门审定。
(二)管委会可直接指定有关法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和审核。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对拒绝配合的单位,停付工程拨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由财政局向市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七、建设投资项目的监督
(一)园区纪委、监察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项目管理、建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使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监察结果。
(二)设计、咨询、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结论失实违反规范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项目质量问题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质保抵押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设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禁止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在园区承接相关业务1至3年。
(四)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管委会以前印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1:
***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
附2:
工程建设项目内审规则
附1
1
委托招投标园区主任会议确定,报**发改委
2
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委托招投标
3
市财政
发改委市规划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
4
发改委发改委、园区财政
5
园区财政
市规划局
编制标底
园区建设管理局、财政
6
项目负责业务
7
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附2
一、50万元及以内的项目概算审核
1、审核时限为1-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算起,下同)。
2、送审资料:
(1)《建设项目概算(50万元及以下)审核单》;
(2)经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文本;
(4)概算书。
3、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财政局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部门。
二、招标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
1、编制时限原则按"联系单”的要求完成。
(1)《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告知单》(附表2);
(2)已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文件二套。
3、按有关定额编制后,财政局应把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回复给送审局计部门,并报送**审计局审核。
三、零星项目的预算审核
1、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
(1)《零星项目预算审核单》;
(2)项目预算。
3、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部门。
四、招标资料审核
1、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1)《建设项目招标资料预审单》
(2)立项批准文件
(3)概算批复
(4)招标文件
(5)招标公告
(6)评标办法
(7)工程量清单
3、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局。
五、建设合同审查
(1)《建设合同审查单》;
(2)招标资料审核时所需的全部资料;
(3)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
(6)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办批准的备案表;
(7)初拟的合同文本;
(8)廉政风险金缴纳证明;
(9)合同履约金缴纳证明;
(10)相关的政策性规定文件。
3、财政局审核后,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部门,并留存备档。
六、工程变更审核
2、送财政局审核时所需资料:
(1)经相关部门签具明确意见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单》;
(2)拟变更的预算;
(3)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变更施工图文件;
(4)变更原因及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3、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科局。
七、工程计量计价及款额审核
(1)经相关部门签具明确意见的《建设项目工程计量及款额审核单》。
为真实反应建设进度,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的工程计量情况报财政局。
(2)施工单位提出的,并经驻地监理、总监、建设经办科局核准并签具明确意见的计量报表及附件。
3、财政局审核后,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部门。
八、工程结算审核
1、办理时限根据市专业审计分局审定日期。
(1)《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单》;
(2)招投标文件及其它补充文件;
(3)施工图二套;
(4)工程量清单;
(5)中标通知书;
(6)答疑纪要;
(7)施工合同或协议;
(8)开工及竣工报告;
(9)所有工程洽商记录或变更资料;
(10)竣工图二套;
(11)结算书二份;
(12)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13)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财政局审核后,应把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送审计部门,并经相关领导确认后,送**审计局审定。
附二
***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业园区(下简称园区)项目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内实施各类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市政配套设施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园区规划控制范围: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三条***工业园区(***新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报建管理
第四条园区内项目由管委会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管理。
规划审批一般包括选址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三个阶段。
园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项目需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各项建设用地执行“先规划,后用地”原则,对于没有详细规划的区域,不予进行建设项目选址。
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凡是不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管委会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第七条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使用性质。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管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工业项目不得设置临街营业房,沿道路不得设置自行车棚、汽车库、水塔等零星建筑。
确需建设零星建筑的,应行列整齐、风格一致,报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批复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园区内不得设置燃煤锅炉及烟囱,确需设置燃煤锅炉及烟囱的,以不影响工业区景观为原则,并报管委会单独审批。
第十条临时建筑的建筑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须经管委会审批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委会根据园区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章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必须经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按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供地规定,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必须达到35%以上;
容积率按行业控制在0.7以上;
绿化率控制在15%—20%;
内部道路用地控制在15%以内;
室外场地标高应高于企业围墙外侧领近道路路面中心标高20cm,不超过40cm。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行政办公与生活设施占地比例控制在7%以内,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别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园区道路及其沿线建筑物退让、高度控制
(一)在园区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园区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二)在园区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干道的通车净高应不小于5.5米,其他道路应不小于4.5米。
(三)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10千伏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与35千伏电力线为10米,与110千伏电力线为12米,与220千伏电力线为15米。
第十六条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新建道路按120米的间距配设消火栓,在主干道路上按两侧布置。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七条各项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外墙的装饰材料应以涂料、石材、金属材料为主,不得采用瓷砖、马赛克、釉面砖、琉璃瓦,建筑色彩以淡色调为主。
第十八条园区道路两侧布置的建设项目,须编制街景立面设计方案(包括围墙、门卫等临街附属建筑),街景立面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条街路景观的整体美观,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厂区出入口设置必须符合有关交通道路规范要求,出入口的门卫及领近围墙等临街附属建筑须编制街景立面及平面布置设计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每一建设项目在同一条道路上只允许开设一个出入口。
第二十条工业项目沿路沿河一律采用透景式围墙,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
侧面或背面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透景式围墙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3米;
围墙平面位置应当按照园区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厂房应在2层以上(或总高8米以上),办公楼应在3层以上(或总高10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道路红线内户外广告设置间距不少于30米,不骑压车道的底部净高统一为2.5米;
骑压车道的,宽度不超过0.5米,底端净高统一为4.5米。
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线
(一)各种工程管线原则上均应沿规划道路埋地敷设,10KV以上(含)电力线路和热力管道可架空敷设,但重要景观道路一律不得出现架空管线。
市政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施工方式。
(二)各种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同类管道宜同管沟敷设,以节约地下空间。
(三)新建、改建各类工程管线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管线交叉时按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避让。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
(一)园区内的一般性建筑,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
1.1;
横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小于13米。
(二)工业项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三)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各方负责退让的间距按自身规定计算的高度一半确定,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先建者退让自身应退间距(高层建筑另定),其余部分由后建者负责退让。
(四)建筑间距计算。
临道路的建筑物,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单行线按机动车道对面边线起算)。
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建筑物南侧按外墙面起算,北侧按建筑主体最突出部分起算;
计算居住区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由室外地面起算。
第二十五条临时建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条件拆除。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如园区建设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无条件拆除。
(三)园区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
1、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范围内;
2、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3、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控制区内;
4、广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工业项目的环保、市政、安全设施、消防、绿化等内部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竣工时,应拆除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凡未清场的工程不予受理综合验收申请。
第四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先规划、后供地”制度。
对各类建设项目,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土地,均先由管委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立规划惩戒制度。
在园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同时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1-2年内限制其在园区内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条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验收制度。
规划管理及城建监察等相关部门做到“五到场”,即项目选址到场、地块建筑放样到场、基础验槽到场、主体建筑分层施工到场、主体建筑初验及综合验收到场。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全面完成建筑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在清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类临时工程设施和建筑垃圾后方可申请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立规划公示及公众监督制度。
依法批准的项目动工前,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建设项目总平面、立面效果图及相关情况。
鼓励公众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执行情况,对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行为,公众有权向管委会检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工业项目外的其它居住、商业等项目规划管理,参照市本级规划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制度
附
为加强园区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保证园区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常规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凡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2)拟选址位置的1:
500地形图(标出用地范围);
3)总平面布置图;
4)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批程序
1)业主向建设规划局咨询或领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2)业主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3)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规划局给予受理;
4)建设规划局组织实地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5)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转交建设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计划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3)大中型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境影响评估书;
5)总平面布置图(提供电子图)
6)主体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控制地段)
7)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8)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业主向建设规划局咨询,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报件提示单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2)经建设规划局查验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3)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转交建设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料(计划文件、总平面布置图);
3)建筑施工图
4)土地批准文件
5)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1)业主向建设规划局咨询,填写《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报件提示单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2)建设规划局审查有关资料,确认总平面布置图和建施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业项目综合验收
园内工业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凡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房产权证、土地权属证。
1)验收申请表;
2)竣工地形图;
3)立项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许可证;
5)土地预订合同及地价款发票;
6)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安全、环保、消防、技监等部门意见书;
7)其它有关材料。
2、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工业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到建设规划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2)组织验收。
项目受理后,建设规划局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参加验收人员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核实,并提出意见。
3)出具验收意见书。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建设规划局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出具整改意见书。
二、临时建设规划审查程序
凡在园区内进行各项临时工程建设的单位须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是指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施工用房、周转用房,或指为公共服务、市政环卫配套的临时设施等。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拟建位置1:
500标准地形图(标出用地范围);
3)拟建方案图;
2、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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