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铺装劳务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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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铺装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段
人行道铺装、路缘及青
道牙安砌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
日期:
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
人行道铺装、路缘及道牙安砌工程委托施工管理协议书
委托: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
施工:
依照《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一工段与委托已经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称为“协议”),委托和施工双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段
分包工程地点:
市碧海新区
二、承包式及承包围:
(一)承包式:
包工包料,施工所需的所有水、电、人、机、材(除青人行道板、青道牙、青路缘、青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外其他所有材料)、工具模具、设备。
(二)承包围:
分包工程承包围:
人行道铺装分项工程、青道牙及青路缘分项工程,具体施工容按照《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变更单,并结合相关规要求的全部工作容和相关实验费用。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9月19日,竣工日期:
2012年10月20日,协议工期:
总日历天数30天。
四、合同价款:
采用固定单价式:
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确定的):
1)青人行道板铺筑(含盲道板及下属结构层)64元/㎡;2)青路缘安装25元/m;3)青道牙安装18元/m;4)150×150cm青树池安装55元/个;5)人行道预制砼镶边安装8元/m;具体工作容参照《市观音桥至前所道路施工图纸、相关设计变更和规》所示全部工作容,承包人不计算任税金也不承担任税金,收款时不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据。
协议价款包括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已包括施工分包的工作容外,还包括下列容或费用:
1、已包括了为完成上述本工程所必须的水电、人工、材料、机械费(包括机械动力费、进出场费)、机械进退场费、管理费(含检测试验费)、利润、各类地规费、以及完成承包围容所需的各项措施费用等;包括了乙劳保费、医疗费、人员调迁费、工伤亡补贴(救助)费、各类保险费用(含由乙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应由乙向地有关部门缴纳的工伤、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保险等各类保险费用和个人应纳的各类保险费以及为第三者伤害应投保的保险费用);包括乙所有人员的现场生活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或租房费用;包括乙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的现场管理费用。
2、已包括了同其它分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施工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乙抢工等费用。
3、已包括了为达到本工程完工条件,施工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配合工程委托收集、整理资料,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工程甲进行验收等的费用;
4、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的维护、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样品的制作、养护、封样等)、试验、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
5、包括了施工自行采购的施工所需的任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拆等的全部费用;
6、价款中包括施工应对施工现场临近结构物的保护、使用地道路的维护和补偿,以及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作统一部署和安排所增加的费用。
7、委托认为施工已取得可能对造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或调整。
8、本工程所有主材为甲供(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材料(青人行道板、青道牙、青路缘、青树池、预制混凝土镶边),现场关于材料卸车等事项由甲供材料负责,若需施工班组配合卸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由施工班组和甲供材料协商解决。
9、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价款变更,价格按中外建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已确定单价中相关价格执行,没有价格的另行协商办理。
五、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量是按图纸以施工实际完成合格的工作容计算,增减部分据实办理签证。
委托指定军、长江、汪吉文为现场验收计量人员,施工已完工作需此三人共签字可生效。
1、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规定,对施工提出的已完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支付。
施工应派代表参加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2、如果施工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委托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如果施工对委托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向委托提出申辩,委托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施工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
如果施工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甲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3、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凡超过图纸所示(包括变更设计图)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任强度、长度、面积、体积均不予计量。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4、对于隐蔽工程、合同外工程的计量,委托和监理工程师要事先通知业主,业主届时委派计量(价)人员协助计量并且最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对于施工已完工程量的任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签字齐全、记录完整、依据合理、计算准确。
委托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委派人员进行复核。
对于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直至勒令退出本工程,同时委托有权对施工处以0.3~5万元/次的罚款。
六、工程量确认
施工应在每月23日向委托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委托接到报告后7天会请本工程相关主题单位有关人员依据现场施工情况按设计图纸计量。
委托在会请相关单位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施工,施工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施工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施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本工程相关单位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工程量报告,委托不予上报工程量,并视为当期施工无支付要求。
3、对施工自行超出设计图纸围和因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委托及相关单位不予计量。
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
本协议没有预付款。
2、协议价款支付流程;1)施工每月23日前向委托提交符合本工程相关单位要求的基础数据资料并保证数据资料真实性,委托负责向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提交资料并签认2)本工程月进度款及协议价款相关资料签认完毕后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发包)支付给施工。
3、按月进度的80%支付,当月进度款在当月30日后至次月30日前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委托协助施工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碧海路项目部(发包),完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总额的9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总额的5%(扣除施工未施工的保修费用)。
4、若因中外建城市运营公司(总发包单位)原因无法按当月完成节点支付的,施工应予以谅解,支付时间顺延(但不得超过30天),施工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施工。
5、发包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支付价款时,施工若在向发包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14天后未接到发包项目经理答复的,施工应进一步向工程甲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发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
5、施工应在每月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发包提交上月民工工资发放表、机械租赁费支付表、试验费用,否则发包可以拒绝向施工支付工程款。
九、工程变更
1、施工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委托确认后通知施工;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甲做出的变更指令。
2、施工不应执行从中外建城市运营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委托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施工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委托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由委托项目经理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3、发生工程变更后,施工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围调整合同价款。
4、施工中施工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或经批准后的施工图深化设计)进行变更。
因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委托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因施工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无权要求追加分包合同价款。
十、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2、经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如有变动、项目部将按变动人数每人一万元处罚),并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测量员、机械管理员。
4、施工的任人员必须尊重甲、中外建城市运营公司和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无理顶撞。
违者对当事人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处罚,并更换施工管理及施工人员。
5、施工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时,应做到量材而用,对于浪费材料现象,委托一经发现,将按原材料的5倍进行处罚。
6、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参加项目部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者给予每次100元处罚。
7、项目部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施工措施、案等,施工不得拒收。
如有疑问可回函解决。
8、项目部的任罚款施工应签字确认,若施工拒绝签字,委托有权在通知上说明处罚的原因,登记备案后在当月的工程款结算中直接予以扣除。
9、除非总发包项目经理本人的书面认可,委托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人员签发、签认追加合同价款或减免费用的书面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签证、经济费用、变更洽商、索赔费用等)均无法律及经济效力。
10、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11、现场禁随地大小便,乱抛垃圾等。
12、施工现场、生活区禁有现金性质赌博,酗酒行为。
乙应保证整个食堂、宿舍卫生、做到宿舍床铺干净,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委托将不定期对施工后勤进行抽检,实施奖罚制度,施工不得出现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事件。
十一、安全生产
1、施工施工必须按照甲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施工用电、防护设施,施工不得私自拆改,如有变动,必须经项目部批准。
3、施工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的项目部将给与处罚:
(1)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2)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3)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4)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5)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6)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7)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8)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置和安全标志,未经项目部责任人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4、进场工人必须认真遵守甲《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5、提供参与施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因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和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各种事故,均由施工承担。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其他施工队伍或施工自己施工队伍的安全事故、致死、致残的,施工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受害人善后处理费、住院费、治理费、亲属来访的接待费、补偿费、调查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负责处理该事有关部门的罚款、招待费、调查费等所有费用及造成的影响均由施工自负;若属总发包造成的,施工应负责处理与受害人及家属的各种接洽事宜,并与发包及总发包协商解决。
7、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委托、施工双应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必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8、进场5日与委托安全员签订安全协议。
十二、消防、保卫管理
1、治安保卫
(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种规章制度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2)施工人员必须符合当地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证件。
(3)施工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4)办公室、宿舍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5)贵重工具材料要有专库存放。
(6)施工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盗窃,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及器材。
(7)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施工必须安排领导值班。
2、消防保卫
(1)油漆、化工材料配料不得在仓库及宿舍进行。
(2),因施工需要进入在施工场的易燃材料要根据计划量进入,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施工仓库要有专人看管,并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4)仓库各种材料要按性质及危险性质分类存放。
具有自然、易爆的物品及化学物品不得混放。
(5)仓库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吸烟、明火作业、取暖,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禁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具。
(6)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由项目物资部门进行登记、并设专人看管,格执行领用手续。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十三、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过程和质量应符合现行有关行业地()标准、规、图集的要求,主要有:
1、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管理人员提出后应该立即组织整改或答复,如果在验收时未整改的,对乙工长和质量员进行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负责。
2、施工必须认真对待项目部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3、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样板先行的原则,任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先做出样板,经项目部验收批准后可大面积施工。
4、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因施工原因未达到,委托将对施工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的损失。
十四、委托义务
1、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面的交底。
负责控制线放样。
2、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套(乙施工中所有图纸由乙自己负责,费用已包含合同价款中)。
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谈。
3、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乙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的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乙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和配合,施工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面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容的,委托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进行整改。
7、按照协议及发包流程申报工程款,并全程跟踪发包是否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8、帮助施工催促协调甲供材料进场到位情况。
十五、施工义务:
1、负责合同围工程施工有关的各项工作。
2、施工未按委托选定的劳务队进场,委托有权终止合同。
3、工未按委托要求的合同日期进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承担。
4、施工应格按照规及省属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全面负责。
5、施工必须配备专职测量人员,负责除控制线以外的所有放线工作。
放线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
6、原材料进场后做好取样试验工作。
7、每道工序完后先自检,并认真填写工序联检单,经本工程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签字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8、施工向委托提供其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办理施工人员各种必备证件。
施工应为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委托有权清理出场。
9、施工应按委托要求制定合理施工案并向委托提交详细的施工案及工程进度表。
10、施工人员应格遵守甲各项规章制度,凡打架斗殴、盗窃财物或聚众赌博,均按甲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施工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委托的文明施工生产的管理规定。
1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违章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概由施工负责。
13、积极参加和配合甲的其他活动。
14、负责搭设生产用临时设施,包括水、电管线铺设,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5、未经委托书面同意,施工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施工违反本规定,视同施工违约。
16、对甲供材料办理好交接程序后,作好有效的管理工作,最终使用量超过设计量及定额规定的损耗,所产生的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17、根据甲供材料进场情况自行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主动积极与甲供材料现场负责人沟通,由于材料不到位引起的一切人员、机械设备窝工停滞费用与委托无关。
十六、成品保护管理:
1、成品保护的责任
(1)施工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的区域专业的成品保护直接责任人,施工应设成品保护检查员1名,负责检验监督本专业成品保护工作。
(2)委托管理整个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施工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其负责。
2、成品保护的期限
施工从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其施工的专业竣工验收止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
3、成品保护的指定和实施
(1)施工要按照项目部施工工艺流程组织施工,不得颠倒工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一道工序。
(2)施工要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委托审批后,要认真组织执行,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成品保护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专业不允其专业作业。
(3)施工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员要每天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督促专职施工员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
十七、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管理
1、施工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委托存档备案。
2、施工必须将当月发包拨付的工程款如数发放工人工资,禁将均工人工资挪用或克扣工人工资。
施工每次发放给工人工资的情况包括签字手续,必须报发包及委托审查备案,否则,发包不予拨付工程款。
3、凡因劳务费的支付和工人的工资问题,施工故意纠集施工工人在公众场合、发包项目部滋事者,委托将给予施工每次不少于5万元的处罚。
十八、完工验收与结算
1、完工验收与移交
(1)施工应及时将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报送委托,由委托存档备案。
分包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施工须密切配合委托整理施工分包工程围相关资料。
(2)委托在收到施工提供的完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业主或其他单位进行验收,委托要求施工配合验收的,施工须配合委托进行验收。
(3)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未能通过,由施工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为施工提供完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完工报告之日。
(5)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委托要求施工移交工程的,施工应将工程移交给委托指定的接受人。
2、完工结算
(1)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经发包认可后7天,施工应按发包结算流程填报资料送交委托、发包有关业务人员签署意见,然后编制并向发包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2)委托、发包收到施工递交的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结算流程进行核实,程序单经发包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成立。
(3)施工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委托、发包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未能及时配合委托、发包办理结算事宜的,由施工承担责任。
(4)施工向委托、发包递交的分包工程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须真实可靠,应完全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若施工的分包结算送审额高于最终经甲最终确认的分包结算额的,以经甲最终确认的结算额为基数,高于五个百分点的,高于五个百分点后的被核减额的5%(或甲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以金额最大者为准),作为施工应向发包支付的违约金在应付施工价款中直接扣除。
十九、违约、索赔、争议和补救
1、违约
(1)本协议第七条提到的发包不按分包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施工履行了向发包及发包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通知后,未得到答复,也未付应付款项,发包应承担应付款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由发包支付给施工;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施工违约,施工应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
1)施工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施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承担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
2)本合同条款提到的施工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节点、整体完工日期或委托、发包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按每延误一天承担1仟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条款第十四5款提到的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对施工处以3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委托、发包造成的损失。
4)若因施工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由施工承担全部责任,处以每起3万元以上罚款并承担甲的损失。
5)施工的有关人员,未经委托、发包的同意,以索要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项目业主、监理、甲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项目业主、监理、甲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经劝阻其仍不离开的,甲在或其它联络式向分包项目经理或乙的其他相关人员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行为通知后的一小时,乙的人员仍未离开继续妨碍的,按每人每小时1000元计算作为施工应承担的违约金。
6)因施工的原因造成已有道路、构筑物及边环境的破坏,施工除了要承担损失外,还要接受委托、发包为此对施工的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影响大小,罚款额在1万元之间。
8)无视委托、发包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委托、发包在向施工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未见纠正后,可以向乙处以10000元/天的违约金,直到委托、发包证明上述违约事件已全部纠正。
委托也可终止施工在本协议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委托、发包的任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委托、发包的任权利和权限。
委托、发包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施工完成该工程。
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施工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施工承担,并由委托、发包从施工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
9)由于施工自身原因引起的建设环境问题,如纠纷事件、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重影响工程建设,以人民币1万元向甲支付违约偿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10)由于施工不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等要求自愿退出,对已完工程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按已完工程量的80%结算,其余20%款项作为乙违约金予以扣除。
上述施工的违约金,无须通过施工的确认,由委托、发包在应付施工的任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补足。
施工若对委托、发包计算的违约金和扣款额有异议的,按本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施工违反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施工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施工应保障甲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协议甲将负责的任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可从本应支付施工的任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法的可能。
(4)一违约后,另一要求违约继续履行协议时,违约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索赔
(1)当一向另一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委托、发包未能按分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委托、发包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施工的其它经济损失,施工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发包索赔,索赔时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的7天向委托、发包发出索赔通知,若在此时限未向委托、发包发出通知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到有关协议价款、费用增加,施工自愿放弃追索增加费用、工期展延的权利。
(3)在实施分包工程的过程中,如施工遇到总包合同可以向项目业主索赔的情况时,施工应按照总包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通过委托、发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索赔要求,以保证委托、发包可以及时向项目业主进行索赔。
在委托、发包收到施工索赔报告后21天给予乙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成功后,委托、发包可将相应部分转交施工。
(4)委托、发包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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