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842392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32.67KB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税额
6.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三、事后备案管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适用政策及报备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六)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七)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税率优惠
(八)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依据文件
正文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55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晋国税函〔2009〕261号)及截止2010年3月底前国家颁布实施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指南》。
指南中未尽事项和国家税收政策变动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据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并持相关备案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税务机关受理后,对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进行统一编号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留存单》(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执行。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需进行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实际情况、备案资料的核对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结论等。
调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应在《调查报告》中签字,企业要在取证资料上盖章、签字确认。
若纳税人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期限是超过一年的,可在该优惠项目首次享受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及其他备案资料,以后年度仅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若纳税人应享受的优惠项目是非持续发生的,应在每次发生后备案。
有关岗位具体流程,由各单位参照《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文书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1.树立项目管理理念,按优惠项目建立台账,实行跟踪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账,每年6月10日前汇总上报政策法规部门,政策法规部门汇总后于6月30日前随减免税备案报告上报市局。
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税;
(3)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所得是否与非优惠项目所得分开核算;
(4)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等。
税务机关一经查证纳税人有虚假减免税备案申请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市局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纳税人备案减免税事项进行部分抽查。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纳税人未在预缴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的,或未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的,预缴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2)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4)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年度纳税申报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5)。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2)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6)。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7)。
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第1864号)。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8)。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软件生产/动漫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9)。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软件生产/动漫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见附件9)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1)预缴期报备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②省科委、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年度纳税申报补充报备资料: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②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10);
③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④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DM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对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CDM项目税收减免情况表(见附件11)。
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当事各方签署的相关重组业务的合同;
(3)通知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跨境重组情况下,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4)由有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出具的交易中被转让的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但债务重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评估报告;
(5)所有当事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已作为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免于提交);
(6)其它可以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受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2)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被转让股权的居民企业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以后的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境外母公司的股权在重组后的三年(即36个月)内未被转让。
(3)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收购方居民企业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境外母公司在重组后12个月内未转让取得的股权。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九十八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表(见附件12)、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情况表(见附件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情况表(见附件14、15、16);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17);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实施条例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残疾人员花名册;
(3)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7)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一条。
(2)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准予其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且购置或改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备案 管理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