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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电子支付、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单位和个人。
【注意】
(1)银行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3、支付结算工具及分类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方式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支票
支付结算信用卡
工具汇兑
非票据方式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现金
信用证
电子支付
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1)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2)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结算区域内的转账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同城结算
汇兑、托收承付——异地结算
银行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同城、异地
4、功能:
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形式要件:
1)签章;2)记载事项。
如果不合法,则票据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是个中介机构,当事人对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有自由支配权。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人行分行可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3、《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作证的基本要求
1、填写收款人名称: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填写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书写的,银行可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在填写月、日时: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前加“零”
月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
前加“零”
3、金额的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不写“整”(或“正”)字;
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l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l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签名或盖章
(3)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4)不得更改的项目——3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
2)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
3)收款人名称。
(5)可以更改的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个人
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15天)
4、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是实行现金管理,其限额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
5、商业和服务性行业找零所用的备用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
所谓“坐支”:
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急需、抢险救灾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管理“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钱账分管制度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现金开支审批制
(1)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2)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
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
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
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根据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5、现金保管制度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特点:
办理人民币业务
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活期存款账户
3、存款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4、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基本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按一般存款账户
按结算账户用专用存款账户
存途临时存款账户
款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
人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不个人银行个人因投资、消费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签订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审查→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2、核准制:
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行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证明材料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人行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做出决定
3、备案制:
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在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行。
4、开户: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5、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没了或搬了)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
因上述
(1)、
(2)被撤销的,应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其他存款账户行2个工作日
↓
存款人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自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人行报告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特别记忆:
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有税务登记证
6、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二)开户要求
1、必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2、应向开户银行出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借款合同;
(4)其他证明。
七、专用存款账户
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不得支现。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经批准可支现。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可以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账户规定办理。
8、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领导小组筹备、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安装单位,按合同多个)
3、注册验资资金。
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概念
使用范围
开立形式
取现
基本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账户(主要账户,一般只能开一个)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
√
一般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备案
×
专用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等。
预算单位和QFII为核准
其他单位为备案
不同用途规定不同
临时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增资为备案
其他为核准
除验资外都是
个人
是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存取(与储蓄账户不同)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可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备案
√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与个人储蓄账户区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
储蓄账户只能存取现金,不能转账结算
4、使用范围(11项):
特别记忆:
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纳税退还
5、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银中国人民银2、管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结款
行行的管理账户开户登记证的。
算3、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账开户1、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户银行2、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管的管理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理4、监督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对可疑支付应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12、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
非经营性存款
经营性存款
1、开立、撤销账户中违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2、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中违规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警告并处0.5~3万元的罚款
3、有变更事项及时通知中开户银行
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000元罚款
1~3万元的罚款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种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当事人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给收款人的人;
票基本当事人收款人—票据权利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所载金额的人
据付款人—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当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清除。
事非基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付款委托,同意付款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人本当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转让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
事人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三)票据的功能特征
1、功能:
支付、汇兑、结算、信用、融资
2、特征:
(1)完全有价证券
(2)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为作成票据)
(3)金钱证券(4)债券证券
(5)文义证券(6)要式证券
(7)无因证券(8)流通证券
(9)提示证券
(10)返还证券(债券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
票据据权利。
权利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出票取得
票剧享有给付对价背书转让取得
权利权利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关系可以依法无偿取得
取得不享有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或出于恶意取得
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提示承兑
票据权利行使—按期提示提示付款
的行使与拒绝证明不能出示,丧失对其
促使保全—依法证明退票理由书前手的追索权
其他拒付款项的合法证明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补挂失支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支票
救或代理付款人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措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的补救措施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施公示催告失票人票据丧失后法院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
挂失支付3日内厉害关系人
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5、票据权利时效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自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3)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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