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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正确领导指挥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向用户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电(热)能。
各级调度人员应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本规程,积极作好对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1-5条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第1-6条凡并入成都电网运行的地方小水(火)电厂(网)
第1-7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成都电业局。
第1-8条本规程自成都电业局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
各级调度的职责和权限
第2-1条地调的职责和权限:
1.在保证四川主网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负责成都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参加四川电力系统运行方式计算分析;
负责编制成都电力系统运行方式(与省调管辖设备相关部份报省调核准);
3.编制成都电网设备停电检修计划(省调管辖设备部分报省调统一平衡批复);
4.负责成都电网负荷予测工作
5.确定管辖系统的电压中枢点
6.按规定和需要对本系统有无功潮流进行计算;
对本系统进行线损统计分析和理论线损的计算;
7.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和指挥系统事故处理;
参与编制紧急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和制定低周减载方案;
参加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
8.对本系统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9.参加直接调度管辖设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的投运工作,对新设备进行调度命名编号;
签订调度协议,并负责审批新设备投入运行申请书、设备异动报告,拟定启动方案;
10.负责编、修成都电网调度有关规程和制度,经电业局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备案;
11.负责成都电网电力、电量的统计、考核和结算审核工作;
负责并网小水、火电厂(网)竞价上网电力电量的管理考核工作;
12.负责成都电网内调度技术业务的归口管理
13.定期分析研究系统运行情况
14.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所辖并网小水(火)电厂,以及35KV、110KV用户变电站签订调度协议,并对其进行调度管理;
15.行使省调和电业局批准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2条县调的职责和权限:
1.在确保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
2.负责编制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
3.负责编制所辖电网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其中与地调管辖设备相关部份应报地调统一平衡安排;
4.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和指挥事故处理;
5.负责批准所辖电网内改扩建、新建工程的投运工作;
制定启动方案,对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并报地调备案和核准;
6.负责所辖电网的负荷预测和电力、电量的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地调;
7.负责所辖电网调度技术业务工作,严格执行上级调度的调度命令;
8.负责编、修所辖电网调度的有关制度,经供电局批准后执行,并报地调备案;
9.定期分析研究所辖电网的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管理水平;
10.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上级调度的要求,负责对所辖并网小水、火电厂的调度管理工作;
11.行使上级调度和供电局批准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第3-1条电力系统内的发、供、用电设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电网实际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调度的积极性,达到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目的。
第3-2条成都地调调度管辖范围:
1.成都电网中
2.成都市城区范围内所有35KV变电站、35KV线路、10KV线路设备;
6KV线路设备和消弧线圈;
3.间接管理各供电局间的35KV联络线;
4.经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成都电网运行、且总装机容量在1MW以上和10MW以下的电厂(网)、企业自备电厂(除省调调度管辖外);
5.省调授权成都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第3-3条县调调度管辖范围
1.供电局管辖区域内的35KV变电站、出线开关及线路设备;
6-10KV出线开关及线路设备;
2.经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入供电局管辖区域内运行的电厂(网)、企业自备电厂的设备(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除外);
3.用于县调所辖电网线路电容电流补偿的消弧线圈;
4.上级调度授权县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第3-4条发电厂自用系统的设备,由各厂自行负责管理。
第3-5条调度管辖设备的内容,包括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
第3-6条为了便于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
调度管理基本制度
第4-1条系统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命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
第4-2条各级调度部门、发电厂、变电站和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值班调度员、值长、值班长),发布和接受调度命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并严格执行复诵、监护、录音、记录和使用模拟图板等制度。
第4-3条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第4-4条各级调度部门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
第4-5条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上级值班调度员有权直接对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行使指挥权
第4-6条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值班人员接受后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调度命令的执行。
若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命令,则未执行以及延迟执行的值班人员和干预执行调度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如果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命令不正确时,应对发布调度命令人提出意见,当发布调度命令人重复他的命令时,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若执行该命令确会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者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人。
第4-7条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以及发电厂、变电站和监控中心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命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上级电网行政主管部门或调度机构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则必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命令。
如发供电单位和调度部门负责人发布的命令涉及上级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得到上级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但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已有规定者除外。
第4-8条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值班调度员相矛盾的其他命令时
第4-9条上级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
第4-10条调度命令的执行
第4-11条当发电厂、变电站或线路等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4-12条值班人员应按调度部门规定的时间、项目和内容汇报运行数据和情况。
值班调度员应随时了解掌握运行情况,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及时对运行方式,有、无功潮流,电压及安控保护自动装置等进行合理调整。
第4-13条各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轮值表应每月与值班调度员轮值表互换。
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名单,由各运行单位自行审定,并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非当值值班人员,无权接受调度命令,在上级调度发布命令时,无权接受者应及时申明。
非当值值班调度员,无权发布调度命令。
第4-14条值班调度员应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际经验,并按《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书面通知所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
第4-15条用户变电站、配电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成都电业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能上岗担任值班工作。
第4-16条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命令、违反调度纪律或弄虚做假的行为时,调度部门应同安监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业局主管领导,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5-1条系统运行方式按年、月、日编制,以满足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保证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连续性和整个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5-2条年运行方式应于当年收到省调下达的年运行方式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其内容包括:
1.根据上级下达的电力、电量计划,地方小水(火)电购电计划,地区预计用电量和最大负荷,按月编制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表;
2.会同生技部门编制年度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3.系统新(扩)建、改建的输电、变电和配电设备的投产计划进度表;
4.系统丰、枯期典型潮流分布和电压监视、控制点的电压曲线,以及设备安全运行负荷极限表;
5.系统正常运行结线方式;
6.系统短路容量表;
7.低频率自动减负荷及安控装置整定方案;
8.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整定方案;
9.系统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5-3条月运行方式(月电力生产调度计划)应根据省调下达的月电力生产调度计划
1.系统和地区预计最大用电负荷、电量;
2.直调电厂及购电厂(网)负荷曲线、电量;
3.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计划。
第5-4条日运行方式(日调度任务书)应根据各供电局、发电厂及有关单位前一日10时前汇报的所辖系统次日(星期五为后三日)设备检修安排
1.各直购地方电厂(网)的负荷、电量计划;
2.各供电局供电负荷曲线和日电量计划;
3.发、输、变、配电设备检修安排;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注意事项;
5.新设备投运的启动方案和设备异动后投运的运行方式与注意事项。
第5-5条年、月运行方式由电业局批准,日调度任务书由调度局批准。
第5-6条改变运行方式的规定
1.由于运行情况的变化,需较长时间改变局部正常运行方式,或采取特殊运行方式,且变动较大时,由调度局提出方案,报电业局主管生产领导(包括生产总工)审批后执行;
2.根据检修计划和临时工作制定的运行方式由调度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3.值班调度员在遇有特殊情况、或事故处理需要立即采取临时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压潮流变化、设备过载能力、消弧线圈的调整以及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影响,并按规定进行更改,并及时报告调度局领导。
第5-7条为保证系统结线图的正确性,利于安全调度运行工作,各县调应每年向地调报送一份电气结线图,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改并书面报送地调。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6-1条凡并入成都电网运行且属调度管辖设备的定期检修、试验、清扫等工作,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服从调度部门的统一安排,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第6-2条设备检修应按下列原则安排
1.丰期多安排火电厂设备;
枯期多安排水电厂设备;
2.输、变电设备配合发电设备;
3.二次设备配合一次设备;
4.低压配合高压,小网配合大网;
5.局部服从整体,杜绝重复停电。
第6-3条检修分为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和事故抢修三
类情况:
1.计划检修:
指年、季、月度检修计划中的检修工作;
2.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外的一切临时检修;
3.事故抢修:
指由于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已构成事故的检修。
第6-4条属地调管辖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应由各检修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检修计划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后书面报送调度局。
调度局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检修计划进行初步平衡,并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由电业局总工程师主持,会同生技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专责技术人员一起研究确定后,由调度局编制、电业局主管生产领导审批,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停电检修计划正式下发给有关单位。
属省调管辖设备应报省调批准。
节日检修由专门会议研究确定。
第6-5条 基建单位的基建施工需运行设备停电配合的检修申请要求,必须事先会同设备运行主管单位和调度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确认后,方可在15日前报送调度局。
第6-6条各种检修计划安排的设备停电由检修、工作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向设备所属调度部门办理书面申请。
各供电局的检修申请由县调统一承办。
办理检修申请人员由各单位指定,经调度局和安监处考核并书面认可。
地调最迟在开工前一日12时前将检修申请书批复申请单位。
如遇节假日应再提前一至四日办理申请和批复手续。
第6-7条成都热电厂在进行不涉及系统配合的操作的较单一的停电检修工作时,可按月将检修计划安排向地调办理电话申请,但必须填写停电检修申请书,并核对正确。
其它检修工作必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以保证电网安全和检修工作的安全。
第6-8条用户进行停电检修工作,应在开工前三天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相关单位证明,到所属供电局办理用户停电检修申请书,并送调度部门审批。
检修申请书办理人和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经电业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并获得安规考试合格证和入网工作许可证等证书后方可担任,并在办理检修申请书时主动出示。
否则,调度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6-9条非计划检修应办理非计划停电检修申请书。
在调度部门批复后,还须经电业局、生技有关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执行。
第6-10条特殊情况下,地调调度管辖设备所属单位可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的临时检修申请,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安排。
在当值时间内可以完工且对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不造成对用户停电的临时检修或当天可以完工的带电作业,当值调度员有权批准。
第6-11条设备需要紧急停电处理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时,应电话请示电业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通知有关单位和重要用户后方可进行停电工作。
若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和调度值班员应按事故处理规程处理。
第6-12条对事故停电的设备,应即时与值班调度员联系进行抢修,若因故要在设备停电6小时后才能进行检修者应补办非计划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
非计划检修按第6-8条办理。
第6-13条在调度管辖的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单位应事先向当值调度员提出电话申请并得到许可,同时,当值调度员还应明确:
事故跳闸后是否可以强送电及其他要求。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在当天内完工的带电作业。
第6-14条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并车装置、通讯自动化设备、故障录波器等的启用、停运、试验、检修、或其他改进工作等,应与一次设备一样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6-15条凡基建施工需要对系统运行设备停电、退出备用、降低出力或造成对用户停电以及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施工单位向设备运行单位提出,再由设备运行单位按规定向设备所属调度部门提出并办理申请手续。
第6-16条凡变更结线方式或设备型号,必须应填写《成都电力系统设备异动申请书》,将改变前后的结线图及变更设备资料随同“停电检修申请书”一并报送调度部门。
凡检修后需核相者,应在申请中明确提出,并确定核相单位。
第6-17条设备改变其运行状态,虽已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但在操作前仍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
严禁检修工作的“约时”开工、完工和“约时”停电、送电。
严禁未经申请批复同意,私自在已停电或备用设备(含拉闸限电)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6-18条已经批准的停电检修申请,如检修单位因故不能及时开工,又未及时汇报,则原批准的检修完工时间仍不变动。
若在检修工作中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按原批准时间完工时申请单位应及时汇报电业局主管生产领导并向批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阐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并办理延期申请后按新批准时间考核,否则按原批准时间考核。
若检修工作在设备停电前就已确定取消时,应及时与当值调度员联系该申请作废,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和对用户的停电。
第6-19条停电检修工作提前结束时,值班调度员必须及时下令恢复送电,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20条调度管辖设备的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的延期,虽经调度部门批准,但是否算作事故应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由有关部门确定与考核(包括检修时间的计算)。
第6-21条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停电操作,其安全措施按如下原则执行:
1.值班调度员只对母线、旁路母线和线路接地刀闸发布操作命令,运行值班员按调令执行;
2.厂、站内设备停电检修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等安全措施,除“1”项规定外,均由运行值班员按工作票和有关规定负责布置装拆;
3.线路工作检修地点的安全措施,由检修单位自行负责装、拆;
设备停电检修的安全措施的装、拆和开工、完工联系,以及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按“安规”和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第6-22条设备停电检修申请书由调度局方式科负责审批。
临时重大、复杂的设备检修或系统运行方式有特殊改变时,需经调度局和电业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新建和改(扩)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
第7-1条凡系统内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审定后
第7-2条调度管辖的新建或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前十五天
9.投产设备名称及启动投产设备范围;
10.予定启动投产日期和启动计划;
11.启动投运负责人
(1)主要设备规范及实测参数(发电机、变压器、消弧线圈、开关和变压器中性点CT变比、线路实测参数);
(2)符合现场实际的一次电气结线图
(3)架空输电线及电缆线的型号、长度、设计输送容量,线路的线径图、杆位图及杆塔结构、基数,导线排列方式;
“T”接有支线的还应标明“T”接点杆号和距干线两端的长度;
(4)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
第7-3条调度部门接到申请后
12.新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14.主变压器分接开关的档位或电压曲线;
15.调度通讯电话及值班调度员名单。
第7-4条新建发电厂和变电站在加入系统运行前
第7-5条由于资料不全
第7-6条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运行单位应在设备投运前组织值班人员熟悉有关调度方面的规程制度和安全规程
第7-7条调度管辖的新设备只有得到值班调度员或现场调度人员的指令或征得其许可后
第7-8条新设备投入运行前
第7-9条值班调度员或现场调度负责人在接到新建、改(扩)建设备运行单位关于该设备已具备送电条件的报告并经启动委员会(或启动领导小组)同意后(现场调度时须取得当班调度员许可),即可下令对该新设备进行冲击送电。
冲击送电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新投设备开关的保护应全部投入,重合闸退出;
2.运行母线的母差保护必须退出运行,在新投入该母线运行设备的开关带负荷测试正确后再投入;
3.新线路冲击合闸三次;
4.新投运变压器冲击合闸五次(大修后的变压器冲击合闸三次);
5.新投运变压器的差动保护在冲击合闸送电正常后、带负荷前必须退出,在带负荷测试正确后再投入;
6.凡调度部门有要求和规定需要核相者,送电后必须即时进行,核相正确后有条件的应试合环一次,以进一步检验核相结果。
第7-10条配网线路发生改接变化时,必须在设备异动申请书上填写清楚装载容量、双电源和重要用户的异动情况(确无变动时填写:
双电源和重要用户无异动)以及线路改接异动的文件依据,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有功负荷的调度管理
第8-1条调度部门编制日负荷曲线的原则是
1.严格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有功负荷曲线;
2.加强对并入成都电网运行的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统一调度,以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和节约一次能源;
3.当值调度员根据系统实际情况
第8-2条为搞好日负荷管理
第8-3条各县调应严格按日调度计划用电。
当系统频率下降到规定标准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应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控制负荷,采用有效手段使系统频率恢复到正常值内。
第8-4条当系统事故或输变电设备严重超载时
第8-5条各供电局管辖范围内的低频率减负荷装置
第8-6条各供电局应按规定安装投运负荷控制装置。
系统无功和电压的调度管理
第9-1条电压是衡量电能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9-2条电压的质量标准
1.用户受端的电压允许偏差值:
(1)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的电压变动幅值
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
10%
(2)6-10KV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7%;
(3)0.38KV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4)0.220KV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系统定额电压的+5%、-10%;
(5)特殊用户的电压允许偏差值按《供用电合同》商定的数值确定。
2.发电厂和变电站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1)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相应系统额定电压的-3%-+7%;
事故后为系统额定电压的±
10%;
(2)发电厂和变电站的6KV、10KV母线电压,应满足所带线路的全部高压用户和经配电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用户的电压均符合本条1款中
(2)、(3)、(4)、(5)项的规定值。
第9-3条调度部门应分丰、枯期编制下达所辖系统内经生技部门确认的电压监测点、各发电厂及装有无功补偿设备或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变电站的典型电压曲线、无功功率曲线或功率因数值,并以此作为电压质量考核依据。
第9-4条无功、电压的调整
1.电压控制点(即有无功电压调整设备的中枢点)的值班人
员
保持在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
2.电压监视点(即无无功电压调整设备的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电压
3.非中枢点但下达有电压(无功)曲线的厂、站值班人员,也须按电压(无功)曲线的要求监视电压(无功)
4.值班调度员应经常监督系统中枢点和规定了电压(无功)曲线的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的调整,当母线电压超出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
若采取所有措施后仍不能使电压恢复正常,应立即报告上级调度值班员。
5.当系统无功严重不足
第9-5条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变电站
现场有载调压变压器的有关规定自行调整电压。
第9-6条不带负荷调压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
第9-7条装有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厂、站,必须在充分发挥本厂、站无功补偿设备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使用主变压器分接头进行有载调压。
第9-8条系统内应有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
无功功率应尽量就地平衡,避免地区间的长距离输送。
新建、扩建的变电配电设备,必须按规定配足无功补偿容量,并保证与配电设备同步投运,否则调度部门有权拒绝批复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
第9-9条当运行电压高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时
第9-10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和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厂、站,应充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发现缺陷或故障必须及时检修处理好,以满足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压调整的需要。
各厂、站应将每月无功补偿设备的完好率、投运率和切除率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调度局,并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若由于调压补
谐波管理
第10-1条电力系统中的谐波源主要来自冶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换流设备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
大量的高次谐波电流注入电网将使电网电压的正弦波形发生畸变,电能质量下降,威胁电网和其他用户电气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为保证电网和用户电力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电力系统有关部门以及由电网供电而产生谐波的电力用户,必须按部颁《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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