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591500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7.89KB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Word下载.docx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Word下载.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
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的不应少于2股;
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图6.6.2)。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6.6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6.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确定。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
~60°
之间;
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4.2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
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
50mm木条或25mm×
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
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
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
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
~60°
。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
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
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3.2.4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图6.1.4)。
6.1.5双排脚手架专用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24m时,每隔5跨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
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当采用钢管扣件做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宜≤150mm;
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力矩应为40-65N·
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图6.1.6);
6.1.7连墙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图6.1.8)。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
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
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板支撑架高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脚手架基础必须按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3.0.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7.2.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
8m或1/4架体高度;
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
6m或1/2架体高度。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4.1.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10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3.21起重吊装机械,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4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7.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5.1.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
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补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
严禁冒雨作业。
5.13.7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16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5.14.3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
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施工 安全 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