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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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13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XXXXX有限公司
版本号:
XXXX-2019-0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执行日期:
年月日
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首营企业:
指与本企业首次建立食品供需关系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
首营品种:
指本企业向某一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食品,包括食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2、首营企业的审核
2.1、向首营企业购进食品前,要首先验证该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必须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供货方档案表》或《质量体系调查表》、开票信息等;
审核与保健食品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员的合法资格,索取供应商企业法人签署的销售人员委托书、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
2.2、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质量管理人员对采购员提供的资料及审批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进。
3、首营品种的审核
3.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审核:
3.2.1、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并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
B、[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
C、[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
D、[营养成分表]标签上以"
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以及每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
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或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
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E、[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配方原理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或说明,包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等。
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
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误解。
F、[组织状态]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
G、[适用人群]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
H、[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I、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
2.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
食用量以"
每次xx(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ml等),每日xx次”表示,或以“每次xx(相应的计数单位,如包、瓶等),每日xx次”,或准确标示为ml/日,g/日,kcal/kg体重,kj/kg体重。
3.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I、[净含量和规格]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J、[保质期]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K、[贮存条件]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对贮存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特别注明。
L、[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营养”;
还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标注“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XX危害”“严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状态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说明,以及“产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适)”“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使用期间应避免细菌污染”“管饲系统应当正确使用”等注意事项,其中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以上三项必须注明在外包装醒目位置处。
M、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1.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
2.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单独食用"
或“不可作为唯一营养来源,应配合添加XX食品”等。
3.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
国食注字TY+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Y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2.4、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
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
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3.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索取品种资质: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B、经过备案的质量标准;
C、省检验报告;
D、采购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提供《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E、样盒说明书原件F、物价批文或厂家自主定价文件。
3.3、预包装食品的审核:
3.3.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需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A)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3.2、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采购。
3.3.3、预包装食品索取品种资质:
1、经过备案的质量标准;
2、省检报告;
3、定价文件或价格公示;
4、样盒及标签原件;
5、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索取所在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3.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审核:
3.4.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
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3.4.2、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符合以下要求:
A、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
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B、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C、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D、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3.4.3、婴幼儿配方乳粉索取品种资质:
A、有“国食注字YPxxxxxxxx"
号的批准证书复印件,B、经过备案的质量标准;
D、采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供《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准证书》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E、样盒/说明书原件6、物价批文或厂家自主定价文件(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站搜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目录”,查看是否在国家公布的目录内,不在则禁止采购)
4、以上证件,均需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首营品种一律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当地食药局网站查询,符合要求方可采购。
二、保健食品购进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胁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还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
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
查询后应在首营审批表上作好查询记录。
5、采购部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
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内容包括:
品名、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批准文号、购进数量、购货日期、批号等。
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验收必须在验收区内进行,查验随货同行单(盖有供应商出库章)和同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盖有供应商公章或质管部章),根据随货同行单核对实货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批准文号等,不相符的拒收。
2、进货验收必须按法定保健食品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
内容包括:
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等。
3、验收员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
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进口保健食品除按规定验收外,还应检查是否具有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注册证号及依法登记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名称和地址。
5、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在系统内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
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保质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验收员要签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6、经验收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系统内填写采购品种拒收单,放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采购员,由采购员负责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办理退货手续。
7、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验收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库。
特殊情况因业务需要有效期大于6个月但不能少于6个月的保健食品可以入库。
四、保健食品陈列管理制度
1、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
2、陈列的保健食品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3、保健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分开陈列,类别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标志醒目。
4、凡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准上架销售。
5.对陈列保健食品,按月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做处理。
6.陈列保健食品每月一次陈列检查,定期检查陈列保健食品的质量、外观、效期等,并做好陈列检查记录。
近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易霉变、易潮解的保健食品陈列检查周期为半个月,并建立陈列检查档案。
督促营业员对近效期的保健食品作好促销。
7.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营业场所内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保健食品的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保健食品储存安全。
8.养护员每季度对养护记录进行汇总,做出评价分析,评价保健食品养护情况,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存入养护档案。
9.养护员每年要对店内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检查一次,需要校准的进行校准。
五、保健食品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
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
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或店长,由质量管理人员或店长调查处理。
5、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
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销售保健品要开具销售凭证,要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销售,做到票、帐(微机记录)、货相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海典管理系统根据销售自动生成“销售记录”,详细记录:
销售单位、发货日期、保健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记录资料定期备份。
9、已经售出的保健食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及时追回保健食品并做好记录,把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六、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1、店长或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并完善售后服务档案。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七、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服务设施
1、1店堂门面、牌匾清洁醒目,柜台货架布局合理,证照、服务公约齐全,橱窗美观艺术,整体效果好、起到指导消费、吸引顾客、美化市容作用。
1、2店堂内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无杂物废物,客流畅通,保持货柜、货架营业用具设备以及仓库清洁卫生。
2、文明经商:
2、1建立卫生制度,防止保健食品受到污染,营业员上岗应穿整洁的工作服,搞好清洁,注意个人卫生清洁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2、2接待顾客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一视同仁、礼貌待人。
2、3营业员上岗应使用文明用语,即“请、欢迎、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
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不准吃零食和看报纸、刊物,做到文明经商。
2、4微笑站立服务,耐心听取顾客意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顾客投诉应及时反馈给质量管理员或经理。
对顾客意见或投诉应做到件件有交代、桩桩有答复,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2、5销售保健食品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店内的广告宣传,要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内容为准,要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得虚假、夸大、误导顾客。
2、6出现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使差错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八、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每日上岗前要穿戴干净、整洁、完好的工作服;
勤剪指甲,勤理发须,勤洗澡,勤换衣,工作前洗手,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口。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职工质量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员根据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2、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习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3、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岗位专业知识、各项管理制度、操作标准、职业道德等。
4、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每次培训进行考核和总结。
5、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6、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办公室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不断总结职工培训教育经验。
同时借鉴外部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培训教育管理水平。
H^一、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2、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3、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通知营业员停止销售,并在系统内进行锁定。
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售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召回,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品区。
6、在库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报损审批表》,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库,销毁时仓储部应填写《销毁清单》,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7、销后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验收员及时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库。
8、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十二、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从保健食品采购到保健食品贮存、销售、使用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的影响保健食品内在质量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后果。
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类。
1、1重大事故:
1、1、1在库保健食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使用,每批次在3000兀以上;
1、1、2售出保健食品出现差错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1、1、3购进三无产品或假劣保健食品,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坏影响或经济损失在二万兀以上者。
1、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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