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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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管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51002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八十九条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51003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三条
需要交警队配合,对限期不接受处罚,录入交警管理系统,锁车处理。
15100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5100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51006
对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151009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1010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1012
对绿化工程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或设计方案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施工的;
绿化工程施工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或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六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151013
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七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151015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三十九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151016
对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的;
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
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的;
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
擅自修剪树木的;
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条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万以下的罚款;
造成算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1017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对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未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或砍伐城市树木未申请领取砍伐证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一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以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151018
对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二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1019
对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3年9月修订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四十三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万至一万元的罚款
151020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则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51021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151022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51023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十八条
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15102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151025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5102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征收
15102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营业;
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一下的罚款
151028
对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没有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51029
对施工单位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未封闭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且不符合安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未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51030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151031
对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2第14号)第三十四条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032
对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或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未经批准的;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151033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第三十八条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51034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151035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则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03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51037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51038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039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51041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1042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施工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043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
经过检测评估,城市桥梁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044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104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104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1047
对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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