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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经济法期末复习doc
大一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1节经济法的概述
1.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一词的由来
最早“经济法”一词出现在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的著作《自然法典》。
1843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一书中正式使用“经济法”的提法,但尚未形成科学定义。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
①古代诸法合体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国《秦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法国《粮食限价法》、美国《莫里尔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象征着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词的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
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世界上制定的第一部“经济法典”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1.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
4.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角度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主体不同、制裁方式不同
5.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主要包括: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4、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5、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比较常用的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第2节经济法律关系
2.1经济法律的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指在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进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它指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
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2.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
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当事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企业和公司、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商、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
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物e.g>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
经济行为e.g>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提供劳务行为
货币和有价证券e.g>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
智力成果e.g>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
①经济职权②财产所有权③经营管理权④请求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主体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也并不相同。
2.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2.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必须具备条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2)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什么是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章公司法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资本,财务与会计制度等。
第1节公司法的概述
1.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规范性
股权式企业
公司的特征法人企业
集合性
营利性
2.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的责任性质和股东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按公司信用基础: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股东构成和股权转让方式:
封闭式、开放式公司
按公司的控制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
按公司的管辖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
按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案例]
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
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供给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
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
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
1.2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93年12月29日颁布、94年7月1日实施,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新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后的九项重大突破
1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2、降低公司设立门槛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4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5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6加强中小股东的保护
7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8确立股东代为诉讼制度9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
第2节有限责任公司
2.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最早的立法为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50人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4.封闭性
5.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6.设立程序简单7.组织设置灵活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9.企业法人
2.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特许原则/核准原则/准则原则
2、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RMB3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
出资要求:
授权资本制
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也得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分期缴纳制:
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出资方式:
货币或非货币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估价、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3、设立程序
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性质最高权力机构、非常设机关组成由全体股东组成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性质:
执行机构、常设机关
组成:
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人数少和规模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任期:
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
[会议形式]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
[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记录]出席会会议董事签名
经理
性质:
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
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事会
性质监督机构
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制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设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形式]普通会议:
每年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监事可提议召开
[召集和主持]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事方式]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记录]
2.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有限公司共有四位股东A、B、C、D,其中股东A欲转让其出资给股东以外的人甲,下列各项中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B、C表示同意,则A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甲
b.如果B、C表示同意,则A转让出资D与甲的购买条件相同时,D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B同意,但C、D均表示反对,则A不能向甲转让其出资
d.如果B同意,但C、D均表示反对,则C、D应当购买A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方式]
(1)股份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限制一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出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示制度]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章程要求]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一般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强制审计制度。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责任承担]法人人格的否认在一人公司的适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
[定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2、增、减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应当有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公司职工代表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
[经理的聘任与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管理人员的任期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3.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
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征
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典型的资合公司
发起人人数上为2--200人,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在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程序复杂
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3.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的住所
2.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首次不低于20%,其余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
3.设立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3.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
常设执行机构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事会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述
上市公司:
指其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的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有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3.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1.股份
股份:
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分解单位。
特征:
1)股份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是股东享有权利的依据和凭证
2)同股同权
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股份的分类
(1)依据股份享有的权利:
普通股和优先股
(2)是否记载姓名:
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3)是否记载票面金额:
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4)依据发行对象分:
A股、B股、H股、N股、S股
(5)依投资主体为标准:
国家股、法人股和外资股
2.股票
股票:
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
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
的有价证券。
特征:
1)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权利凭证
2)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证书
3)股票的意义和价值依赖于股份
4)股票是要式权利凭证
5)股票可以自由流通
3.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股份公司设立时或存续期间为募集或扩大公司资本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设立发行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作为公司设立中的机关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筹集资本的行为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超过,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新股发行
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2.股份转让
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的程序将股份有偿地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自取得股份时起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依法在证交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所持股份限制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限制
公司除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在法定“停止过户期”时限内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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