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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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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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弱电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全称):
(承包人)
乙方(全称):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建设方”)和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样,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小写:
该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该弱电工程包工、包料、包平安、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正常运用、包各种税费、包各种竣工资料的移交等。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正式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年月日竣工,具体以开工日期顺延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
天,具体天数以建设方、甲方的书面要求为准。
四、工期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为:
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弱电工程招标文件;
3、乙方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方式之外的和该部分弱电工程相关的总包合同文件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样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和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赐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其次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和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全部义务,并和甲方担当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居处:
居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其次部分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赐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须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的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样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和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须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
1.16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承包人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样。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须要增加合同款项的状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运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担当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行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
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
说明依次见专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样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运用的语言文字应和总包文件运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和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有约定的,应运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和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供应图纸。
分包人须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分包人自行负责,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担当;如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接着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供应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供应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担当总包合同中和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同时应避开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状况发生。
5.3分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听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和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干脆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干脆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干脆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分包人和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干脆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6、指令和确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全部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托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全部指令和确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7.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刚好向分包人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恳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状况紧急且无法和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接着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和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2)供应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3)为分包人供应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意施工运输的须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和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协作,确保分包人依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批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觉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马上通知承包人。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安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安排施工时,应依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安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平安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如发生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则分包人全部担当。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和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打算的地点,分包人应供应便利。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刚好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缘由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峻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要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12.转包和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状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担当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和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缘由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和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供应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行抗力的缘由;
(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状况。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按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缘由不能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四、质量和平安
17、质量检查和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依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分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依据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依据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担当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担当的义务。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协作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平安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依据平安标准组织施工,担当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急地区或须要平安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担当。
18.3分包单位对其施工过程的平安负责,如因分包单位缘由发生平安事故,则由分包单位付全部责任。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9、合同价款和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纳其中一种(应和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样):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状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19.5分包合同价款和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依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工程师依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2.2如分包人收到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发出的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应马上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供应一份该干脆指令的复印件。
22.3分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不通过承包人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供应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供应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协作承包人进行验收。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缘由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90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依据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看法。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从发包方处取得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运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依据分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状况,双方应接着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爱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担当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和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担当。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担当和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开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和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担当。
30、保险
30.1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4、不行抗力
34.1不行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务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马上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快速实行措施,尽力削减损失。
34.3分包人担当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过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和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8、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样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
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书(6)分包人的报价书;(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样的其它书面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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