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胜诉美国.docx
- 文档编号:24629145
- 上传时间:2023-05-29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42.50KB
中国电池胜诉美国.docx
《中国电池胜诉美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电池胜诉美国.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电池胜诉美国
中国电池胜诉美国“337调查”
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
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美国的337条款就是近几年国内企业频繁遭遇的一道关卡。
从2002年到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中国电池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1)案情回顾
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锌锰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75%以上的产品出口,我国对美国和欧盟出口的产品均为无汞型锌锰电池。
2003年4月28日,美国电池企业劲量控股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5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内地、香港以及日本、印度尼西亚等25个国家和地区生产无汞碱电池和零件的企业展开“337调查”,我国的南孚、双鹿、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电池企业被列入被告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申请调查的7家企业均是内地电池行业中对美出口的大户,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不能排除这是美国企业对中国电池出口日渐增多、导致自身市场份额被瓜分而采取的措施。
但这位人士强调,即使这种推测成立也不会影响裁决的既有程序。
同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立案调查。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初裁认定,中国9家电池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构成对美国劲量集团的专利侵权。
6月9日,中国电池企业又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
经过艰苦的对簿公堂,2004年10月,USITC正式宣布美劲量集团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该专利侵权案件调查终止,中国9家应诉电池企业赢得了终裁。
(2)评析:
“337条款诉讼”
a.“337条款诉讼”概述
美国的“337条款诉讼”源自“337条款”,因《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该条款禁止进口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物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半导体光电产品、商业秘密与灰色市场(graymarket)进口等。
该条款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遭受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此条款后经1974年、1988年及1994年三次修订,在最近一次修订后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USITC)就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规定,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设计侵犯美国的在先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均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
通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337条款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I)起诉条件宽松:
“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
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此不公平贸易做法甚至可以不以实质损害为前提。
只要该进口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就可以启动该程序,这较之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更为严格,从而使调查有利于保护起诉方的利益。
(II)结案迅速:
大多数337条款案件必须在12个月内审结。
而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至少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审结,因而,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开始利用337条款对付来自于外国公司的市场竞争,近几年大量针对我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更加证实了这一点。
(III)后果严重:
337条款诉讼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了包括排除令、全面或有限排除令、永久或临时排除令以及停止和终止侵权令在内的多种救济措施。
被告企业一旦被判定违反了“337条款”,USITC将签发排除令或侵权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并不是使被诉方交纳专利使用费用和对侵权方提供金钱赔偿(严重侵权除外),而是可能导致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波及其他领域的相关产品,以本案为例子,含有这类电池的其他领域产品,如配套有电池的电子产品、电动玩具等都将受到牵连。
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口,而不再仅仅以防止国际侵权为目的。
b.“337条款”下ITC的调查程序
ITC并不能保证对每一个向ITC的起诉都进行调查,而是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通常的调查程序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延期6个月结束,但不得超过18个月。
ITC的具体调查程序包括:
(a)开始调查(StartingtheInvestigation):
原告提出起诉是发动337调查的前提条件,非经请求USITC不能自行发动337条款的调查。
同时原告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被告免予伤害。
(b)反诉(Response):
一旦ITC决定发动调查,被告有20天的时间反诉。
自从1994年以来,ITC允许被告在ITC的程序中提出反诉,但是实际上ITC对反诉基本上不予以考虑。
(c)调停(Intervention):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进行调停和自由协商。
(d)临时性救济(TemporaryRelief):
ITC有权根据原告要求,发布对被告的临时性排除令或停止销售令。
(e)调查(Investigation):
ITC将该案分派给ITC的行政法律审判团(ALJ)召开听证会并做出初始的决定。
ALJ在发动调查的45天内要确定调查完成的目标期限。
违反337条款的基本要素是证明对与进口产品相关的有效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且该知识产权正在国内现有产业使用。
原告必须证明:
在技术上,美国国内的一个与相关的专利等受保护的物品有关的产业存在或正在建造;在经济方面,对工厂和企业作了大量的投资,雇佣了大量的工人或者投入了资本,以及在开发方面有大量的投入,包括工程、研发或者许可。
(f)查证(Discovery):
这主要包括证言、讯问、文件制作、请求进入以及传票。
(g)前听证会(PrehearingConference):
一般要举行两个前听证会,一是在ALJ接受分派来的调查后的前15至30之内,二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
这两个会议将为查证和听证会制定基本的规则。
(h)听证会(Hearing):
旨在使ALJ采纳证据、倾听争辩以及裁定是否违反337条款。
(i)裁定(Determination):
一旦ALJ做出最初裁定,它将为ITC自动地接受并把它当作ITC的最终裁定,除非至少一个ITC的委员在45天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最初裁定。
除上述程序之外,还有裁定后程序(Post-DeterminationProceedings),比如任何一方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内都可以请求对裁定进行复议。
对于遭受ITC的最终裁决不利影响的一方,如果不服从该裁决可以在60天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c.本案的焦点
以上是对337条款以及337诉讼的解析。
事实上,本案件最终已转化为纯粹的专利纠纷实际上,案件的焦点落在原告方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解读上,并没有涉及其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一份专利文献应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前者为核心部分,必须明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后者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依据美国的判例,判定某项专利是否被侵权的第一步是解释权利要求的意思和范围。
解释必须建立在权利要求和权利说明书的基础上。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不能被解读,是不明确的,无法界定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就是无效的,相应的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本案中,涉及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上述提到的锌正极”的解释,而在前文中没有出现过“锌正极”这个词,这是原告在申请专利时的失误。
原告方试图把它解释为“锌”本身,如此出现了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说明书的不一致。
26因为在说明书里很清楚,碱性电池的正极是指由正极凝胶,而锌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不是正极本身。
原告方又采取另外的说法,把它说成是“正极凝胶”,这样文字上是通顺了,但仍然难以自圆其说。
委员会最后认为,所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文字难以合理解释,所以认定该权利要求因无法界定而无效。
(3)本案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本案作为是我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遇到的最大规模的“337条款”调查,同时也是惟一大获全胜的案件,带给我国企业的深刻的启示:
国内企业必须及积极的态度应对“337调查”,同时转变观念和方式以适应隐型的知识产权壁垒。
具体而言,为避免“337调查”国内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应该积极应诉,关注原告权利的有效性。
首先国内企业必须积极应诉。
仅就诉讼技巧而言,“337调查”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诉讼没有区别。
国内企业没有必要被“337调查”的纷繁的调查程序和低胜诉率所吓倒,同时既不可置之不理,也不可听之任之。
在多数情况下,当美国专利及商标的所有人认为中国企业侵权时,会发出一封"停止侵权警告函",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建议当事人从专利所有人那里取得专利许可。
收到此函后,当事人应该立即咨询一个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决定处理方案。
如果当事人未回复此函,专利所有人会在美国对该专利侵权提起直接的法庭诉讼或
26
一般要求,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ITC调查。
其次,被告应关注原告权利的有效性。
337程序中的原告必须克服一系列的障碍才能胜诉。
首先它要证明自己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
如果未经注册(尤其是一般商业外观)或已失效,则可排除。
即使为有效的专利,被告也可以在当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宣布专利无效的反诉,这是另外的诉讼,但可以与之同时进行。
第二,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
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
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国内企业要了解与出口产品相关的美国知识产权。
在生产销往美国的产品或接受这类产品的订单之前,先初步调查一下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使用过同样或相似的技术、外观设计以及商标;委托美国律师为同一目进行检索调查,以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第四,涉案企业采取联合应诉的策略是取胜的关键,同时也可以聚集力量应对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和巨额的诉讼费用。
另外,要借助于相关的法律机构,如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下设的“美国反倾销及关税法337程序法律援助中心”。
《知识产权滥用:
跨国公司打压中国企业的重要工具》,载2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
USITC),是为了执行337条款而由美国参议院特别通过设立的,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判定美国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而受到损害;判定进口对美国国内行业部门的影响;对某些不公平贸易措施,如对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对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研究;就贸易与关税问题向总统、国会和其它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性信息和建议。
新闻背景
中国电池业胜诉美国337调查
近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
这意味着持续五年之久的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应诉的美国“337电池调查案”以我方彻底胜诉而结束,也是美国对中国的多项337调查案例中中国企业的首次成功。
劲量索赔100万美元
“团结就是力量。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美国337调查中大多数被告都会失败,因为每次调查都针对好几个企业,很多企业选择搭便车或庭外和解方式,使应诉联盟四分五裂、不战而败。
而此次中国电池业不但面临着对自己息息相关的“普遍排除令”,且在政府和协会的支持下团结起来。
“劲量的和解条件是要我们赔偿专利费用100万美元。
更无法忍受的是,要我们出口美国的每只电池付专利费3美分,而出口美国电池的利润仅仅1美分,相当于不让我们进入美国市场。
”
记者了解到,高额应诉费用是导致被告企业难以团结的原因。
对此,王敬忠表示,此次诉讼费用约300万元,但对于年出口额才几百万美元的碱锰电池行业来讲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
当时协会建立了一个包括中国、日本、新加坡电池企业在内的“应诉联盟”,按照企业出口份额、产能为标准,让企业共同分担诉讼费。
被诉企业一共承担70%费用,没有被诉的企业承担30%费用。
“我们曾联合被诉外企让其搜集证据,但后来劲量把包括金霸王在内的一些被诉企业收买了,并与之签订了信息资源不能与中国共享的协议。
美方认定我方在很短时间内不可能收集到证人证据,将不战而败。
”王敬忠谈起案件细节时候显得有点激动,“我们只好动员中国企业,直到出庭前一天才最后把证据搜集好。
”
337调查我国首次胜诉
“2002年以来,美国已对我发起337调查60多起,中国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其中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类产品。
2007年美对我发起337调查占美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李玲表示。
今年以来,美企已连续对我提出4起337调查申请。
然而中国电池是唯一以强硬态度胜诉的。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处长郭中认为,本案最终胜诉保障了我国电池及下游产品的正常对美出口,也遏制了原告滥用知识产权的势头。
“劲量在此次诉讼中的失利让其失去的不只是对中国企业的权利要求。
”一直跟踪并代理此案的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邹国荣律师说,“由于其基础专利被判无效,该公司每年借此从全球各国电池巨头手上收取的数千万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也将化为泡影。
” 本报记者 谢晓婷
■新闻背景
长达5年的拉锯战
2003年4月28日
劲量向ITC起诉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等9家企业侵犯了其“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涉案的还有日本、新加坡和美国的企业及销售商。
同时劲量已准备在欧洲等市场利用该专利起诉中国企业,以全面阻止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
2004年6月2日
美国ITC主审法官作出初裁,认为原告专利有效,中方企业侵权成立。
2004年10月2日
经我方强有力地举证、抗辩。
ITC终裁裁定原告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2004年10月7日
劲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1月25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337电池调查案”发回ITC重审。
2007年2月
ITC再次作出专利无效的裁决,劲量第二次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上诉。
2008年4月22日
经再审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最终维持了ITC裁定,判决劲量专利无效。
双鹿电池等企业胜诉美国“337调查”
(2011-06-2709:
47:
21)
1、引言
宁波晚报2004年10月11日的一则消息,由国家质检总局评选的“2004年度国家免检产品”颁奖典礼在北京召开,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鹿电池”被评选为浙江惟一一个电池行业中的“国家免检产品”,这是继2002年度“双鹿电池”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后获得的又一项殊荣。
对于“双鹿”来说,最近可谓双喜临门,因为北京时间10月2日凌晨5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了对无汞碱锰电池337调查案的最终裁决:
美国劲量控股和永备(EVEREADY)电池公司所拥有的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国内以双鹿为首的7家应诉企业不构成对其侵权。
这表示国内的电池生产企业依旧可以不受限制地继续向美国市场出口质优价廉的无汞碱锰电池。
本案也是至今为止中国企业惟一获得胜诉的337调查案件。
2、相关背景介绍
2.1美国“337调查“的基本规则
“337调查”(Section337Investigation)源自美国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Section337oftheTariffActof1930,asamended(19U.S.C.1337)]。
它是在美国拥有有效的、可利用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已在美国市场被用于产品研发的专利权或被授权使用的申请人(国籍不限)就进口贸易中的侵权知识产权、出售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虚报原产地等不公正行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TraceCommission,ITC)提起的诉讼。
另外,“337调查”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在美国限制和垄断贸易(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不正当行为。
在美国负责“337调查”的机构是ITC。
ITC是一个由6名委员组成的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以投票表决的形式作出裁决(当出现3:
3的情况下,最终由ITC的主席来决定)。
众所周知,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中,ITC负责国内产业的损害调查;而在“337调查”中,ITC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害其实用和设计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贸易标识及侵犯版权或商业秘密的进口产品、虚假广告等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发起调查。
在“337调查”机制下,ITC可裁定实施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排除令、临时排除令、禁止令和罚金等。
美国“337调查”也提醒浙江企业在今后出口贸易中承担着一项重要任务,即“知识产权范围检索”(IntellectualPropertyScopeAnalysis)。
所谓“知识产权范围检索”是指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或出口一种新产品之前,为避免侵犯国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国际知识产权查询、检索及相关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范围检索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利于出口企业及早消除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出口企业掌握国外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内容及适用的产品范围等。
2.2中国遭遇的美国“337调查”概况
对于进口国来说,“337调查”的贸易保护效力远远高于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的贸易补救措施。
而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应对基于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也较反倾销和反补贴应诉更加复杂,应对的难度更大、费用更高(平均每项应诉费用为300万至1000万美元),而且就以往“337调查”案来看,中国企业胜诉率低于40%。
近年来,“337调查”已成为美国对华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方案。
1996年至2008年,美国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87起“337调查”;其中,2007年中国出口产品遭遇了18起“337调查”,占同期美国“337调查”案总量(35起)的51%;2008年美国对中国大陆产品发起的“337调查”共计13起,与中国台湾地区并列第一;2010年美国实施的“337调查”中涉华案件为19起,占调查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可以说,中国大陆已成为继欧盟、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之后美国“337调查”的主要目标国。
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的产品包括网络控制器、橡胶防老化剂、彩色电视机接收器、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强化木地板和激光条码扫描器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涉及电子、机械、化学、轻工业、汽车、建材等多个行业。
尽管在这些调查案中,有诸多案件被ITC裁定中方(被诉方)未侵权,或申诉方撤诉,但在一些案件中仍有国内企业或付出巨额调解费用以和解的形式解决,或最终败诉,其产品被美国禁止进口或销售。
2.3浙江企业受到美国“337调查”的基本情况
最早的涉及浙江企业的“337调查”可追溯至1995年。
当时ITC在涉及中国出口特种磁铁的案件中,对北京中关村的三环新材料高科技公司和宁波科尼特实业公司启动“337调查”程序。
但ITC最终均裁定中方被诉企业没有侵犯指控方的专利权。
另外一起较早的“337调查”案是在1997年10月14日,美国Nutrinova公司指控中国杭州三和食品公司和杭州三和食品添加剂厂等使用了其享有专利权的人造甜味剂AK糖生产工艺而提起“337调查”申请。
ITC裁定原告的4158068专利无效,且被告三和公司未侵犯原告的4695629专利,因此被告未违反337条款。
近几年来,随着浙江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升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出口产品在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也日益增多。
自我国入世以来,每年都有浙江企业受到美国的“337调查”。
表1 近几年美国针对浙江出口产品发起的“337调查”一览表
序号
申诉方及申诉(立案)时间
受影响的浙江出口企业
受影响的浙江出口产品
裁决
1
美国莱伏顿公司2002年8月23日
浙江乐清华美利电子有限公司等
接地故障断路器(专利侵权)
胜诉(原告撤诉)
2
KasonIndustries,Inc.2002年8月30日
宁波外贸有限公司
仪表紧钉
和解
3
PfizerInc.2003年1月29日
浙江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西地那非和含有该成分的药用盐类和产品
中方未应诉,ITC发布普遍排除令
4
美国劲量公司2003年4月28日
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
无汞碱性电池及含有电池的玩具、电器等(专利侵权)
中方没有违反337条款,调查终止
5
NewspringIndustrial(US)2004年5月17日
台州华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塑料食品盒(专利侵权)
ITC发布普遍排除令
6
180s,Inc.(US)2004年7月2日
中国宁波家电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护耳用具(专利侵权)
中方未应诉,ITC发布有限排除令
7
Sanford,L.P.(US)2004年7月20日
浙江省慈溪市亨宝制笔厂、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等
标记笔(商标侵权)
1、和解(贝发集团);2、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其他未应诉公司)
8
UnilinBeheer(US)2005年7月1日
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
复合木地板(专利侵权)
ITC发布有限排除令
9
Roadmaster(USA)Corp.2006年2月8日
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
便携式车用启动电源
中方未应诉,ITC发布普遍排除令
10
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和芝宝商标公司2006年5月16日
温州恒星烟具有限公司、台州荣时打火机发展有限公司等
打火机(商标侵权)
1、和解(恒星公司);2、普遍排除令(其他公司)
11
Norgen(US)2006年11月13日
宁波亚德客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气动辅助连接装置(专利侵权)
和解
12
INEOSFluor,Limited2007年11月20日
中化宁波(集团)公司
制冷剂(专利侵权)
ITC发布有限排除令
13
Pass&Seymour(US)2007年8月14日
浙江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等
接地故障断路器
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及停止令(只适用浙江通领公司、温州三蒙公司
14
TillotsonCorporation2007年5月30日
宁波爱迪尔防护用品公司
丁腈乳胶手套(专利侵权)
裁定不侵权
资料来源: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网站(HTTP:
//)
2.4双鹿电池等企业胜诉美国“337调查”案由及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电池 胜诉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