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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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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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工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大纲
一、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
.工会的代表维护权
.工会的依法参与权
.工会的民主监督权
二、我国工会的法定义务
.遵章守法、支持政府工作
.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关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知识点汇总
原理和观点
:
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包括工会的代表维护权、工会的依法参与权以及工会的民主监督权
:
我国工会的法定义务包括遵章守法、支持政府工作、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以及关心服务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正文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的最基本内容和最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工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工会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所谓工会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工会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一、我国工会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法律,对工会的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工会享有代表维护权、依法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
.工会的代表维护权
我国工会的代表维护权是指法律赋予我国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职工参加工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工会能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安身立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一方面赋予了工会代表维护权,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中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各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而其他各种所谓的职工组织不得称为工会。
代表维护权是工会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工会的代表维护权是通过集体协商权、建议权、协调权和紧急处理权这四项具体的权利来体现或实现的。
()集体协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集体协商权是工会代表维护权的直接体现。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由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这两部分构成。
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主要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来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主要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来代表和维护。
近年来,我国工会积极地行使集体协商的权利,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我国集体合同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包括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职工就业到死亡抚恤标准都有所涉及;其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从综合性的到专一的,从单一企业性的发展到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其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完善,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从综合性规范到专门性规章。
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后,集体合同草案的文本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履行。
()建议权
工会的建议权是指法律规定当企事业单位违法处分职工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管理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一些企业的奖惩制度和辞退制度中往往具有明显的不平等的特征,即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中,劳动者一方不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纪责任,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履行劳动义务,则往往只能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追究。
因此,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权不当,极易影响或损害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法律赋予其在用人单位违法处分职工时的建议权,是对用人单位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处罚权的一种制约。
工会在行使建议权时必须坚持依法维护。
企事业单位如果依法处分确有违纪行为的职工,而且处分得当,工会应该维护处理决定,主动做职工的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接受处理、吸取教训。
相反如果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缺乏法律依据,缺少事实理由,处分不当或超过法定处理权限,工会则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意见要求用人单位慎重研究并重新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如果企事业单位坚持错误的决定,工会应当帮助、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协调权
工会的协调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在企事业单位因故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
在我国,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职工与企业也同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因此,劳动关系从总体上说应是和谐与稳定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碰撞或冲突。
尤其是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会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就容易激化,职工的愿望或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或答复,就可能采取一些消极的做法——停工或怠工。
工会如何在停工、怠工事件中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呢?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事件的处理。
停工、怠工事件发生后,工会不能游离在停工、怠工的职工之外而作壁上观,也不能参与停工、怠工并火上浇油,而是通过深入的调研掌握真实情况,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促成企事业单位满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
职工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的,对于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工会要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促成企事业单位予以解决,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于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工会要做好说服、劝解工作,疏导或平息职工的过激情绪和行为。
协助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工作。
矛盾解决后,工会要协助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做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的整体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好工作。
()紧急处置权
工会的紧急处置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解决或撤离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劳动安全卫生,是职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这方面的维护除了源头维护(如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和事后维护(如参与事故处理)外,更多的是在日常生产劳动过程中,时刻关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一旦有直接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险情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生命和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工会的紧急处置权主要有以下两个实现方式。
一,及时提出紧急排险建议。
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及时向企业提出紧急排险建议。
二,及时提出紧急避险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及时向企业提出紧急避险建议。
在这种紧急关头,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当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排除后,才能恢复生产。
.工会的依法参与权
我国工会的依法参与权是指法律赋予工会有权代表或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和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中国工会的参与权是通过参与管理权、参与审查权、参与调处权这三项具体的权利来体现和实现的。
()参与管理权
)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的参与管理权,首先体现为工会有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就是职工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但是,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各有不同,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第一,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是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有权参与本企业的管理。
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集体企业工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大会。
集体企业由于其生产资料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因而职工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职工的民主权利更大、更直接。
因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以各种适当形式代表或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私营企业等。
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带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又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资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
这些职工仍然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企业中得到体现,他们同样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其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运用多种形式,如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对参与企业管理进行了探索。
这些探索都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内容
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并非什么都参与,而是主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按照我国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有权参与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听取;基层工会有权参加企事业单位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反映和维护职工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和利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通过立法保障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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