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人才资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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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行政区划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隶属部门:
单位隶属关系:
1自治区2地(市)3县(市、区)4乡(镇)
单位地理位置:
1桂中2桂南3桂东4桂西5桂北
是否为厅机关或其直属单位:
是否(在相应的栏内打√)
所属行业类别:
A公路桥梁B公路运输C港航运输D航道港口E船舶检验
F其它
二、指标解释
人才—这里所述人才系指在广西区交通系统中的管理、技术等岗位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为“高级人才”。
专业技术型人才—是指将科学原理转化成可以直接运用于社会实践的工程设计、工作规划、运行决策,或者处于生产第一线或工作现场,从事组织管理生产、建设、服务等实践活动以及技术工作的人才,诸如工艺水平的设计、工艺流程的监控、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以及产品、服务的改进和更新等。
他与技能型人才的区别就是他们不是具体的操作者。
而是设计、规划、监控、维护、改进等。
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是在生产第一线或工作现场通过实际操作将专业技术型人才设计出来的图纸、计划、方案等转变成具体产品的人才,他们主要从事具体的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加工制造、提供服务等具体的操作工作。
第一表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法人: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法人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
2.单位名称:
指经编制机关批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交通部门正式使用的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
02表制表机关:
项目
代码
合计
学历
年龄
女
少
数
民
族
中
共
党
员
博
士
硕
港澳
台及
外籍
人士
研
究
生
大
学
本
科
专
高
及
以
下
35岁
以下
36岁
至
40岁
41岁
45岁
46岁
50岁
51岁
54岁
55岁
以上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总计
单位领导正职
单位领导副职
单位中层正职
单位中层副职
其他管理人员
其中: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总计人。
45岁以下中青年管理人才总计人。
副县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合计人。
第二表部门管理人才基本情况表内逻辑关系
甲1=甲2+甲3+·
·
+甲6;
乙1=乙8+乙9+·
+乙12=乙13+乙14+·
+乙18。
第三表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情况表内逻辑关系
甲1=甲4+甲6+·
+甲8=甲9+甲10+·
+甲14;
乙1=乙10+乙11+·
+乙14=乙15+乙16+·
+乙20。
3.法人单位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交通部门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4.行政区划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是450000,各地市的代码可上网查询。
5.隶属部门:
指单位具体隶属于哪一个上一级的管理部门。
如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隶属于广西交通厅。
6.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在行政上受哪一级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
双重管理的单位,按主管方来划分隶属关系。
7.单位地理位置:
桂西地区包括崇左和百色所管辖的范围,桂北地区包括桂林、柳州、河池所管辖的范围,桂南地区包括北海、钦州、玉林、防城港所管辖的范围,桂东地区包括贺州、梧州两市所管辖的范围,桂中地区包括南宁、来宾、贵港所管辖的范围。
8.所属行业类别:
列举了公路桥梁、公路运输、港航运输、航道港口、船舶检验等交通主干专业,如果填报单位不属于该五个主干专业。
则在“F其他”中写明单位所属的专业类型。
9.其他管理人员:
指交通系统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外)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中不在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
下表同。
第二表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
本表统计交通部门单位中在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1.博士、硕士:
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学位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为凭证。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总计人。
45岁以下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总计人。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合计人。
表号:
03表制表机关:
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情况
合计
专业技术等级
合计
级
正
级
初
35
岁
36
40
41
45
46
50
51
54
55
上
19
20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具有职业资格的
一、专业技术职务
-
高级职务
正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类别
1.公路桥梁
2.公路运输
3.港航运输
4.航道港口
5.船舶检验
6.其它
学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位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位的,按取得的最高学位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位的,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位栏(下表同)。
2.学历:
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
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
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下表同)。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
指在中国境内的交通部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下表同)。
4.年龄:
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
如1954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
而1955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下表同)。
45岁及以下中青年技能人才总计人。
中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合计人。
04表制表机关:
部门专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
合计
专业技能等级
技
师
师
工
初级
工及以下
一、专业技能等级
技师
高级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5船舶检验
第三表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情况
本表统计交通部门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1.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2.职业资格:
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
职业准入资格: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
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职业水平认证资格: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
3.专业技术职务:
指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四表部门专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
本表统计交通部门中在专业技能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专业技能职务(资格)的人员。
指在专业技能管理岗位工作的或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专业技能职务(资格)的人员。
2.专业技能等级:
按照劳动部颁发承认的资格证书为准,分为: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
第五表部门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情况
本表仅统计本单位拥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等称号的人员数。
部门特殊专业人才基本情况
表号:
05表制表机关:
总数
少数民族
中共党员
博士
硕士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及以下
40岁及
41岁至
46岁至
51岁至
55岁及
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国家级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
6、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8、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省部级
注意:
特殊专业人才需填写附件二《广西交通系统特殊专业人才登记表》
9、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0、获广西青年科技奖
11、广西科技进步奖项目负责人
12、自治区优秀专家
13、获自治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14、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15、自治区十百千层次人选
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2.中国科学院院士:
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
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
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
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
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
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
部门管理人才参加培训情况
06表制表机关:
参加培训人员合计
累计培训时间
参加培训总人次
培训类型
培训渠道
出国出境培训
12天
以内
13天至
不满一个月
1个月至
不满3个月
3个月及
政治理论
专业知识
学历、学位教育
党校
行政学院
其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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