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电子教案.docx
- 文档编号:24625013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175
- 大小:132.06KB
经济法电子教案.docx
《经济法电子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电子教案.docx(17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电子教案
《经济法》课程教学进度安排表
2009-2010学年度第1学期工商管理专业大专班
周次
(日期)
教学内容
课时
计划
(节)
备注
第1周
9月1日—9月4日
导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2
课堂教学
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
第2周
9月7日—9月11日
第2章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2
第3周
9月14日—9月18日
第2章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
课堂案例分析
2
案例分析
第4周
9月21日—9月25日
第3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2
周次
(日期)
教学内容
课时
计划
(节)
备注
第5周
9月28日—9月30日
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物执行与债务
入伙与退伙
2
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2
第6周
10月9日—10月10日
第5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及权利和义务个
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2
第7周
10月12日—10月16日
第6章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
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责任和破产救济
2
第7章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2
第8周
10月19日—10月23日
实践:
拟一份合同书
2
课堂实践
周次
(日期)
教学内容
课时
计划
(节)
备注
第9周
10月26日—10月30日
第8章担保法
担保法概述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与定金
2
第9章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概述商标法专利法
2
第10周
11月2日—11月6日
第10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第11周
11月9日—11月13日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
案例
第11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监督
2
第12周
11月16日—11月20日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法律责任
2
案例
周次
(日期)
教学内容
课时
计划
(节)
备注
第13周
11月23日—11月27日
第12章广告法
广告及广告法概述
广告准则与广告活动
2
第13章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开发、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
2
第14周
11月30日—12月4日
第14章财税及政府采购法
2
第15周
12月7日—12月11日
第15章金融法
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票据
2
第16章证劵法
证劵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
2
第16周
12月14日—12月18日
第20章会计、审计、统计法
第21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
2
《经济法》课程说明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我国主要经济法律的具体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是我系工商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与形成对经济法实践、经济法思想、经济法理论的理解、分析和应用能力;培养与形成对组织环境的分析能力;培养与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授课班级
08工商管理大专班
授课形式
课堂教学
授课日期
2009年9月1日
授课时数
2
周次
第1周
授课章节名称
导论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法的起源
2、掌握法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
3、掌握几个基本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1、法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
2、所有权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
难点:
无
教学过程
1、知识点引入讲解
2、案例讲解分析
教学方法和手段
运用讲授法和案例式方法引导教学
作业内容
1、案例分析:
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课后记
导论
Ⅰ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语义
1、法的普通含义:
方法、规律、规则等,指事物存在与发展的逻辑现象。
2、法的专业含义:
法律、法规,指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则,强制性规则。
二、法的本质
1、神学派——认为法是神的意志。
2、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人们基于自然性质的理性的契约。
3、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
4、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5、社会法学派——强调法的“社会利益”、“社会效果”。
认为:
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给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是不可能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Ⅱ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产生
神学派认为:
法是超自然存在的,永恒的。
自然法学派认为:
人类受理性和正义支配,互相订立契约,产生法。
实证主义学派认为:
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促进人类幸福。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的发展
(一)习惯法出现
(二)成文法出现
(三)法律分类出现
Ⅲ、法的形式、体系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须2/3以上的代表同意。
2、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须1/2以上的代表同意。
3、行政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据宪法的授权制订。
5、有效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高法、高检)。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国内法在分别确立和保护不同的实体权利方面,因分工而形成的系统结构。
这在各国是有所不同的。
以民法法系为例:
(一)法国
1789后形成五法典:
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刑诉法典。
(二)日本
1907年形成六法:
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三)我国台湾
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形成新六法全书: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
将商法分别编入行政法和民法之中。
(四)我国大陆地区
2001年03月,有关文件称,我国以建成七大类的法律体系:
1、宪法及相关法
2、行政法
3、民法、商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的分类
由于历史背景不同,法从其产生时起,就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如:
古埃及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及其元老院法、官吏法、平民法)等。
(一)五大法系——两大法系
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1、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日尔曼法系和成文法系。
2、商法法系
商法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等。
3、当代法学发展趋势
流派纷呈,互相融汇;注重经济利益和公共权利”;
出现“法的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私法虚化”等现象。
(二)按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特性不同的分类
1、国际法
国际公法——有关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不同国家的普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趋于一致)。
2、国内法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实现权利的步骤与方法的法律。
也称之为“诉讼法”。
IIII几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三、所有权。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
《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债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
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授课班级
08工商管理大专班
授课形式
课堂教学
授课日期
授课时数
2
周次
第1周
授课章节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经济法的历史
2、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特征、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1、经济法法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
2、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教学过程
1、知识点引入讲解
2、案例讲解分析
教学方法和手段
运用讲授法和案例式方法引导教学
作业内容
1、案例分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课后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Ⅰ经济与法的关系
一、经济的内容—财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基础。
二、法律是保障,是统治阶级确认的一种社会经济生活模式
Ⅱ有关经济的法——实质意义(或普通意义)的经济法
一、古代各国有关经济的法——诸法合一
二、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有关经济的法——民法、商法
法律的划分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订,开创了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
三、现代各国有关经济的法——多种多样
(一)英美法系的经济立法
1、财产法
2、合同法(契约法、买卖法)
3、侵权行为法
4、公司法
5、公平竞争法(有效竞争)
(二)民法法系的经济立法
1、民法分为:
人法(公民资格与权利);物权法;行为法;
2、商法分为:
商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法;商事法;
3、经济法(行政经济法、统制经济法、企业管理法)。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内容及关系(参见附表及图-略;)
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
(非独立性)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
广义:
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的全部法律。
狭义:
指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
如:
民法中的财产权、契约;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保险法等。
1、财产法2、主体法3、行为法4、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
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四、经济法的本质为: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IIII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
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通常分为:
1、事件——不以当事人主观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自然灾害,战争)
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授课班级
08工商管理大专班
授课形式
课堂教学
授课日期
授课时数
2
周次
第1周
授课章节名称
第二章公司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特征
2、掌握公司法调整对象
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组织结构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1、公司法调整对象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组织结构、设立
难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教学过程
1、知识点引入讲解
2、案例讲解分析
教学方法和手段
运用讲授法和案例式方法引导教学
作业内容
1、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程序
课后记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1、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公司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性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各国公司法所普遍认可的。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可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
公司是法人,必须具备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在我国,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设立,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之规定。
其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
公司对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另外,公司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体现。
公司还应该具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2)公司具有集合性
公司是由若干股东集资所组成的经济组织,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至少有二个以上的股东,这已被各国立法所规定。
集合性是公司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
当然在这一特征上也有例外,如美国各州公司法允许设立并存续一人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立法是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情况予以规定的,其本身并没有构成对公司集合性这一本质特征的否定。
(3)公司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本质属性是企业,即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科技开发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又不等同于法人。
我国通常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二种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这既表明了公司的企业属性,又表明了公司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的分类公司可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若干不同种类的公司,如:
依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依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支配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依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
(一)公司法的概念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随着公司本身的不断发展,各国公司法在立法形式上,立法内容上日趋完善。
我国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它对于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例如:
三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方面的特别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等等。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
本章所研究的仅限于狭义的公司法。
(二)我国《公司法》的适用
《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该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主要有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18条还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此外,我国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属特别法上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及组织机构特别法上未作规定的,均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二种。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相比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对股东人数,许多国家都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我国规定2-50人。
第二,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股份,每个股东只有出资,该出资亦不表现为证券形式,且出资数额可以不同。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第三,人合兼资合的特点。
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的,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份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
同时,股东的出资以现金及财产为限,不得以信誉和劳务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缴纳股本的总和,这又充分体现了资合的性质。
第四,封闭性。
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得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简单。
同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稳定,经营状况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无需公开财务状况。
正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有的国家直接将其称为封闭性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针对我国特殊国情专门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公司股东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其设立条件和程序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外,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
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电子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