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片面和偏执论婚姻契约与商业契约的本质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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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片面和偏执论婚姻契约与商业契约的本质差异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片面和偏执
——论婚姻契约与商业契约的本质差异
撰文:
陈晋东
(本篇博客文章欢迎转载、转发,但需标明原作者名)
关键词:
新婚姻法,婚姻,离婚,离婚诉讼,家庭财产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
这部司法解释一出台,立刻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和争议。
在争议过程中,出现了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
在本人看来,这部司法解释与其说是中国立法和司法的进步,倒不如说是退步。
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条文的司法者对婚姻和婚姻契约的内在本质意义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其最大的谬误,就是将婚姻关系和婚姻契约与商业关系和商业契约完全等同起来,丝毫不考虑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从而对有关婚姻法理应遵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作了错误的定位。
这里先比较一下商业关系与商业契约与婚姻关系和婚姻契约的差异。
这里先从商业关系和商业契约谈起。
商业关系和商业契约是参与商业交易和买卖行为的双方自愿建立的关系和达成的契约。
从商业契约的角度来看,法律所要维护的公平和正义是确保资金转移、产权处置、以及交易过程的公正,以此来确保交易公平。
而婚姻关系和婚姻契约与商业关系和商业契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以当事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其目的不是进行商业交易,而是组建和确立双方的家庭关系。
商业契约只讲交易公平,不涉及家庭关系和复杂的家庭伦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国历来才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
对于婚姻契约而言,家庭关系一旦确立,当事双方在家庭中就应当享有对等的婚姻权利,并为维持而尽到各自的婚姻义务,承担婚姻责任。
而绝不像商业契约那样是简单的“一锤子”买卖,将婚姻契约与商业契约混为一谈,是对爱情、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的亵渎!
因为商业关系可以完全不讲感情,不讲道德伦理(马克思早有经典论述),但婚姻关系则必须以感情和道德伦理为前提和基础,以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障。
如果婚姻关系和婚姻契约完全不依双方的情感和道德伦理而制定,那将导致不仅是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悲剧,还将导致全社会的灾难。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用商业关系来定义婚姻关系,其结果会导致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处处以金钱来算计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利害关系,比如,一方答应另一方的求婚,前者要不要收钱?
一方对孩子的姓氏有决定权,另一方要不要讨价还价(商业上的“冠名权”和“商标权”是很值钱的)?
做一次家务,一方对另一方付多少费、怎样计费、计费标准怎么定?
生育和扶养孩子的帐应该怎样算?
对果一方本人或其父母生病了,另一方给予照顾要不要计劳务费、按市场价还是协议价计费?
一方对孩子的教育花的时间更多,另一方要不要掏钱?
甚至一方要求另一方跟自己同房,另一方是不是也应该记帐(而且还要事先讲好价钱)?
一般而言,这些费用和帐单都是男方应该向女方支付的,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出来,它只体现出了男方“看得见”的财产权,而将女方“看不见”的财产权完全抹煞了。
将婚姻契约与商业契约混为一谈,这是只有中国的立法者才有可能干的蠢事。
中国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清官”嫌麻烦了,想快刀斩乱麻,但这种“清官”还能够是清官吗?
由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婚姻失败后有关离婚诉讼的司法问题,下面就接着谈一谈离婚诉讼司法判决的公正性问题。
前面本人提到,婚姻的基础是当事双方的感情基础。
离婚主要发生在当事双方的感情破裂之时,这时就该追究感情破裂的原因。
但我们的最高司法者不想卷入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感觉太麻烦。
在这里,试图将复杂问题作简单化的处理的主观动机为他们在观念上的错误埋下的隐患。
但即使不追究感情破裂的原因,那么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我们的司法者是不是应该加以考虑呢?
但我们的司法者连这个问题也不想考虑,而只打算将离婚诉讼与一般的商业诉讼看作是性质完全相同的司法诉讼,这就产生了这部司法文件的最大的不公!
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司法者完全错误地理解了离婚诉讼和商业诉讼的本质差异!
在本人看来,将婚姻关系与商业关系完全混为一谈凸显了我们的最高司法者在智慧上的缺陷。
这是导致这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失公允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当然,由于离婚诉讼几乎都发生在感情破裂之时,因此我们的司法者可以将感情问题撇到一边。
但对于婚姻契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则是我们的司法者所不应当完全抛到一边,不予考虑的。
但我们的司法者的错误恰恰就出现在这里。
作为面对各种离婚诉讼的司法者,决不应该完全抛开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来审理与离婚诉讼有关的案件。
如果这样做,法官就会变得与老百姓所痛恨的混官毫无差别。
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却为中国的法官这样去做奠定了错误的司法原则基础,而其根源就在于在他们的指导思想中已经将婚姻关系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商业关系,将婚姻契约等同于商业契约。
商业交易和买卖关系是不以感情为前提,当事双方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所应遵守的义务和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双方和婚姻权利、婚姻义务和婚姻责任完全不同。
由于我们的最高司法者将婚姻关系完全等同于商业关系,将婚姻契约等同于商业契约,丝毫也不顾及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于是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如果依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精神来判决离婚诉讼,就会出现世界司法史上最大的不公。
如果依据这部司法解释来断案,就会出现只承认财产权,而否定婚姻关系中的其它权利的现象,导致婚姻内权利、义务和责任完全不对等的现象发生。
这种现象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的姓氏权归男方,女方家庭将失去传宗接代权,这对于女方家庭而言是一种无形但严重的损失,尤其是现在强制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情形更是如此。
这种不公正的情形已经导致许多家庭不愿意生女孩,只想生男孩。
(2)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做更多的家务甚至是全部的家务(这是几千年婚姻习俗和惯例使然,但婚姻法无法改变这种习俗)。
(3)男方有权将时间花在挣钱上,女方却必须将更多的时间花在家务劳动、养育子女、教育子女、甚至照顾男方的父母上,这几乎肯定会影响女方挣钱的机会,但女方因此承担的个人损失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全不考虑。
离婚时,男方挣的钱,包括房屋月供的钱,都会算在男方名下,名义上女方能得到一些补偿,但能不能真正得到公正的补偿,只有天知道。
(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还在有意无意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体制对女性已经公开化的对女性的不公。
譬如,女性找工作比男性困难得多,女性的工资普遍比男性低,女性很有可能因生育孩子而失去工作和晋升的机会,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彻底失业。
女性这种损失原本还可以从婚姻中求得一定的补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将这种希望彻底剥夺,从此婚姻和家庭不再是女性可以托付一生的对象,离婚诉讼强调财产权的做法将使她们失去一切求得补偿的机会。
(5)除此之外,身为女性还会组建承受另一种隐形的、无形的损失:
青春。
我们的最高司法者也许会认为,在组建和维持家庭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会经历青春逝去的损失,但对比一下就会知道女性在婚姻过程中青春的损失要比男方大得多。
一般而言,女性的青春最多能在婚后延续十年左右,而男性即便到了四十和五十岁,仍然能保持形象上的相对而言的魅力,女性则会因时间的关系而损失更大。
女性为婚姻对象在容貌上的损失,也会导致一旦离婚女性会遭遇更大的不幸。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在当代法治国家(以美、英、法和日本为典型),婚姻法都有意识的加大了男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成本,而使女方能得到更为合理的精神损失、劳动损失、和时间损失的补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最大的不公还在于,它不再对离婚过错方的责任的追究。
真正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在婚姻法中应该通过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责任的追究来求得司法的公正和平衡,但我们的最高司法者现在仅仅因为嫌麻烦和费事而不再追究这种责任,这对未来的离婚双方(尤其是女方)埋下了法律对他(她)们完全失去公道的祸根。
我们的立法者在新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中显得非常偏执。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某些女性试图通过婚姻来谋求个人财富的增长,并把婚姻错误地当作“求财”的手段,并因此而亵渎了爱情和婚姻,我们的司法者就因此而将所有的女性都视为这种人——于是就为他们在主观上对所有的女性抱有偏见奠定了观念上的基础。
这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显然将中国现在所有的女性都视为“红颜祸水”了。
在他们看来,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很多包二奶现象、女方婚前普遍向男方提出的买房现象,原因都是她们利用自己的青春美貌来要挟男方的结果。
责任都在女方。
二奶们愿意做二奶,看重男方承诺的高额买春费,年轻女生愿意嫁有钱人,看重的是对方的财产,如果买不起房就不嫁给你。
这种现象的确不是一个好现象。
但责任真的全都在女方吗?
所有的女性都是这样的人吗?
新婚姻法就可以这种现象为理由不加区别地惩罚所有的女性吗?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们片面而简单的认定,目前社会上的“小三”现象和“包二奶”现象之所以猖獗的根源,全在于在许许多多的女性贪图富贵,好逸恶劳。
却丝毫也看不到产生这种“丑恶”现象的更为复杂的社会根源:
即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
这种性别歧视不仅表现为家庭中的“重男轻女”现象,而且还表现为社会中公开的“重男轻女”现象。
前者已导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性别生育比例失调的社会性难题,后者则使得在整个社会的就业市场女性找工作比男性难得多,即便能有幸找到工作,女性的工资收入也普遍比男性低一大截。
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政府从来就没有采取过法律措施来加以纠正。
这才是问题的根源!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广大女性一直以来都在做着一种特殊贡献:
生育和养育下一代的重任。
她们生育和养育下一代的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中国的法律制定者们简单地认定为是天经地义的,但却从来也不认为她们的这种付出既是对家庭的,也是对社会的。
许多公司和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之所以要对女性设很高的门槛,并压低女性的工资,说穿了,就是因为女性要承担生育和养育下一代的职责,而这一“家庭”职责势必会影响到她们对公司和企业本职工作的尽责。
这样一来,女性在中国这个社会中就成了注定要被牺牲的一个群体:
一方面她们在家庭中要承担生儿育女的重任,还要承担家庭中比男性多得多的家务劳动,另一方面她们在社会上找工作比男性困难得多,工资也普遍比男性低,一旦年龄稍长,她们被公司和企业解聘的可能性也要大得多。
在现实中,很多年轻女性都因为有可能在未来几年生孩子而在无形中失去被企业聘用的机会,虽然名义上对怀孕期的女性企业不能解雇,但生育孩子后由于女性(出于本能)会将大量的时间用于照顾孩子,企业常常会因此而找借口将其解雇。
中国女性为家庭、为社会的付出得不到中国法律制定者们的任何认可——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表现出对女性的这种付出有任何补偿。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本人接触的所有女性中,普遍都存在一种对未来的不安全感。
由于女性在社会上的生存条件更没有保障,收入普遍比男性更低(这是中国的法律所认可的),这就使得她们只能将自己青春作为一种筹码来搏取对未来生活的确定感。
而女性而言,她们的青春也是靠不住的(稍纵即逝),所以社会的不公促成了中国社会极为普遍的女性“傍大款心态”。
中国的法律制定者们,基于自己的无知,看不到整个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却只看到她们被社会现实所扭曲的心态,于是乎决定对女性实施一种集体性的惩罚——在维护男性的社会优势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他们在家庭中对女性的权威。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认为中国的立法者将目前某些女性婚恋观中的扭曲心态全部归咎于女性“贪图富贵、好逸恶劳”对广大女性是绝对不公平的。
中国的立法者实际上是回避政府对女性的法定权利采取任何补偿性法律保障职责的前提下,对广大女性采取不加区别的集体性惩罚的。
首先,看一看我们的劳动力市场。
很多公司和工厂招工时可以公开宣称不招女性,或者只招年轻女性,女性只要年龄见长就很难有找到工作的机会了。
这在法治完善的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妇女找工作比男性难得多,往往只得依靠从组建家庭中得到一点补偿的机会。
但这已经被视为是女性贪财、道德败坏的原因了。
由于社会上公开的歧视女性现象的普遍性,女性的工资收入不仅通常比男人低,而且求职的机会比男人少。
生男孩子的家庭通常能从儿子那里得到一些养老接济,但生女孩者,是没有指望的。
这使得人们都不愿意生女孩子。
中国的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不平衡,这是畸型的社会习俗和法律精神所导致的畸型的社会结果。
但我们的立法者对此毫不在意。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由男女之间真诚的爱恋而结成的婚姻关系是许多女性在这个畸型的社会可以找到的生存避风港和心理慰籍所。
由于独立生存对女性难度较大(已有越来越多女性被逼到了靠出卖人格靠被人包养或当妓女来谋生的地步),许多女性不得不对结婚抱有很高的期待。
这种期待也是这个畸型社会所催生的。
很多女性既然对自己未来生活的预期很恐惧,只有在结婚的问题上提很高的要求,以青春作赌注来搏未来的幸福。
但这不仅扭曲了爱情,而且也就使得这种要求偏离了合理的范围而成为了一种与社会道德不吻合的主观要求了。
人们常常会谴责现在的女性过于贪财,用婚姻来要挟男方,但人们却很少去关注社会对女性的不公。
虽然现在很多女性一心只想钓金龟婿的想法确实让整个社会对年轻女性产生了不好看法,而她们的这种想法和要求也确实包含了好逸恶劳的心理,但如果将导致这种现象的责任完全归到年轻女性们头上,社会不作一点反省也是不公允的。
而现在我们的立法者就要基于这种看法对女性实施集体性惩罚了。
中国的立法者出台的新婚姻法其实是过于偏颇的。
如果自己的智慧不够,就去参照一下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
这些国家的婚姻法明显都偏向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
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女方都能获得较为合理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这些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消除了歧视女性的条文,但在中国,歧视女性的企业和社会行为完全是堂而皇之的、公开化的,法律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中国的女性最悲惨的是,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在家庭生活中也处于弱势。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婚姻法将彻底偏向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通常是男方)。
女方对家庭的付出,一般比男方多得多,但新婚姻法丝毫也不考虑这种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付出。
在今后,谁在社会上挣的钱多,谁就是家里的真正主人,另一方则完全沦为人格上的附属地位。
谁让你只会干家务,只会带孩子,不会挣钱呢?
中国的女性在社会上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而且工资绝大多数都比男性低,结婚后要为家庭承担更多的个人付出(生孩子、做家务、教育孩子等)但这些都不被婚姻法所承认。
女性的容颜更容易变老,自身的美丽被占用,岁月过后男方不用为此付出任何损失,大可以另找新欢。
如果女性的社会地位低,家庭方面也得不到任何补偿,吃亏者肯定是女性。
另外,在中国很多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本来就很严重,婚姻法如果不向女方倾斜,几十年后,谁也不想生女孩。
会导致严重后果,所有这些,中国的立法者都能想得到吗?
中国的立法者们,如果你们的智慧不够,你们是不是应该学一学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者?
至少也应该参考一下这些国家的婚姻法吧。
另外,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但按揭贷款是否在婚后也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吗?
这可能吗?
这只适合于AA制家庭,但另一方在这个家是做客,而不是另一半的主人。
这种婚姻关系能延续多久?
有房的一方会对另一方居高临下,颐指气使。
这种家庭关系不别扭吗?
如果这样的立法一旦通过,家庭关系就会被彻底改变。
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无论是否靠贷款,无论婚后是否还要用家庭的共同资产来还货,房屋的产权就归男方。
这等于男方可以公然将婚后共同财产中合法地将一部分占为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有。
但女方的收入却全部归入共有部分。
据说新婚姻法也会对婚后房产增殖的部分对女方作一些补偿。
但房价年年在涨,而政府又出台了限购措施,每个家庭只能买一套房产。
如果男方买了房,女方为自己购买房子的权利实际上就被剥夺了。
今后房产的增殖部分,男方实际上会占很大便宜,若干年后,房价又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法院判决后补偿给女方的钱,恐怕会使得女方只能望房兴叹。
永远赶不上趟,沦为永久的无房户。
而男方因为有房另打新欢可以说是易如反掌。
另外,在家庭关系方面,新婚姻法实际上将女方对家庭的任何付出视为是理所应当,不仅儿女要跟男方姓,男方可以光宗耀祖,女方则成了男方的财产,没有个人人格权。
只有离婚后才能重新获得这种人格权。
女方的地位一下子降到了连女佣都不如的地位。
女佣干了家务事要获得报酬,妻子是尽义务,但不能从家务劳动中得到任何报酬。
一旦离婚则会被扫地出门,财产完全归男方。
女佣没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妻子也必须尽这个义务。
女佣没有义务为男主人生孩子,但妻子必须尽这个义务。
女佣没义务教育男主人的孩子,男主人的孩子考不考得上大学与她无关,但妻子必须花足够的时间和心血尽这个义务。
而所有这些女方所尽的义务,男方都不用付报酬。
由于财产权完全归男方,妻子一旦年龄出现老态,丈夫不再喜欢,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离婚(现在离婚不是完全自由吗?
)然后又用自己有房有车的条件去勾引更年轻美貌的女子。
而对方会看重他的财产会很愿意嫁给他。
一切的主动权都在男方。
离婚后,男方即使已经四十或五十岁,仍然可以得到年轻女性的青睐,可以重新组建一个非常舒适的新家庭,女方则已人老珠黄,大多只能过单身。
由于没有财产,法院一般也不会将孩子判给女方,因为女方已无抚养孩子必需的经济能力。
法院可以以为孩子的未来着想的名义将孩子判给男方。
女方只能孤老终身。
除非找一个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而且这个男人肯定很穷,因为富有者大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女生。
这样的立法一旦通过,如果双方的家庭都比较富有的话,双方都会抢先买房,会让房地产市场更红火。
因为先买房者可以在婚后让对方在实际上也承担房贷,但一旦离婚,没买房的一方会一点也得不到。
我们的立法者大概是智商有点问题。
说是离婚时要协议补偿,但房价天天在涨,以后的补偿能补偿房价的涨价部分吗?
这样一来,被赶出家门的一方会因买不起房而睡大街。
这样的婚姻法一旦通过,将重新确立有钱有势的人在家庭中的绝对主导地位。
既可以为贪官们解套(二奶的所有权利都被视为非法,贪官们可以合理合法地不用承担经济上的赔偿),也可以让富有的富二代任何玩弄女性。
我们的立法者大慨认为,贪官们之所以会去包二奶,是因为她们用自己的美色去勾引原本人格高尚的贪官。
所以惩罚的对象就应该是这些甘愿做二奶的女性,谁让她们没脸没皮地去勾引贪官们呢?
至于包二奶现象究竟贪官们的责任大还是二奶们的责任大,我们的立法者显然是站在了贪官们一边,但立法的公允问题却被他们忽视了。
事实上,虽然的确有一部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女性甘愿做二奶或小三,而去破坏别人的家庭,但更多的情况下,许多女性沦落到做二奶或小三的地步,与有钱有势有地位的男人们迷恋年轻女性的姿色而对她们威逼利诱的结果。
这些人往往是年轻女性的顶头上司(是她们的上级官员、公司主管、企业老板、甚至是她们在学校的导师),年轻女性由于在社会上很难立足,往往不得不屈从于这类人渣的威逼加利诱。
由于当了别人的二奶或小三是一件让女性难以启齿的丑事,她们往往无法利用正常的法律渠道伸张自己的权利。
新婚姻法只对二奶或小三们进行惩罚,却对那些利用权势来压迫和威逼她们的男人们网开一面,没有任何惩罚措施,这就是法律的不公正。
在中国,贪官们包二奶相当普遍,但从来没有任何一位官员是因为包二奶而受到法律惩处,除非他们因贪污被揭发,这就是法律的不公正。
人们对包二奶现象很痛恨,但处罚只针对其中的女性,而不针对男性,这就是法律的不公正。
对于富二代而言,我们的立法者非常看重他们的财产权。
以前富二代玩弄女性的办法大多采取长期不结婚,用谈恋爱的名义玩弄一个又一个的女性,法律拿他们没办法。
但一旦结婚,他们既要受法律的管束,也要受妻子的管束。
但现在更好了,结了婚他们不再怕妻子管束他们了,妻子敢管就跟你离婚,让你光着身子出家门。
法律呢?
现在也偏向于他们。
财产是他们的,离了婚女方得不到任何补偿,即使有补偿也少得可怜,不足以维生,如果再加上可能性很大的失业,情况就会更糟。
富二代不会为这一点点皮毛一样的损失难过。
女方只不过是免费为富二代提供了几年的性服务而已。
富有人家的妻子们,以后你们的老公要去搞一夜情、包二奶、或者嫖娼,你们最好别管,如果你们要管,你们的下场会很惨。
你们对自己的老公必须逆来顺受,言听计从,好好学一学“三从四德”。
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家庭妇女的地位是有保障的,而中国的新婚姻法对妇女的权益一点保障也没有。
在日本,家庭妇女的家务劳动在法律上是要得到权利认可的。
男方必须变想向家庭妇女支付工资。
一些妇女几十年也不参加工作,但她们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到相当于丈夫工资的50%,如果丈夫过世,她可以领到丈夫工资的80%。
一旦离婚,房产的70%都归她们。
人们一般认为日本是一个男权社会,但它的法律明显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但中国号称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但即将出台的新婚姻法却将妇女的权益完全剥夺干净。
妇女为家庭,为社会,为养育下一代所做的贡献和付出的辛劳,完全不被承认。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
在美、英、法等西方国家,无论是亿万富翁家庭还是平民百姓家庭,如果发生离婚诉讼,如果没有婚前协议,一旦发生离婚,财产一般都均分。
如果是亿万富翁家庭离婚,女方一般会获得巨额补偿。
但在中国,婚姻法的制定者现在决定完全不顾达成婚姻所必须具备的爱的基础和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其它种种因素,完全用财产权来衡量离婚诉讼中双方的得失,看起来似乎很公道,但实际上掩盖了最大的不公道。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还是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作怪。
在中国主流社会的人们看来,女人天生就应该在家庭中居于从属地位,不仅人格要依附于男方,女性本身长期以来一直就被认为应该是男方“财产”的一部分,怎能允许你保持人格独立,还要分夺原本属于男方的财产?
这部即将实施的所谓新《的婚姻法》,说穿了,就是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彻头彻尾的《家庭财产法》,它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整个世界的男女平等观念潮流是格格不入的。
新婚姻将是一部对有钱有势的人们大为有利的法律,是一部男性之恶进行偏袒,对女性(无论是否有错)都进行集体惩罚的法律。
中国本来就是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的社会,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还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纠正整个社会几千年以来积淀的恶习,反而一味地用封建时代将女性视为“红颜祸水”的观念来主导立法进程,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降低的所有罪责都片面地强加到女性一方,这只能是立法者的偏执。
长此以往,中国社会在几十年之后,必然会面临不可逆转的社会危机。
我们的立法者们该醒一醒了。
你们的立法是否在进一步引导中国走向人口性别比往更加畸型的方向发展?
这值得你们深思!
立法者们只是一味的强调人们应该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但他们确定立法原则时却在做与此背道而驰的事情。
这是什么原因,只有天知道!
现在即将为人父母的夫妻们,你们要想好该生男孩还是女孩?
?
?
这对他(她)们未来的人生和你们未来的人生都有很大影响。
你们的女儿们本来就处于社会的弱势一方,她们原本还可以从她们与男方组建的家庭中得到一些对未来生活的确定感。
但现在婚姻法又进一步剥夺了她们在未来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大家都去生儿子,儿子更容易在社会上立足,更容易取得事业的成功,不会沦落到家庭妇女地位。
由于收入普遍比女性高,他们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可以使他们在家庭中享有比妻子更高的地位,何必要生一个女儿去受别人的气呢?
她们如果有一天被赶出她的家门,生活无着,流浪街头,你们能怎么办呢?
法律是偏袒家庭中有能力挣钱多的一方的,好好想一想吧。
中国的女性在社会和法律上所遭受的歧视的压制,还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譬如,在我们这个社会,到今天为止仍然是一个可以公然歧视女性和压制女性的一个社会。
女性可以被当作畜牲一样买卖。
法律只打击人口拐卖者,但绝不打击人口收买者。
女性的基本人格和权利就这样在法律上就被否定了。
男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去买一个女人来“合法的”、长期的强奸,就算“买妻”的事实被揭露,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多只是将他非法得来的“财产”(即买来的“妻子”)没收。
很多不幸被拐卖的妇女,长期对出钱收买的“买家”强奸、施暴和虐待,但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惨无人道的行径从来都不予以严惩。
据说法律制定者也是考虑到“买家”出了钱,享有买断女方的财产权和财产“使用权”(强奸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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