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风建设和科研经费管理教育读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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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授霍某某的违纪问题
13.副研究员杜某贪污科研经费案
14.教师肖某冒领劳务费案
15.教师谢某和徐某利用实验经费旅游案
附:
学术诚信及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年12月印发)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
实施意见
教技[2011]1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能否营造一个优良学风环境,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
当前,高校的学风总体上是好的。
但近一个时期来,在高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教书育人的学术风气,也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
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加强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通过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地、各部门和高校的责任义务,力争“十二五”期间高校学风和科研诚信整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三、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
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学风建设机构,负责所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四、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
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
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
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对全国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
教育部科技委组织专家赴各地讲解《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宣讲教育。
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
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六、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
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
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
高校要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七、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各地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
正确引导社会的各类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视创新质量和贡献。
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要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八、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别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以更加有效地加强高校学风建设。
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九、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十、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
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最好防腐剂。
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
强化行政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所属高校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
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一、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
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
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十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
教育部每年选择若干单位和高校进行学风建设工作专项巡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1.强化学校主体责任。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2.明确院系监管责任。
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3.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4.设立专门机构。
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
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5.建设专业化队伍。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6.完善科研信息系统。
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7.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助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8.建立预算评审制度。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9.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强化统一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
10.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11.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12.严格外拨经费审核。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3.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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