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2127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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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2127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212-76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学工业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76年11月1日
通知
(76)建发施字154号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
由石油化学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修订的《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定会议审定,现同意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TJ212-76,自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精神,我部组织了各有关施工、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参加的修订组,对1962年颁布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耐酸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化基规201-62、建规6-62)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作了必要的科学试验,多次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反复修改后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
修订中,对原规范沥青类、水玻璃类耐腐蚀材料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删节;增加了硫磺类、玻璃钢类耐腐蚀材料;补充了涂料、树脂胶泥类耐腐蚀材料的品种。
由于我们经验不足,水平有限,可能有错误之处,请在试行过程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寄交我部。
石油化学工业部一九七六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基本建设工作,为了做到精心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3条施工前,应按本规范及设计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各工种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施工完成后,不应损坏已完成的防腐蚀工程。
第4条防腐蚀工程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必要时应予复验。
施工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第5条凡经科学试验和生产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应结合具体条件,因地制宜,积极采用。
第6条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爆、防毒、防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层的要求
第7条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麻面等现象。
基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阴、阳角处应做成斜面或圆角。
平整度,以2米长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毫米。
施工前,基层应干燥,在20毫米深度内的含水率不应大于6%;表面的浮灰、油污应清除干净。
第8条金属结构表面应平整。
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尘土等清除干净。
第9条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裂纹、脂囊应予处理;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15%;表面的浮灰应清除干净。
第10条改建、扩建工程在已被侵蚀的基层上施工时,其基层必须先清除腐蚀产物和残留的侵蚀性介质,然后按本规范要求办理。
第11条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顶留孔、预埋件,应于基层中预先埋置或留设。
第三章块材防腐蚀面层
第12条块材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耐酸瓷砖应符合“耐酸瓷砖JC195-74”的规定。
耐酸瓷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耐酸瓷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质量要求表1
条石的组织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或不耐酸的夹层,其耐酸率不应小于94%,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吸水率不应大于1.5%,抗压强度不应小于600公斤/厘米2。
注:
条石是指经过加工的表面平整的方形或矩形天然石材。
沥青浸渍砖,其浸渍用砖宜采用75号粘土砖;浸渍用沥青的标号,当使用温度小于30℃时,采用60号,30~40℃时,采用30号;浸渍深度不应小于15毫米。
第13条胶泥、砂浆的质量要求及配制,铺砌块材的要求,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
第14条块材使用前应经挑选,并应洗净、干燥后备用。
第15条块材铺砌前,宜先试排。
铺砌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地坑、地沟,后地面、踢脚板或墙裙。
阴角处立面块材应压住平面块材,阳角处平面块材应盖住立面块材。
块材在一层以上时,应交错铺砌。
第16条块材结合层及灰缝应饮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纹和起鼓等现象,灰缝表面应平整,灰缝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要求。
块材铺砌不宜出现十字通缝,多层块材不得出现重迭缝。
块材面层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面层应平整,以2米长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毫米):
耐酸瓷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面层4
沥青浸渍砖面层6
条石面层8
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毫米):
耐酸瓷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面层1.5
沥青浸渍砖面层2
条石面层3
三、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不得大于30毫米;作泼水试验时,应能顺利排除。
第17条需作勾缝的块材面层,铺砌时,应随时刮除灰缝内多余的胶泥或砂浆;勾缝时,灰缝应清理干净。
第四章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8条沥青类防腐蚀工程包括:
一、沥青胶泥(或热沥青)铺贴的油毡隔离层或涂覆的隔离层;
二、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三、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或垫层;
四、碎石灌沥青垫层。
注:
沥青类耐腐蚀材料宜用于室内。
使用温度不应高于50℃。
第19条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施工时工作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第20条沥青应按不同品种和标号分别堆放,并避免曝晒和沾粘杂物。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21条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SYB1661-62”、“建筑石油沥青GB494-75”和“普通石油沥青SYB1665-62S”的规定,其质量要求见表2。
道路、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的质量要求表2
注:
①用普通石油沥青(多蜡沥青)配制沥青胶泥时,应掺入建筑石油沥青(掺入量一般占沥青总量的
30~50%)或掺入外加剂(一般掺入氯化锌1~1.8%)后使用。
②普通石油沥青不宜用于配制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
第22条石油沥青油毡应符合“石油沥青油毡GB326-73”的规定,其标号不应低于350号。
沥青玻璃布油毡应符合“沥青玻璃布油毡JC84-74”的规定。
再生胶油毡的抗拉强度(纵向)不应小于8公斤/厘米2,延伸率不应小于100%,吸水率不应大于0.5%。
第23条纤维头填料宜采用6级的角闪石棉或温石棉;温石棉应符合“温石棉质量标准(建标54-61)”的规定。
第24条粉料的耐酸不应小于94%;其细度要求1600孔/厘米2筛余不应大于5%,4900孔/厘米2筛余为10~30%;亲水系数不应大于11。
第25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
含泥量不应大于1%,其颗粒级配见表3。
细骨料颗粒级配表3
第26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浸酸安定性应合格,空隙率不应大于45%,含泥量不应大于1%。
第27条沥青胶泥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沥青胶泥的质量要求表4
注:
用于立面铺砌或承受荷载的部位,本表所列耐热稳定性指标应按设计要求予以适当提高。
第28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0公斤/厘米2,50℃时不小于1
0公斤/厘米2。
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
注:
涂抹立面的沥青涛浆,抗压强度可不受限制。
第三节沥青胶泥、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配制
第29条沥青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应根据工程部位、使用温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施工配合比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
第30条沥青胶泥的配制要求如下:
一、沥青应破成碎块,均匀加热至160~180℃,经常搅拌、脱水,至不再起泡沫,并除去杂物;
二、当沥青升至规定温度时、(建筑石油沥青200~230℃;普通石油沥青250~270℃。
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取最高值),按施工配合比量,将预热至120~140℃的干燥粉料或同时加入纤维状填料)逐渐加入,并不断搅拌,直至均匀熬好的沥青胶泥应取样试验。
注:
①需要掺入氯化锌时,应在上述规定温度内加入,并不断搅拌,待泡沫消失后再加入粉料。
②氯化锌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
三、熬制好的沥青胶泥在未用完前,不得再加入沥青或填料。
取用沥青胶泥时,应先搅匀,以防填料沉底。
第31条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粉料和骨料之间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颗粒级配要求:
粉料和骨料混合物的颗粒级配表5
二、沥青用量:
采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沥青占粉料和骨料混合物重量的百分率(%)为:
沥青砂浆11~14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8~10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7~9
注:
涂抹立面的沥青砂浆,沥青用量可达25%。
采用辗压机或热滚筒压实时,沥青用量应适当减少。
三、沥青标号:
采用平板振动器和热滚筒压实时,宜用30号;采用辗压机压实时,宜用0号。
第32条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配制要求如下:
一、按本规范第30条第“一”项熬制沥青;
二、按施工配合比量,将预热至140℃左右的干燥粉料和骨料混合均匀,随即将熬至200~20℃的沥青逐渐加入,不断翻拌至全部粉料和骨料被沥青覆盖为止。
拌制温度为180~210℃。
第四节隔离层的施工
第33条基层表面应先均匀涂刷冷底子油两遍。
每遍冷底子油应保持清洁,待干燥后,方可进行隔离层的施工。
冷底子油的配制重量比,建筑石油沥青:
溶剂汽油,第一遍为30∶70,第二遍为50∶50。
第34条沥青胶泥或热沥青的浇铺温度不应低于:
建筑石油沥青190℃
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混合220℃
普通石油沥青240℃
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适当提高。
第35条油毡隔离层的铺贴要求如下:
一、油毡使用前表面撒布物应清除干净,并保持干燥;
二、油毡铺贴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平面后立面。
地面隔离层延续铺至墙面的高度为100~150毫米;贮槽等构筑物的隔离层应延续铺至顶部。
转角处应增加油毡一层;
三、油毡隔离层的施工应随浇随贴,每层沥青胶泥或热沥青的厚度不应大于2毫米。
铺贴必须展平压实,接缝处应粘牢;油毡的搭接宽度,短边和长边均不应小于100毫米;上下两层油毡的搭接缝、同一层油毡的短边搭接缝均应错开;
四、隔离层上采用水玻璃类材料施工时,应在铺完的油毡层上浇铺一层沥青胶泥,并随即均匀稀撒预热的耐酸粗砂粒(粒径2.5~5毫米);砂粒嵌入沥青胶泥的深度为1.5~2.5毫米。
第36条涂覆的隔离层的层数,宜用两层,总厚度为2~3毫米。
当隔离层上采用水玻璃耐酸材料施工时,应随即均匀稀撒预热的耐酸砂粒(粒径1.2~2.5毫米)。
第五节沥青胶泥铺砌块材
第37条基层表面若未设置隔离层,应按本规范第33条规定,预先涂刷冷底子油。
第38条块材铺砌前宜进行预热;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必须预热,预热温度为40℃左右。
第39条沥青胶泥的浇铺温度,不应低于:
建筑石油沥青胶泥180℃
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混合胶泥200℃
普通石油沥青胶泥220℃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适当提高。
第40条块材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6的要求。
块材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表6
注:
条石的结合层应采用沥青砂浆(沥青用量可达25%),厚度为10~15毫米。
第41条平面块材的铺砌,可采用挤缝法或灌缝法。
一、挤缝法:
随浇沥青胶泥,随铺砌块材。
沥青胶泥的浇铺厚度应按结合层要求增厚2~3毫米;铺砌时,灰缝应挤严灌满,表面平整。
二、灌缝法:
沥青胶泥应浇铺刮平,块材应粘结牢固,不得浮铺。
灌缝前,灰缝处宜预热。
第42条立面块材的铺砌,可采用刮浆铺砌法或分段浇灌法。
一、刮浆铺砌法:
应随刮随铺,趁热挤实压平。
二、分段浇灌法:
结合层应饱满,表面平整。
浇灌方法可参照图1进行。
图1分段浇灌法示意图
1-先用刮浆铺砌法粘贴块材1~2块;2-浮贴块材约5~6块;3-留出结合层5~7毫米,然后浇灌沥青胶泥
块材宜制成预制块铺砌。
第六节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施工
第43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应采用平板振动器(或辗压机)和热滚筒压实。
墙脚等处,应采用热烙铁拍实。
第44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应在已涂有沥青冷底子油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堪直,先涂一层沥青胶泥(沥青∶粉料=100∶30)。
第45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摊铺后,应随即刮平,进行压实。
每层压实厚度,沥青砂浆和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不宜超过30毫米;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不应超过60毫米。
虚铺厚度应经试压确定,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一般为压实厚度的1.3倍。
第46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开始压实温度为150~160℃,压实完毕温度不应低于110℃。
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开始压实温度应适当提高。
第47条垂直施工缝应留成斜搓,用热烙铁拍实。
继续施工时,应将斜槎清理干净,并加以预热。
预热后,涂一层热沥青,然后继续摊铺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
接缝处应用热烙铁仔细拍实,并烙平至不露痕迹。
分层铺筑时,上下层的垂直施工缝应相互错开,水平施工缝应涂一层热沥青。
第48条立面涂抹沥青砂浆应分层进行,最后一层抹完后,应用热烙铁烫平。
当采用沥青砂浆预制块铺砌时,应按本规范第42条施工。
第49条铺压完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应与基层结合牢固,面层应密实、平整、不得用沥青表面处理,并不得有裂纹、起鼓和脱层等现象。
如有上述缺陷,应先将缺陷处挖除,清理干净,预热后,涂一层热沥青,然后用沥青砂心或沥青混凝土进行填铺、压实。
地面面层平整度,以2米长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6毫米。
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偏差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毫米;作泼水试验时,应能顺利排除。
第七节碎石灌沥青
第50条碎石灌沥青垫层不得在有明水或冻结的基土上进行施工。
第51条沥青软化点应低于90℃;石料应干燥,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2条碎石灌沥青垫层施工时,先在基土上铺一层粒径为30~60毫米的碎石,夯实后,再铺一层粒径为10~30毫米的碎石,找平、拍实,随后浇灌热沥青。
若设计要求垫层表面平整时,应在浇灌热沥青后,随即撒布一层粒径为5~10毫米的细石,整平后再浇一层热沥青。
第五章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3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包括:
一、水玻璃耐酸胶泥、水玻璃耐酸砂浆(以下简称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二、水玻璃砂浆涂抹的整体面层;
三、水玻璃耐酸混凝土(以下简称水玻璃混凝土)灌筑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注:
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上铺设水玻璃类材料,庆设置隔离层。
第54条施工玻璃温度以15~30℃为宜;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5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
并防止早期脱水过快。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56条水玻璃应呈青灰色或黄灰色粘笛液体,不得混入杂物。
模数为2.6~2.8,比重要要求如下:
用于胶泥1.40~1.45
用于砂浆1.40~1.42
用于混凝土1.38~1.40
注:
水玻璃模数或比重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附录四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57条氟硅酸钠应符合“氟硅酸钠HGI211-65”的规定,其纯度不应小于95%,含水率不应大于1%,细度要求应全部通过1600孔/厘米2的筛。
注:
凡有受潮结块现象,应在不高于60℃的温度下烘干并研细过筛。
第58条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含水率不应大于0.5%,细度要求1600孔/厘米2筛余不应大于5%,4900孔/厘米2筛余为10~30%。
粉料不宜单独使用石英粉。
第59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含水率不应大于1%,并不得含有泥土。
注:
天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1%。
水玻璃砂浆用的细骨科,用于铺砌时,粒径不应大于1.2毫米;用于涂抹时,不应大于2.5毫米。
水玻璃混凝土用的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7的规定。
细骨料颗粒级配表7
第60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含水率不应大于0.5%,吸水率不应大于1.5%,并不得含有泥土。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指累计筛余不大于5%的筛子孔径)不应大于结构最小尺寸的1/4。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8的规定。
粗骨料颗粒级配表8
第61条水玻璃胶泥的凝结时间,初凝不应小于30分钟,终凝不应大于8小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25公斤/厘米2。
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吸水率(煤油吸收法)不应大于15%。
第62条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公斤/厘米2,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
00公斤/厘米2,其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
第三节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和水玻璃混凝土的配制
第63条水玻璃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水玻璃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玻璃胶泥笛度为7~15毫米;
水玻璃砂浆圆锥体沉入度,用于铺砌块材为3~4厘米;用于涂抹为4~6厘米;
水玻璃混凝土坍落度,当机械捣实时不应大于1厘米;当人工捣实时不应大于2厘米。
二、氟硅酸钠用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G--氟硅酸钠用量占水玻璃用量的百分率(%);
N1--水玻璃中含氧化钠的百分率(%);
N2--氟硅酸钠的纯度(%)。
三、填料混合物的空隙率要求:
水玻璃砂浆所用粉料、细骨料的混合物不应大于25%。
水玻璃混凝土所用粉料、粗细骨料的混合物不应大于22%。
水玻璃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录2。
第64条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的配制要求如下:
一、机械搅拌(如采用双向浆式胶泥搅拌机等):
先将粉料、细骨料(配制水玻璃胶泥不加入细骨料)与氟硅酸钠加入搅拌机内,干拌均匀,然后加入水玻璃湿拌2分钟左右;
二、人工搅拌,先将粉料和氟硅酸钠混合,过筛两遍后,加入细骨料(配制水玻璃胶泥不加细骨料),不拌均匀,然后逐渐加入水玻璃湿拌,直至均匀。
第65条水玻璃混凝土的配制要求如下:
一、机械搅拌(如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等):
将细骨料、粉料、氟硅酸钠、粗骨料加入搅拌机内,干拌均匀,然后加入水玻璃湿拌,直至均匀;
二、人工搅拌:
先将粉料和氟硅酸钠混合,过筛后,加入细骨料、粗骨料、干拌均匀,最后加入水玻璃,湿拌不少于3次,直至均匀。
第66条拌好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混凝土严禁加入任何物料,并须在初凝前(一般自加入水玻璃起30分钟内)用完。
第四节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和
水玻璃砂浆涂抹
第67条施工时应将隔离层表面清理干净,均匀薄涂水玻璃稀胶泥一遍(水玻璃∶粉料∶氟硅酸钠=1∶1∶0.15),并不得漏涂和存有气泡。
第68条块材结合层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9的要求。
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表9
第69条铺砌砖、板应采用揉挤法,铺砌条石应采用座浆填缝法。
第70条立面铺砌块材时,应防止变形。
在水玻璃胶泥或水玻璃砂浆终凝前,一次铺砌的高度应以不变形为限,待凝固后再继续施工。
平面铺砌块时,应防止滑动。
第71条不玻璃砂浆应分层涂抹,每层厚度立面不应大于5毫米,平面不应大于10毫米,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涂抹时,应按同一方向连续抹平压实;每涂抹一层待终凝后,应检查其表面,不得有脱层、空隙或表面起皱等现象,然后薄涂一层水玻璃稀胶泥,再继续涂抹另一层。
除面层外,其他各层均不应抹光。
阴、阳处应抹成斜面或圆角。
涂抹完后的水玻璃浆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现象。
第72条水玻璃类材料在不同养护温度下的养护期不应少于:
10~20℃时12昼夜
21~30℃时6昼夜
31~35℃时3昼夜
第73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养护后,应用中等浓度的硫酸、盐酸或硝酸作表面酸化处理,一般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每次处理前应清除表面的白色析出物。
第五节水玻璃混凝土的施工
第74条模板应支撑牢固,拼缝严密,表面平整,并涂矿物油脱模剂。
第75条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预埋铁件必须除锈,并泖刷环氧漆、过氯乙烯漆等耐腐蚀涂料。
第76条水玻璃混凝土的灌筑要求如下:
一、水玻璃混凝土应在初凝前振捣密实;
二、采用插入式振动器时,每层灌筑厚度不宜大于200毫米,插点间距不应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振动器应缓慢拔出,不得留有孔洞;
采用平板振动器和采用人工捣实时,每层灌筑厚度不应大于100毫米;
当灌筑厚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应分层连续灌筑。
分层灌筑时,上一层应在下一层初凝以前完成。
如超过初凝时间,应待下一层凝固后,按施工缝处理;耐酸贮槽的灌筑应一次完成,不留施工缝;
三、最上一层捣实后,表面应在初凝前压实抹平;
四、灌筑地面时,应随时控制平整度和坡度;
平整度,以2米长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4毫米;
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毫米;作泼水试验时,应能顺利排除。
第77条水玻璃混凝土需留施工缝时,在继续灌筑前应将该处打毛,清理干净,薄涂一层水玻璃稀胶泥,稍干后再继续灌筑。
地面施工缝应留成斜搓。
第78条水玻璃混凝土在不同环境温度下的拆模时间不应少于:
10~15℃时5昼夜
16~15℃时3昼夜
21~30℃时2昼夜
31~35℃时1昼夜
拆模后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纹等缺陷。
如有上述缺陷时,应将该处混凝土凿去,清理干净,薄涂一层水玻璃稀胶泥,待稍干后用水玻璃胶泥或水玻璃砂浆进行修补。
第79条水玻璃混凝土的养护和酸化处理见本规范第72、73条。
第六章硫磺类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0条硫磺类防腐蚀工程包括:
一、硫磺胶泥、硫磺砂浆浇灌的块材面层;
二、硫磺混凝土灌筑的地面、设备基础和贮槽等。
注:
硫磺类耐腐蚀材料使用温度不应高于80℃,并不应用于冷热交替频率、温度急变、与明火接触或受重物撞击的部位。
第81条硫磺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一般在施工完成后两小时即可使用,设备基础、贮槽等构筑物必须在24小时后方可使用。
第82条硫磺类耐腐蚀材料在冷固前严禁与水接触;施工中所用材料、器具必须干燥。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83条硫磺应采用工业品,其含硫量不应小于94%,含水率不应大于1%。
第84条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细度要求1600孔/厘米2筛余不应大于5%,4900孔/厘米2筛余为10~30%。
第85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4%,含泥量不应大于1%,粒径要求,1毫米筛孔的筛余不应大于5%。
第86条粗骨料宜采用碎石,不得含有泥土,其耐酸率不应小于94%,浸酸安定性应合格。
粒径要求,20~40毫米的含量不应小于85%,10~20毫米的含量不应大于15%。
第87条增韧剂宜采用聚硫橡胶。
固态聚硫橡胶应干燥质软,富弹性,断面细致,无杂质。
第88条硫磺胶泥、硫磺砂浆的质量要求符合表10的规定。
硫磺胶泥、硫磺砂浆的质量要求表10
第89条硫磺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0公斤/厘米2,抗折强度不应小于40公斤/厘米2。
第三节硫磺胶泥和硫磺砂浆的熬制
第90条硫磺胶泥和硫磺砂浆的施工配合比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3。
第91条硫磺胶泥和硫磺砂浆的熬制要求如下:
先将硫磺(块状硫碘应先打成小块)在130~150℃熔化脱水,然后将已烘干的粉料、细骨料(熬制硫磺胶泥不加细骨料)及聚硫橡分别加入锅中,熬制温度为140~170℃。
熬制时,应充分搅拌均匀,防止局部过热。
第92条硫磺胶泥和硫磺砂浆熬制至液面无气泡时,应取样检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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