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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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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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
(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二)管理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者应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未起到预防、控制、监督、保障作用的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
(三)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领导和管控的公司领导。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者及领导责任者的责任等级分为:
(一)主要责任:
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责任过失与事故发生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二)重要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失严重的,
责任过失与事故发生有明显因果关系;
(三)一定责任:
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有过失,责任过失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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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追责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处分。
责任人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具体时限为警告
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范围内五年内不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据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影响因素,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标准执行。
公司配合XX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类公司发生1起人员死亡一般二级责任事故的,
应追究事发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或管理责任;发生1起人员死亡一般一级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人员死亡一般二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发三级公司及其下属事发各级公司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或管理责任;发生2起及以上人员死亡一般一级责任事故或3起及以上人员死亡一般二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发二级公司及其下属事发各级公司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或管理责任。
(二)二类公司发生1起人员死亡一般二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发三级公司及其下属事发各级公司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和)或管理责任;发生1起人员死亡一般一级责任事故
或2起及以上人员死亡一般二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发二级公司及其下属事发各级公司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或管理责任。
(三)三类公司凡发生人员死亡一般等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事发二级公司及其下属事发各级公司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或管理责任。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同一事故、同类责任,随着责任人与事故的关联度和公司层级的增加,依次选用较高的处分等级。
同一责任人在同一事故中承担多种责任的,按照最高的处分等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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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一)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非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一)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一)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5
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非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一)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责任
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人员死亡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
(一)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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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二)妥善进行事故善后处理,有效降低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组织救援,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本人或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第二十条
瞒报、漏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处分:
(一)瞒报、漏报、谎报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瞒报、漏报、谎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并不因为责任人在公司内部职位、岗位变动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但不适用于本办法责任追究条件的情况,可以实施通报批评。
第四章追责程序7
第二十三条
发生需要公司追究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成立由安委会主任或安委会主任指定的安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由分管领导、行政管理本部、安全管理本部、风险管理本部和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小组。
第二十四条
在责任追究时应依照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综合公司内部调查结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小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
依据本办法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二)责任追究小组将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追究的人员所属单位和其本人,征求意见;
(三)拟被责任追究人员应通过本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对于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责任追究小组认为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证据成立的,应予
采信,并重新研究形成责任追究意见;
(四)涉及二级公司领导人员的,经公司安委会会议、党委会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不涉及二级公司领导人员的,经公司安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相关部门按决议要求落实追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责任认定情况;
(三)责任追究的决定;
(四)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8
(五)作出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的责任人员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的两周之内,通过所在单位逐级向公司或作出处分决定的二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公司或作出处分决定的二级公司,应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查,并给予书面回复。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或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符之处,应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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