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光伏电站生产生活配套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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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光伏电站生产生活配套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xxx光伏电站生产生活配套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
xxx县xxx镇xxx村
发包人:
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xxx
签约日期:
2021年2月3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工程发包人(全称):
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发包人已经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简称为“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人安全及施工资质情况
承包人:
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省xx新区xx镇xx村xx组
资质证书号码:
xxx
发证机关: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业执照号码:
xx
二、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县xx农业光伏电站生产生活配套工程
工程地点:
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项目包括xx光伏电站生产生活配套工程,新建生活楼及其附属设施。
生活楼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生活楼1116.82平方米(含:
基础开挖、防水、水电安装、门窗、门窗安装),围墙168.8米,给排水系统1套。
(2)吸顶风扇1台,室内配电箱9台,轴流风机3台。
(3)办公楼内装修及家具、办公家具、厨房设施、电器采购等的费用(装修方案与采购部分需提前与业主进行沟通,获得业主认可后方可实施)
(4)设计图纸中所包含的所有建筑辅助工程。
(5)设计要求的消防配套设备设施及相关工程建设。
(6)室外绿化工程。
(7)生活楼区域和进场道路硬化工程。
(8)道路排水及生活楼区域排水工程。
三、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3.1承包方式:
专业分包
本分包合同为:
固定总价合同
3.2增值税:
建安工程增值税率(9%)。
含增值税签约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
此价包括:
工程分包范围内约定的工作,不含税价格在合同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因素调整。
如果在合同价款支付前国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则分包方尚未开票金额对应相应的税率进行调整。
因承包人未及时开具发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合同总价含概2%的安全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
其中环境保护包含:
降噪、防尘、治污、垃圾等;文明施工包含: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工作秩序、图牌制作等;安全施工包含:
防护、保护、消防、用电等;临时设施包含:
与施工有关的所有临时设施)
3.3双方确定的签约合同总价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3.3.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材料、图纸的暂时脱供);
3.3.2合同规定中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设备、材料、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费用。
3.3.3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自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各政府各部分的收费等一切费用。
四、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2021年1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2竣工日期:
2021年3月30日
4.3工程总日历天数:
86天。
五、工程建设目标
5.1.工程质量要求:
(1)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2)专项目标要求
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变电:
合格率;线路:
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5%。
5.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
a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b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c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d不发生火灾事故;
e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f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g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h不发生施工现场重大传染病事故;
i不发生突发事件迟报、漏报事件、事故迟报、瞒报事故。
5.3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5.4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5.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5.6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
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100%。
5.7档案管理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
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
5.8创优目标:
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七、本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工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发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悉发包人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承包人将严格遵守现场的各项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现场的各项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严格执行《国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完成分包项目部标准化建设、标识标牌的设置、争创文明工地,不出现安全事故。
承包人现场设立的标识标牌及宣传标语统一按照发包人项目部名称发布,不得擅自标识分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名称。
同时承包人承诺,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目标或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和发包人带来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或发包人额外支付的任何费用,由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或迟延完工或发包人、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产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等。
十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1年1月4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x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向对方出具载明其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的授权文书。
(本页以下空白)
甲方:
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址:
xxx
地址:
xxx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xxx
电话:
xxx
开户银行:
xxx
开户银行:
xxx
帐号:
xxx
帐号: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发包人:
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EPC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监理工程师:
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发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文件所组成。
1.12总承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和发包人签定的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文件所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由协议书、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
指由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或发包人指令开工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通过总包合同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l.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如果有);
(6)除总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文件;
(7)图纸、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安全生产协议书
(11)廉政建设责任书
(12)双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工程要求承包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技术文件等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承包人承担复制、重新绘制、译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4.3其他要求及费用承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总承包合同
5.1承包人对总包工程的了解
应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提供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总包资料(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承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并承诺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对承包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严格执行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承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5.3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发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授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人签收后生效,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的,则以发包人邮寄该书面指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视为承包人收到该指令、通知并于当日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执行。
7.4发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除不可抗因素)否则,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8.4承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发包人的工作
9.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负责组织制定项目总体施工部署,指导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的工作
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承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发包人指导和督促。
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遵守发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无偿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承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货物采购以任何形式对外转包。
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影响工程所在地社会稳定的补偿、赔偿等费用未及时支付的情况,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给发包人和发包人带来较大影响的。
发包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降低社会负面影响:
依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法院判决或仲裁等资料,从未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等费用中,向当事者进行支付。
发包人垫付的各项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并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给发包人和发包人带来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1.总承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时,分包合同亦同时无条件解除。
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发包人书面要求的期限无条件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得到按照工程量的确认及合同价款的支付条款收取已完工程之应得合同价款。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则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如发包人接收,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且就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等与其承包人或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具体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监理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日期延长;
(2)发包人书面认可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承包人应在第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15.暂停施工
15.l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不得擅自暂停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16.工程竣工
16.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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