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及产业经营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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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响应国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建设文化强国等公共政策的号召。
基于此两方面,知识经济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孕育兴起,若想使其发展壮大,背后往往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
就此以国内新型IP产业——表情包产业为引导,来对我当下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版权保护、使用与版权经营的问题进行反思与思考,以此来分析文化产业在数字时代的变革发展中,如何更好实现保护创作者权利和实现版权效益最大化的双赢。
对表情包及其产业展开分析主要基于三点的考量。
一是表情包作为互联网时代下以数字技术为载体所表现出的一种创作,其可版权性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回应在数字时代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版权界定问题。
二是表情包在网络中被广泛使用和传播,其背后涉及到了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调和问题,就此可以来进一步思考在新技术冲击下,版权保护与利益如何实现平衡之间的关系。
三是表情包产业在我国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新起之秀,其背后的经营问题也正好是版权运营与管理问题的缩影,其中不仅涉及到了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在互联网时代和泛娱乐视角下我们该如何对IP进行有效孵化和运营,从而实现版权效益最大化以促进版权利益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二、表情包的版权界定问题
(一)表情包的发展与类型
目前,学术界内并没有给表情包作出明确的定义。
从表情包使用属性来看,它是一种用于辅助交流的文化符号,其创造使用背后反映了人们交流表达方式的变化与话语权掌握的去阶层化。
回顾表情包的发展历程,世界上第一个表情包诞生在1982年9月19日,卡耐基-梅隆大学的教师法尔曼首创了微笑符号“:
-)”。
随着即时通讯平台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传统文字表达,很多社交网络平台引入了表情包符号,比如说最具代表性的emoji,同时在一些网络论坛,也开发了自己的表情包符号;
从这一时期来看,表情包的使用主要集中于交流,同时表情包的创作主要是一些社交网络平台进行开发。
如今,表情包的使用早已不再局限于即时通讯,其创作更是实现了全民参与。
表情包的全民参与与使用,本身就是一种潜藏着的巨大产业链,但是在开发使用前,需要分析其版权问题。
是否一切表情包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得以享受法律的保护。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界定表情包,可以认为表情包是源于网络即时通讯中的用于表达思想情感的系列图片、漫画的集合体。
依据其创作素材来源,可对表情包作如下区分:
一是纯动漫原创系列表情包;
二是视频截图、照片系列表情包;
三是以真人照片视频截图或原创动漫为基础进行再加工形成的表情包。
(二)表情包的可版权性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分析可得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其中又以独创性作为判断的关键。
按照上述分类,根据表情包的独创性程度的大小可以使其享有相对应的版权保护。
第一类表情包因系作者自身原创,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对象。
比如说王卯卯创作的兔斯基和十二栋文化旗下的制冷少女,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的保护。
第二类表情包和第三类表情包由于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其版权的界定需要按照其独创性程度作为判断。
第二类表情包在下面论述的情况下,笔者可以认为具有版权性。
比如说“葛优躺”这款表情包,其本身是来自电视剧《我爱我家》中的一张截图,单纯的截图由于并没有付出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所以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如果其被置身于其他的语境之下或者与其他截图配合在一起,使得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思想了原作品并且有了自己独特的表达,同时又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可以认为其中存在着作者精心的编排使得作品有了的表达,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第三类表情包往往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按照其创作的程度若构成演绎作品,也具有版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演绎作品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会受到限制,应当需要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由此可见,在原有影视动漫基础上添加一定图文所构成的表情包,如果满足演绎作品的条件,也应当享有限制的著作权。
三、表情包的版权保护与使用界限
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明晰版权,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
与此同时,兼顾版权交易的规制,实现知识的传播,提升社会文明。
在上述分析之下,假设表情包享有版权,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
那么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表情包使用和传播中的版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对表情包的授权、使用模式的探讨。
(一)表情包版权保护和使用现状
表情包作为一种数字版权,其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中,产生了大量的侵权现象。
目前在我国,表情包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即时通讯交流中,但是也有不少表情包出现在一些大众传媒上,比如说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往往起到吸引大众眼光的作用。
表情包的使用集中于网络,而网络使用具有超强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
在传统合理使用制度之下,私人间的使用具有合理性,比如说用表情包与亲朋好友沟通,这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但是私人通过微博等自媒体方式使用表情包,根据此种网络媒体具有超强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的特点,极其容易造成侵权使用。
当下表情包的使用过程中法律关系和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形成稳定的模式,“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是常态化,这一点和其他数字作品有着相通性。
近年来,也有不少著作权侵权引起大众关注,舆论的一方也往往是倒向创作者的。
但从实践案例来看,创作者的维权结果并不理想。
就近期小说作者匪我思存控告《迷雾围城》片方侵权一案,即使原告得到胜诉的结果,但是创作者真正的请求却没有得到实现。
(二)表情包使用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版权侵权问题的背后,往往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个的IP的孵化并非易事,一方面是创作者创作之不易,另一方面是版权运营者所面临的重重风险。
一旦IP孵化失败,导致版权效益的流失,反而会给创作者自身精神和物质的打击。
当下数字技术发展迅速,与传统知识产权时代相比,网络环境和网上传播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得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尤为复杂和棘手。
表情包的孵化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表情包的创作者、表情包的网络传播者和使用者。
对于创作者,其作品在孵化初期,除了对自己作品获得版权保护以外,最重要的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培育一定使用群体。
对于使用者,一方面,在表情包版权保护制度尚未实现和表情包使用付费模式尚未形成之下,使得使用者早已习惯把表情包当作“免费的午餐”;
另一方面,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加入自己的表达和创意,如果达到一定条件,即可满足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转化性使用规则的要求,这其中又会面临着转化性使用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网络传播者,不可否认他们掌握了信息技术,能够通过技术实现低成本并且隐蔽性的传播,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在IP孵化初期,网络传播对其宣传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合三方的角度,三者在IP孵化上最终的目标是统一的,正是这个本质的一致性为三者利益的调和找到了突破口。
可见IP孵化初期,当然要重视任何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但是也要看到灵活运用制度和技术来协调三方利益。
数字技术发展之下,催生了新型的权利形态——网络传播权,其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不得不对著作权法的观念和制度进行新的理解和重构。
(三)表情包版权保护和交易机制
产权界定是一切经济活动开展的有效前提,因而财产法是第一要务。
明确了物的归属,财产的保护才有了法律依据,财产才得以畅通无阻地在各不同主体之间流转得以实现其最大价值。
恰如《物权法》在民法上定分止争作用,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扮演着定分止争的角色。
当下知识产权的产品交易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用制度,主要包括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其中许可使用又包括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下,相关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表情包所涉及到的版权人众多,版权关系复杂,这导致在授权许可中,即便是使用者愿意以一定报酬获得作者许可,也很难找到权利人。
即便是找到相关权利人,其中付出的高成本、带来的低效率,是与互联网时代下消费的即时性与短周期性不相符合的。
但是按照我国当下法律规定,XX的网络传播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一方面需要探索出更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版权授权方式,但是也需要相应制度和技术的推动。
我国当下也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是其发挥的效用并不明显。
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往往是非营利机构,同时各集体管理机构之间相对,缺少一定激励机制。
与许可使用不同,合理使用则是使用者基于合理的使用目的,可以未经版权人的同意就能直接使用的合法行为。
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创作者版权的同时又保障公众的知悉权,促进知识文化传播。
其实质是社会制度安排下的特定权利人与不特定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
当下大众已经养成在网络平台使用表情包的习惯,但是对于表情包的版权保护意识却十分淡薄。
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越加明显,我国立法吸收了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但与美国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以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行为。
列举的方式在实务运用中略显僵硬,也没有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来回答当下语境面临的新问题。
四、表情包产业的版权经营与发展模式
表情包的产业化其实质是一个IP孵化、运营和变现过程的缩影。
在我国,表情包行业处于兴起阶段,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运营模式。
在此有必要对表情包产业进行相应的模式探索,以便更好地为其他IP孵化摸索出一条捷径,与此同时,也能为版权保护在互联网经营模式下,找到一种新的保护和运营方法。
(一)国外表情包产业发展模式
表情包产业在日韩已探索出一条相应成熟的运营模式,即时通讯软件LINE在2011年被推出,但在2016年便得以上市,市值超过70美元。
这背后该公司推出的超过250种表情包可谓是起到了极大的助推力。
据LINE的透露的数据财报显示,其收入来源主要由通信、内容和广告构成。
而通信构成的主体便是表情包的销售,在其总收入中占24%左右。
2013年LINE推出表情包应用商店后,当年表情包的付费下载收入就达108万亿日元。
所以,有媒体称LINE是“靠表情包赚钱的公司”。
LINE的版权运营模式与迪斯尼式IP衍生产业链打造模式相类似。
首先LINE重视自身表情包的创作和故事核心,其旗下有专门的表情包创作团队,同时也鼓励广大网友上传自己设计的表情包,高质量的表情包创作加上企业的孵化、经营使其实现IP形象化,吸引了广大青年群体,他们作为网络时代的消费主流,愿意为这种虚拟的消费符号买单。
其次,表情包的发送量以百亿为单位,传播推广性极强,本身就是一种极为理想的营销工具。
通过前期的IP孵化,培育了一批稳定的消费者。
所以,LINE借自身强大的影响力得以与众多企业合作,让其通过表情包的方式推广品牌、产品和服务。
除此之外,LINE也通过衍生其产业链的方式进一步实现其IP变现。
LINE前期孵化集中于线上,但是后期的开发集中于线下,通过开发动漫、图书、游戏、主题商店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其版权效益,其中LINE也通过版权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其IP变现能力。
(二)国内表情包产业的运营现状
LINE的版权运营模式为我国表情包产业乃至其他IP行业提供了参考价值,但是借鉴的前提也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一方面我国国内的无论是创作者还是使用者的版权意识相对薄弱,所以,付费使用表情包的模式在我国目前难以实现。
比如说国内最大的网络通信平台微信也只能采用鼓励付费模式;
另一方面,我国的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在文化消费中还保留着过去的一些陋习,比如说“拿来主义”仍旧十分严重。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表情包在当下互联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里于是存在的一个矛盾是网民离不开表情包,但是却极少有网民愿意接受付费表情包的消费模式。
同时,表情包的版权资源尚未得到整合与集约。
网络上充斥着众多的“野表情包”,往往较为受欢迎的表情包的产生是一个偶然。
其来自民间,往往是一位非专业的创作者脑海的灵光一现。
这种偶然性本身足以说明目前表情包创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背后,正是由于尚未形成专业的固定的创作人员队伍,究其原因正是版权运营模式尚未形成,IP的孵化与开发处在较低,版权效益尚未得到更大层次的扩大。
(三)国内表情包的版权运营模式
鉴于上述分析表情包的版权界定问题和使用问题,以及当下面临着众多“野表情包”的现实,当下最重要的就是表情包创作者应该与大型网络平台进行合作签约,集中起表情包的版权资源,当然也可以由专门的表情包IP研发公司培养相对集中的表情包创作者群体。
在实现版权资源的有效整合后,其实也为表情包版实现有序保护提供了可能,最终形成一个相对集约的版权保护资源库(有人称作版权云)。
数字时代下,IP的经营问题的关键一步就是解决版权的界定和使用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为往后版权得以全方面经营起到了保障作用。
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起表情包使用制度,即便是有些网络在自己的表情包应用商店推出了系列付费表情包,可是购买量很小。
但我国当下表情包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这充分说明表情包的市场潜力极大。
我们的目光不能指望表情包行业和网络文学一样逐渐培育起付费模式,表情包的消费延续性不像文学作品那般持久延续。
但表情包这种“去文字化”的符号式作品,更符合当下标签化内容和符号化传播方式的需求。
所以,对表情包的开发应该集中于其版权经营与商业开发上,实现表情包IP化。
如上所述,既然在我国直接将表情包投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版权经营模式难以实现并且变现不足,且一步迈向表情包付费模式的可行性也不强。
所以,笔者认为当下表情包在网络平台中以免费使用为主同时也鼓励消费者付费打赏。
通过免费使用,达到对表情包IP的孵化,扩大其曝光率,在使用者中逐渐建立起一种风格化、个性化的表情包形象。
一个优质的表情包需要以故事为核心,并且建立起深入人心的IP形象,加之网络平台的推广、传播。
最终通过专业化的版权运营者对其进行包装升级、品牌化,在版权运营过程中,一旦一个优质成功的表情包IP得以孵化成功,其开发的价值潜力无限。
一方面,鉴于表情包的受众面广以及表情包可以与“情感营销”相契合,所以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推广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网络文学的全版权经营模式,对表情包进行周边开发,延长其产业链,比如说通过表情包IP,衍生出动漫产品、影视作品、游戏作品等。
最终实现以免费换规模,进而打入文化创业掘金的运营市场。
五、结语
表情包及其产业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一个优质表情包离不开优秀的创作者的智慧劳动;
培养一个优秀创作者离不开一套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保障;
形成良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背后往往是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分配适当;
三者利益分配的合理有效需要建立起一个较为成熟、理想的版权经营模式。
由此可见,良好的版权保护制度、建立稳定的利益平衡关系与理想的版权经营模式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
借助对表情包及表情包行业的相关版权问题分析,需要不断去探索、完善我国的版权运营模式,培育优质IP,扩大版权效益,通过实现成熟的版权运营模式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既而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寻求到理论实践的总结,进而找到更为适合的内涵理解和制度构建。
版权是文化创新产业的核心价值,而内容创新则是版权的核心价值。
从内容创新到产品再到出版产业体现为出版结构和发展的逻辑,版权运营管理是这种逻辑力的展现和具体化。
通过版权运营管理,内容创新实现IP孵化,IP形成一个成熟完善的版权产业。
因此,可以说版权运营是IP产业的经营运作模式和动力机制。
但是,另一方面IP孵化与版权运营需要相应的版权制度作为支撑。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定义在数字版权时代该如何理解以及著作权的限制与使用之间在互联网语境下应如何实现调和。
通过对表情包及其表情包产业的研究,希望通过这个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IP产业,来揭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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