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405449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37
- 大小:62.47KB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Word格式.docx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Word格式.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
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代。
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
三、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
第一章無障礙標示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圖示如下: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組成:
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
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1室外通路
1-1引導標誌:
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1-2淨寬:
通路淨寬不得小於130公分。
1-3開口:
通路130公分範圍內,應儘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2室內通路走廊
2-1寬度:
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2-2迴轉空間:
寬度小於150公分之走廊,每隔10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公尺以內,應有一150公分×
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3出入口
3-1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若設門檻時,應作斜角處理,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3-2室內出入口:
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
3-3門把:
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公分處,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4坡道
4-1寬度: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
4-2坡度:
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1/12;
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4-3地面: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固、防滑。
4-4坡道邊緣防護:
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5公分之防護緣。
4-5扶手高度:
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公分;
設雙道扶手者,高度分別為85公分、65公分。
4-6扶手形狀:
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公分。
4-7端部處理: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
第三章樓梯
1樓梯底版高度: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
2梯級鼻端:
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公分。
3防滑條:
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4防護緣: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5扶手: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公分及85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
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6水平延伸:
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
7終端警示:
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於30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第四章昇降設備
1入口引導:
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2昇降機引導: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
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
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垂直牆面或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4輪椅迴轉空間:
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1.5公尺之淨空間。
5昇降機呼叫鈕:
梯廳及門廳內的呼叫鈕之中心線高度應距樓地板面110公分,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
6昇降機出入口: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公分。
7扶手:
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
8後視鏡:
面對機廂之後側壁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或懸掛式之廣角鏡。
9輪椅乘坐者操作盤:
最上層標有樓層指示的按鈕中心線距機廂地面不得大於120公分,且最下層按鈕之中心線距梯廂地板面不得小於85公分,在控制面板上應設置緊急事故通報器。
第五章廁所盥洗室
1引導標誌:
無障礙廁所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2淨空間:
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公分。
3門:
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
4鏡子:
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或設置傾斜鏡面;
鏡子的高度應在90公分以上。
5求助鈴:
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緊急求助鈴,其按鈕應設置兩處。
6淨空間: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5公分。
7馬桶:
除醫療或療養機構有特殊需求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且不可有蓋。
8沖水控制: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
9側邊扶手:
馬桶側面牆壁應裝置L型扶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另側應為可動式﹙可為掀起式或水平移動式﹚。
10小便器高度:
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35-38公分。
11空間:
設置小便器之淨空間,不得小於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
12扶手:
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
13洗面盆水龍頭:
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14洗面盆扶手:
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臉盆設置扶手。
第六章浴室
1地面:
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2求助鈴:
ㄧ處距地板面高90-120公分處;
另一處距地板面35-45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
3浴缸位置:
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
4扶手:
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
6淋浴間座椅:
應設寬45公分以上、深40公分、距地板面高度45公分之座椅﹙固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滑。
7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90公分,長120公分。
8扶手:
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
9水龍頭位置:
設於入口側面牆壁。
10輪椅進入式淋浴間:
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15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80公分,長150公分。
10扶手:
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
11水龍頭位置:
設於入口對側牆壁。
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
1地面:
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
2數量:
輪椅觀眾席位之數量不得小:
固定座椅數
輪椅觀眾席位數
50以下
1
51–150
2
151–300
3
301–1000
4
1001以上
4+每1000人增加一個
3寬度:
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時,每個空間寬度不得小於85公分。
4深度:
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時,空間深度不得小於120公分,而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則空間深度不得小於150公分。
5引導標誌:
觀眾席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輪椅席位之方向標示
6位置:
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若有3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該席位。
7視線:
輪椅觀眾席位的視線不得受阻礙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8欄杆:
座位前地面有高差者應設置欄杆,欄杆高度75公分。
第八章停車空間
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
2車位豎立標誌:
應於停車位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示,標誌尺寸應為40公分×
40公分以上,下缘高度190-200公分。
3車位地面標誌:
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90公分×
90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藍色,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以利區別。
4停車位地面:
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
5單一停車位:
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60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350公分,包括寬150公分的下車區。
6機車停車位機車位長度不得小於220公分,寬度不得小於225公分。
第九章其他設施
服務台設置標準
1設有供輪椅使用者之服務台。
2輪椅使用者可方便使用(空間大小、高度等)。
附錄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
2012-05-25
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內政部97.5.9台內營字第097080309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生效(原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內政部101.5.25台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令修正「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之建築物:
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第八點規定改善之,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四、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無法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依第九點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目、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
六、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七、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
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
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八、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
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改善:
(一)避難層出入口:
1.出入口平臺淨寬與出入口同寬,淨深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
2.出入口緊鄰騎樓,平臺坡度不得大於四十分之一。
(二)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1.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應具連續性。
2.坡道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3.無障礙通路高差在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者,應作二分之一之斜角處理。
4.無障礙通路高差在三公分以上者,應設坡道:
(1)扶手:
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但坡道為路緣坡道,設置扶手會影響直行通路者,無須設置扶手。
(2)防護:
坡道兩端平臺高低差大於二十公分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中間平臺:
坡道兩端高差大於七十五公分者,因空間受限,且坡道兩端高差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及坡度小於十二分之一者,得不受坡道中間增設平臺之限制。
(4)坡度:
坡道因空間受限,坡度得依下表設置,並標示需由人員協助上下坡道之標誌,且應視需要設置服務鈴。
高
低
差
︵
公
分
︶
七
十
五
以
下
三
二
八
六
坡
度
之
一
九
四
(三)樓梯:
1.扶手:
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如設置扶手將影響通路順暢者,不須設置。
2.防護緣:
兩端平臺高差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未鄰牆側應設置高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警示帶:
梯階前三十公分處應設置與樓梯同寬且深度不小於三十公分,顏色、質地與地面不同之警示設施。
4.樓梯底版高度: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一百九十公分部分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臺或任何可提醒視障者之設施。
5.無須改善情況:
(1)既有扶手圓形直徑或其他形狀外緣周邊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不符者。
(2)因空間受限,扶手水平延伸三十公分會突出走道者。
(3)連續樓梯往上之梯級須退一步等無須改善。
但內側扶手轉彎處仍須順平。
(4)梯階之級高、級深及平臺中間設有梯階等結構體相關者。
(四)昇降設備:
1.機廂尺寸:
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十公分。
2.引導: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三十公分處之地板,應作三十公分乘以六十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點字:
呼叫鈕及直式操作盤,按鍵左邊應設置點字。
4.語音:
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
5.標示:
昇降機外部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現存無障礙標誌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完全相同者,無須改善。
但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詞者,應予改善。
6.無須改善情況:
(1)昇降機廂內扶手。
(2)免設昇降機入口之觸覺裝置。
(3)已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時。
(五)廁所盥洗室:
1.無障礙通路:
至少應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通達廁所盥洗室,寬度至少為九十公分,且應考慮開門之操作空間。
2.門扇:
裝設橫拉門有困難時可用折疊門。
但不得使用凹入式門把或圓型喇叭鎖,且有半截式之蝴蝶葉鉸鏈彈簧門應立即拆除。
3.扶手:
馬桶兩側得採用可動式扶手,沖水控制無須改善,且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4.鏡子:
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九十公分者,可設置傾斜鏡面。
5.下列設施應改善:
上下方向反裝之L型扶手、馬桶兩側扶手高度不同、馬桶兩側扶手中心線距馬桶中心線之距離未介於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者。
6.迴轉空間:
至少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其中邊緣十五公分範圍內,淨高六十五公分以上。
(六)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障碍 设施 设置 参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