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版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596933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4.78KB
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版Word下载.docx
《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版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版Word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有固定的住所,且使用面积达到要求;
4、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5、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7、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申请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资投资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筹建提供的材料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司章程;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和核查材料;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
6、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终审提供的材料
1、文化部门下发的娱乐场所筹建文书;
2、《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表》;
3、经营场所内部平面示意图;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5、证明公示符合的相关材料(公示样本、照片等);
6、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清单;
7、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安装合同;
8、验资报告;
9、环保部门出具的该经营场所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书;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文书;
11、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
12、非申请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拟任法人(负责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筹建
1、申请人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应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2、申请人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四川省娱乐场所设立筹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3、文化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核查。
4、文化主管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符合条件的,按要求作出符合结论。
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另行选址后重新申请现场勘查。
5、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真实且拟设立场所经勘验符合条件的,文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拟设立场所现场进行公示。
如需听证,按程序组织听证会。
6、公示、听证无异议且相关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文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筹建文书。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终审
1、申请人在筹建批准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现场勘验预约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预约),填写《四川省娱乐场所设立终审现场勘验预约申请表》。
2、文化主管部门委派行政许可人员(2名以上)依法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待其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勘验。
3、文化主管部门检查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4、拟设立场所经勘验符合条件且技术监管系正常运转的,申请人提出终审申请,填写《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表》,提交申请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文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文化主管部门应自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7、娱乐场所应在完成公安机关备案15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复印件报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存档。
四、审查要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栏不得打印,必须要有拟任娱乐场所法人的手写签名并加盖申请人指纹印或者是公章。
(二)拟设立场所须为企业组织形式,申请报告、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信息应一致。
(三)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一是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
二是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
文书。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含有住宅的建筑;
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
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臵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载明事项不得是住宅和商住性质(整幢建筑不得是住宅和商住性质)。
其产权如为经营场所所有,应提供其房产证明;
如为租赁,应提供房产证明及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意向书和租赁合同。
出租方未获得房产证的,需要提供房屋所在地街道或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应注明场所周围的道路名称和学校、医院和机关名称。
经营场所周围如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标明两者之间直线距离。
(七)现场勘验人员须是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人员,且人数不得少于2人。
现场勘验人员须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填写相关文书。
筹建时的现场勘验主要是对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检查,核对其方位示意图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面积是否达到最低要求等。
终审时的现场勘验主要是检查场所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是否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张贴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是否与内部平面示意图一致。
必要时,现场勘验工作可邀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参与,但所邀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不计入现场勘验行政许可人员,更不得在相关行政许可文书上签字。
(八)公示材料应张贴于拟设立场所的显著位臵,且应至少拍摄近景(公示内容须清楚完整)、远景(公示位臵须清晰明了)两照片,并提供公示的样本。
(九)娱乐场所筹建文书应注明筹建期,超过筹建期未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终审申请的,筹建指标作废。
筹建期原则上应不超过6个月。
(十)经营场所内部平面示意图应符合公安消防要求,并与经营场所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篇: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歌舞娱乐场所的繁荣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
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
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
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七条歌舞娱乐场所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广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高上述标准,报广东省文化厅批准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两款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
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
(八)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外方投资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员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十一条经上述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书面证明或者公证文件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
公示程序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
公示期为10日,文化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应该是介于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的时间。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关系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人员。
听证人员包括: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指定本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地点可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举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其他地点举行。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听证,由广东省文化厅派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区组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
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承担,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发布时间:
2013/05/31人气:
531来源:
宝鸡市政府网作者:
管理员
一、审批主体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文化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
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
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
是否含有住宅;
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
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3.使用面积:
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
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设施设备:
(1)歌舞娱乐场所:
场所使用的歌曲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娱乐 场所 行政许可 申请书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