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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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暂行办法
大庆市第三十二中学劳动纪律及考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良好的办公秩序,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切实增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大同区劳动纪律管理暂
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工,临时聘用等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工作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班,做好本职工作。
(二)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脱岗、串岗、不请假外出,不在办公场所吸烟、大声喧哗等。
(三)工作期间严禁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酒后上班或当班饮酒。
(四)穿戴得体,保持工作环境干净、卫生。
谈吐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四条各年级组及相关处室对所属教职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校办要对当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单位内公布。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大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上报人社局。
第五条各年级组及相关处室主任对所属教职工每天上下班时间实行登记制度,凡超过10分钟未登记的视为迟到(早退)。
每次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予以批评警告,超过一小时视为无故旷工半天。
第六条对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的,按事假一天计算。
对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迟到、早退连续达5次,累计达15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七条各路主管领导要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教职工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离职守。
(一)普通教职工请、休假手续
普通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内的由年级处室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表》,由年级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校长办公室存档,并安排好相关工作;请假超过三天需校长批准。
因重病、急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病、事假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年级处室负责人请、休假手续
年级处室负责人因病、因事等请假半天以上的需经校长批准,并填好《请假表》
(三)科级干部请、休假手续
科级干部因病、因事等请假需经校长批准,超过2天的,经校长同意后,应向教育局局长请假。
(四)校长请假超过一天的需局长批准,超过三天的需主管区长批准,并书面通知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销假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本人返岗后履行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期满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销假表》,年级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查。
(二)年级处室负责人、科级干部销假需到校长办公室填写《销假表》,并需校长签字。
第十条请假类别、期限及处理办法。
(一)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1.请病假,须提供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
病假一个月及以上者须提供病例及住院治疗手续。
2.病假两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查。
3.工作人员如身体不适,需要半天时间进行检查,或领取检查结果等,视为出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算病假。
请假人员可凭检查单据办理请假手续。
4.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5.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6.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7.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做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4)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5)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7)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二)事假
事假是职工不能利用休假或串休处理个人事务,而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而批准的短时间假期。
1.请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请事假不超过30天。
对超过30天且未获批准续假的,停发其超出假期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事假每月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人员,超出时间未请假或请(续)假未获批准且不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按小时请事假未达到半天的,累计4小时按半天计算。
4.事假日扣发工资标准及超期未获准假扣发标准。
事假天数
日扣发工资标准
累计
事假
30日
以内
月事假3日以内
不扣发
月事假超过3日的天数
累计
事假
超过
30日
获准事假
+特岗津贴日标准
未获准(旷工)
日扣标准中所指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陪护假
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及配偶因重大疾病需要陪床护理的,
可以请陪护假。
1.重大疾病晚期无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医生诊断说明,给假10天。
2.重大疾病住院需普通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例,给假15天。
3.突发性重大疾病需进行ICU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例及医生诊断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至20天。
4.无自理能力的年幼子女因病需父母陪护的,须提供医生诊断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给假5至10天。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产假
凡女工作人员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工作人员不满四个月流
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3.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符合晚育条件的,产假可延长至180天。
4.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5.女方休假期间、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及职级晋升。
(六)哺乳假
对哺乳期的女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一)婚假、生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病假、丧假、事假、陪护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可以事先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三)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即销假。
(四)工作人员假期期满无故超出批准期限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五)对欺骗组织提供虚假病历等材料而获病假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对病事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工作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工作问责:
(一)在贯彻区委、区政府及本局各项方针、政策、决定、规章制度、工作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态度不端导致工作失误、失职,不作为、慢作为、错误行使职权,损害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个人态度散漫等非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
(三)师德败坏,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
(四)因违反工作纪律或因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被国家级、省级、市级纪检部门或媒体曝光的;
(五)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应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及结果,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降为10%;
(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留职查看,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目标兑现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的方式问责。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退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表
单位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请(休)假起止时间
(包括路程假)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路程假天数
(无路程假不用填写)
请(休)假原因
科级干部是否离开本市
离开天数
本人(代办人员)签字
各年级、处室
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主要领导
签字
教育局长签字
注:
1.生育假、婚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病事假、丧假、陪护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丧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普通普通教职工此表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留存备查。
单位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销假表
单位
姓名
销假时间
请(休)假天数
实际请(休)假天数
路程假天数
本人签字
年级处室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
主要领导
签字
教育局长
签字
注:
1.生育假、婚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病假、事假、丧假、陪护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丧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普通普通教职工此表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留存备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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