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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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ⅹⅹⅹ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ⅹⅹ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ⅹⅹ、县人民法院审理,于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作出(ⅹⅹ)初字第ⅹⅹⅹ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于ⅹⅹⅹ年申请ⅹ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
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例二
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镇煤矿,联系地址
某某,职务:
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被申请人)**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14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14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14年12月前全部付清。
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库尔班·
海比布,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学历,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居住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14号锦盛苑小区。
被申请执行人:
周向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汉族,初中文化,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60户乡大梁村7队农民,住大梁村7-45号宅。
申请事项:
恢复(2014)水刑初字第10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22014.88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
被告人周向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库尔班·
海比布经济损失款22014.88元,贵院主持调解其款项按月分为12个月支付,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至使贵院无法执行裁定,现我病情加重,生活困难,经多方得知,被申请人周向军有田地、房屋属于大梁村7-45宅并一直在驾驶亲哥的出租车新a-t0053(属出租一分公司),后驾驶李宝安的新aa6222汽车,刘敏的新a2m253汽车,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判决书之款项,故由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14年月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地:
芒市目瑙纵歌路号
负责人:
,系该分行行长
云南开发有限公司
芒市法帕
,系该公司经理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做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9月依法做出生效判决。
在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以其资金短缺为由申请将本案延长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
贵院为此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4)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申请中止的期限已届满。
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聂玉炙(又名聂鑫),男,29岁,大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黔西南州司法局宿舍。
《附代民事诉讼原告人》。
全权委托代理人:
何静,女,53岁,汉族、中专文化,贞丰县龙场人,住址同上(系聂玉炙之母)。
王心刚,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市二巷29号。
邹波,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三月桥二巷89号。
吴瑞华,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现住兴义市桔山兴达市经营烟酒店(系吴金海之父)。
王洁琼,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吴金海之母)。
杨茂潮,男1984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木咱镇上木咱村8组8—14号。
被申请人执行人:
沈开阳,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农民,家住兴仁县雨樟镇刀坎村、雅色组43号。
王世可,男1963年1月1日生,布依族,中师文化,教师,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龙广镇税务局宿舍(系王银之父)。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令其履行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赔偿义务。
2014年10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开庭申请聂玉炙被王(请勿抄袭好范文网:
)心刚、邹波、吴金海、杨茂潮、沈开阳、王银等六人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赔偿总金额为174820.00元,其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刚、邹波、杨茂潮、沈开阳各赔偿29120.00元,王心刚、邹波、沈开阳三人各已交了1000.00元,现各应执行赔偿28120.00元,杨茂潮执行赔偿2912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
吴瑞华、王洁琼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2014.00元,现应执行赔偿赔偿27120.00元,由王世可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3000.00元,现应赔偿26120.00元,合计总应执行赔偿金额为166720.00元,判决送达后,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系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于2014年3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终审判决生效至今,所有的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
致使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现申请人(被害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义务内容,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聂玉炙
全权代理人:
何静
2014年4月21日
许a,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详细住址)申请人:
申请恢复对例如(2014)德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即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
1……
2……
3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期满之日起算)。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业已受理了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申请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
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
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上述申请人经法院裁定已经成为适格的执行主体。
现申请人已经发现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的因素已经消失。
故向贵院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及时恢复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人民法院
执行和解后如何恢复强制执行
恢复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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