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商务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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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商务部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
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
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
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对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香港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
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大学的口腔(牙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6.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7.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西医)专业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分别按上述第5、6条规定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8.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9.允许具有内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通过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10.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D.房地产服务
a.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a.广告服务(CPC871)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
86505,86506,86509)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电影院服务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1.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
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香港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他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港方主创人员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部门或
分部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
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非寿险
c.再保险
d.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2.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3.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H.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
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他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部门与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CPC742)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物流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表2
香港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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