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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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强化评估人员的政策执行和责任心落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纳税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是指采取调阅案卷,实地核查等办法,对已评估的案例进行审查、复核,评价纳税评估质量,规范纳税评估实施,提高纳税评估水平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纳税评估复查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点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BB市国税局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复查工作。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复查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评估案例的复查。
第二章 纳税评估复查的组织
第五条市局成立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法规、征管、大企业和国际税收、货物和劳务管理、所得税、进出口管理、数据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定案处理等日常性工作,具体由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办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制定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复查目标、复查重点和复查时间,报请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复查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复查案例的,须报经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计划,拟定复查实施方案,从全市国税系统纳税评估人才库定期抽取的轮值人员组成复查工作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具体负责实施案例复查工作。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复查案例的确定
第八条评估案例复查分为评估结果处理前重点复核和评估结果处理后随机抽查两种方式。
第九条拟实施复查的案例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案例,应采取评估结果处理前重点复核方式:
1.评估入库税款、冲减进项留抵税款、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被评估纳税人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且争议税款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
各评估单位应在形成评估处理初步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评估书面资料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其他的纳税评估案例,应采取评估结果处理后定期随机抽查方式。
各评估单位应评估结案后月末5日内将相关评估案例资料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纳税评估复查以案卷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
根据案卷审核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实地检查。
案头复查户数应控制在已查结案例总数2%以内,每年复查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户。
第四章 纳税评估复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按照复查实施方案,向复查工作组下达复查工作任务。
复查工作组按要求实施案例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组实施复查前,应向被复查单位下达《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复查时间、复查案例、复查人员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情况。
被复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复查工作组的工作,按复查工作组要求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风险疑点是否全部排除,排除理由是否合理;
(二)评估结果处理是否经过集体审议;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的评估工作,是否采取主辅评制,是否通过评估预案竞争的方式产生主辅评;
(四)评估应补缴税款、调减进项税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五)纳税评估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涉及企业账务处理,是否及时督促企业进行调账,账务调整是否正确;
(七)纳税评估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八)纳税评估中有无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情况;该移交稽查的案例是否按规定进行移交,是否存在该移交不移交,已评代查的情况。
(九)有无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复查采取案卷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纳税评估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有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实地检查进行核证。
实地检查前应向被查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纳税人存在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复查工作组须及时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实地复查过程中,复查人员应认真、细致、深入地进行检查,听取被查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并就复核情况向被查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反馈。
第十六条对评估案例采取评估处理前复核的,复查工作组应在接到复查任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评估案例采取评估处理后定期随机抽取复查的,复查工作组应在接到复查任务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复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延长复查时限的,须报经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复查结束后,复查工作组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制作《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见附件2),一份送被复查案例所在单位,一份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
第十八条被复查案例所在单位或原评估人员对复查情况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反馈。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查案例基本情况;
(二)复查工作时间和地点;
(三)采取的具体复查方法和过程;
(四)复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复查处理意见和依据;
(六)对案例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作出的评价意见;
(七)被复查单位或原评估人员陈述意见;
(八)附件名称及数量。
第五章 纳税评估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根据《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依据、执法评价意见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审议。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原纳税评估风险疑点全部排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文书规范,评估结果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纳税评估风险疑点未能全部排除,认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合理,内容不适当,文书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评估结果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被复查单位重新作出评估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评估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督促企业调账,资料报送不完整的,责令被复查单位限期改正;
(四)复查发现的新税务违章违法问题,与原评估处理决定属同一检查期间同一项目的,责令被复查单位重新作出评估处理决定。
(五)复查发现的新税务违章违法问题,与原评估处理决定属同一检查期间不同项目或不同检查期间的,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以所在国税机关名义制作并向被复查纳税人送达评估处理(处罚)决定。
(六)原评估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按以上方法处理;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第二十一条对《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审议结束后,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应制作《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见附件3),下达给被复查单位。
被复查单位应在收到《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复查单位名称;
(二)复查查明的事实;
(三)复查处理意见及依据;
(四)对被复查单位及其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价;
(五)附件名称和数量。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应根据纳税评估执法质量评定意见,对被复查单位的纳税评估执法情况作出相应的奖惩决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复查工作结束后,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应将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区县局纳税评估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执法质量较高的单位和有突出成绩的评估人员通报表扬;对执法质量较差或有重大过错的单位和评估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复查发现评估单位或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BB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
2.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
3.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
附件1.
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
蚌国税评复查字()第号
:
根据《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和BB市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查计划,现决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等同志对你单位的201年纳税评估案例进行复查,接到通知后请于3日内将该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文书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以备复查。
.
BB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月日
附件2:
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例编号
评估期间
原评估人员
复查人员
被复查单位
复查时间、地点
一、复查案例基本情况
二、采取的具体复查方法和过程
三、复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复查处理意见和依据
五、对案例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作出的评价意见
六、被复查单位或原评估人员陈述意见
七、附件名称及数量
复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
被复查单位名称:
一、复查案例基本情况
二、复查查明的事实
三、复查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对被复查单位及其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价
五、附件名称及数量
BB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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