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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技创业企业一般在资本方面可不能太雄厚,而科技企业的支出又特不巨大,一不小心,就可能因为资金问题而陷入困境,因此,如何操纵成本、运营费用成为科技创业企业必须关怀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论述科技创业企业如何降低税负,为自己降低成本和运营费用。
一.利用内外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举办任何企业,首先第一个问题确实是要确定该企业的性质,即内资企业依旧外资企业的问题。
在我国现时期,外资企业仍然具有内资企业无可比拟的税收优惠。
另外,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本身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治理和以后到国外上市等都有重大意义。
因此,综合考虑利弊,建议科技创业企业首选成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能够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许多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税前扣除优惠专门多,如在工资扣除标准方面,外资企业同意全额税前扣除;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外资企业可税前全额列支,而不受比例限制。
从上述六大方面的优惠来看,注册外资企业对科技创业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尽管,在2006年1月8日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在2006年研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从而标志着中国政府差不多将“两税”合并列入议事日程,然而从法律修订的程序来看,那个过程还需要几年的时刻,因此,关于创业型的科技企业来讲,好好利用“两税”合并之前的这段“优惠”时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利用企业注册地点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企业注册地进行纳税筹划是众多企业通常运用的方法之一。
国家往往会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进展,出台一些对特定地区进行税收优惠的政策。
从大面上来看,能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地区包括: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都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西部地区等。
对科技创业企业具有意义的地区税收优惠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都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设在西北地区国家鼓舞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关于公司注册地的选择不能单纯地考虑纳税筹划,更要从公司的长期进展战略进行考量。
然而,从科技创业企业的业务来看,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是高新技术,而高新技术确信首先会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运用,因此,从那个角度来看,科技创业企业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对企业自身业务的开展也是有关心的。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扣的纳税筹划
关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技术优势上,而技术优势的保持体现在研发上,只有持续不断的对研发进行高投入才能保持竞争优势。
因此,研发费用是科技创业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
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特不大的节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打算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托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治理费用扣除。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工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同意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如何进行安排巨大的研发费用支出,首先要考虑企业战略,在此基础上,就要考虑对纳税筹划的阻碍。
特不是当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接近10%的时候,再增加少量的研发费用能够为企业带来享受加扣的税收优惠。
四.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科技创业企业要把自己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推向社会,那幺就必须花费相当数额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从而达到让客户购买的目的。
如此巨大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科技创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鉴于外资企业能够全额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那幺这项纳税筹划仅对内资企业有用。
具体筹划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能够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刻性差异;
而超过比例部分的业务宣传费不能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永久性差异。
因此,假如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
企业应当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分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注意广告费用的核算要满足三个条件:
要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增加计提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差不多上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假如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如此就多核罢了一次营业收入,从集团整体来看也就扩大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第三,假如科技创业企业属于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五.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我们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没有合并,因此,外资企业仍会享受到专门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本文第一部分差不多讲述了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部分就不再重复,仅讲述一下对内外资企业都适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鼓舞软件产业进展的税收政策。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往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鼓舞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往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技术转让的减免税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所得税;
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五,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假如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连续抵免,但连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能够适当延长连续抵免期限,但连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六.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纳税筹划
电子商务是是近年来新兴的交易方式,同时进展迅速,目前各国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达成一致,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从我国目前来看,关于科技创业企业能够运用的纳税筹划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
专门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注册地是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然而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
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要紧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依旧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依旧属于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
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税率上的优惠;
在增值税上,作为软件企业还能够享受超过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假如属于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一般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一般企业则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依照上述情况,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被定性为什幺样的企业就成为纳税的关键问题。
由于在上述认定上的复杂性,纳税人就能够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上的不同规定进行有利于节税的企业性质认定操作。
第二,利用收入性质的确认进行纳税筹划。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依旧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物资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阻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物资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
现在,纳税人就应该依照平衡点的原理,决定是缴纳增值税合适,依旧缴纳营业税合适。
第三,利用无纸化的特点进行印花税的筹划。
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
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这点也不明确。
从上述六个方面来看,科技创业企业拥有较多的纳税筹划空间,假如企业不对自己的纳税进行周密的安排,无疑确实是加重自己的税务负担,而任何支出关于资金不雄厚的创业企业,特不是资金需求比较大的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差不多上不利的。
因此,科技创业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同样也要考虑到纳税负担问题,进行周密的纳税筹划,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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