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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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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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和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在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第一章贸易术语
一.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有:
FAS、FOB、CFR、CIF、DES和DEQ六种,其他七种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
二.EFCD
卖方义务逐渐增加,费用承担增加,风险增加
买方义务逐渐减少,费用承担减少,风险减少
三.FOB贸易术语
1.含义: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负责提交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①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②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④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
3.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Lighterage)时由卖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注:
《2000通则》未规定术语的变形,也未解释,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排斥”。
一般的解释是:
FOB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四.CFR贸易术语
1.CFR+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
含义: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2.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以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交付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③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
3.理解及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CFR+目的港,装运合同。
(1)某一特定港口,CFRLondon”
(2)地域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
(3)选择港,CFRLondon/Hamburg/Rotterdamoptional.Optionalchargesforbuyer’saccount.注意“同名异港”的问题
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防止日后指定船公司。
卖方发“充分通知”。
4.CFR术语的变形
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由船方负责,即含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CFRLanded(CFR卸至码头)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
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即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买方自行负担卸货费用
注:
CFR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五.CIF贸易术语
1.CIF+指定目的港:
成本、运费加保险
2.CIF术语的含义:
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装上船;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④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⑤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在目的港提货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①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风险
③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
4.理解及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CIF+目的港,是装运合同。
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
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买方的付款义务不以交运的货物是否尚存为前提。
最低责任险110%。
5.CIF术语的变形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由船方负责,即含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
CIFLanded(CIF卸至码头)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
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即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由买方负担
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
买方自行负担卸货费用
注:
CFR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一.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1.商品品质(QualityofGoods),或称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2.商品品质表示主要分为两种
用实物样品表示:
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
用文字说明表示:
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3.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看货买卖:
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商品种类多为金银、珠宝、字画和文物等奢侈品类。
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几个相关概念
✓样品(Sample):
分买方样品和卖方样品两类,是指以规定的方式从一批商品中抽取,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有代表性的少量实物。
✓标准样品(standardsample):
又称标样或原样(Typesampleororiginalsample)用以衡量交货品质的样品。
一般确认后封存、铅封、公证处存。
✓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称留样(KeepSample):
指将原样交给对方时,自己所保留的与原样一致的样品。
✓封样(SealedSample):
指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共同认可和接受的能够代表成交货物整体品质水平、并作为日后双方履约的品质依据的少量实物。
✓回样、对等样品(ReturnSampleorCounterSample):
指卖方根据买方样品制作,并交买方确认的样品。
✓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
指买卖的一方提供的样品只供对方参考(ForReferenceOnly)。
4.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滥用样品成交法,特别是品质不够稳定的商品。
(2)在凭样成交的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
(3)卖方所交货物,不存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
(4)凭样成交时品质的灵活规定。
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Qualityshall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isnearlysameasthesample)允许有3%—5%的误差(Withatoleranceof3to5percenttothegoodsdelivered)
(5)选取的样品要有代表性
偏高造成交货困难,偏低导致价格上吃亏
(6)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确认样品完全一致。
5.举例。
布匹—样品大豆—规格医药—标准茶叶—等级日用化妆品—品牌电器—说明书榨菜—产地
二.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品质机动幅度内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即订立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如大豆水分9%增减1%,价格减增1.5%。
三.数量条款
1.重量计算方法
毛重(grossweightG.W.)净重(netweightN.W.)
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则用净重
2.数量机动幅度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约量法(“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10%的增减。
)
溢短装条款(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增减条款(plusorminusclause)。
四.包装
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
2.会制作唛头
3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是指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OEM:
在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厂商的名称。
无牌中性“指在商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也没有商标和品牌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洋运输
1.两种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简称班轮(Liner),是指船舶在固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的特点:
船方负责货物的装和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班轮公司和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一计二不计”
计算班轮运费
●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与班轮运输不同,它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
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charterparty)来安排的。
定期租船(Time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Trip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
包括:
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包运合同(COA,contractofAffreightment)
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主要区别
定程租船
定期租船
①
租赁方式不同
按航程租赁船舶
按期限租赁船舶
②
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
由船方负责
船方只负责船舶“适航”费用,不承担船舶出租期间的直接费用
③
租金计收的方式不同
Ⅰ以货量计算;
Ⅱ按航次包租总额计算
按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④
对装卸期限与装卸率的规定不同
船东对承租人有限制
没有限制
二.海运提单
1.性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其性质为:
(1)货物收据(receiptforthegoods);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oftitle);
(3)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actofcarriage)。
2.分类
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装船来分:
•已装船提单(ShippedoronBoard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提单上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
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ing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往往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船名称,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也可转为已装船提单
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清洁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orFoulB/L),是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如“包装不固”、“破包”、“X件损坏”等。
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B/L)
•指示提单(OrderB/L)。
•不记名提单(BearerB/L)
按运输方式分: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而直接运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单。
直达提单上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港口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如信用证规定货物不准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后才能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转船提单上注有“在某港转船”的宇样,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按运输方式分:
•联运提单(Through/CombinedB/L),是指货物须经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时,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
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负责,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TransportB/L,IntermodalTransportB/L),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所签发的提单。
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
提单内的项目不仅包括起运港和目的港,还列明一程二程等运输路线,以及收货地和交货地(门到门)。
按提单的签发日期分:
•预借提单(AdvancedB/L)
•倒签提单(Anti-dateB/L)
•顺签提单(Post-dateB/L)
•过期提单(StaleB/L)
注意:
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舶抵港之前收到的提单。
(解决办法:
船东单电放)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提交的提单.过期提单影响买方及时提货、转售并可能造成其它损失,因而为防止买方以此为借口而拒付货款,银行一般都拒收过期提单。
三.分批装运
未按期装运的后果是什么?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的原则
1.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原则
2.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原则
3.补偿(indemnity)原则
4.近因(proximatecause)原则
二.保险的承保范围
1.范围。
2.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又称商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如抛货)或支出某些额外费(如雇用拖轮拖拉搁浅的船舶)。
常见共同海损的类型:
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
●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并不涉及其他方;同时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三.我国海洋运输保险
1.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可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大类。
2.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
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
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或W.A.)
一切险(AllRisks)。
3.分别介绍三个基本险
平安险:
根据以上的承保范围,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对直接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
水渍险:
承保范围:
在平安险承保范围的基础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承保范围:
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的基础上+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附加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特殊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四.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ICC主要险别是ICC(A)、ICC(B)与ICC(C)。
其中,ICC(A)条款其承保风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类似于“水渍险”;ICC(C)条款类似于“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一些。
五.保险费用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商定。
在出口贸易中,凡是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即在发票金额基础上增加10%(实际业务中也称作“加一成”)计算。
2.计算保险费
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以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为基础,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加成投保,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l-(投保加成率+1)×保险费率]
3.例题
例1.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客户要求加保一成。
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0.03%)
=33000×(0.6%+0.03%)
=33000×0.0063
=207.90(美元)
例2.某商品出口报价CFR1200美元,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加一成保险,求:
CIF价、保险金额、保险费。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保险加成)
=1200/(1-0.63%×110%)
=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0.63%
=8.37美元
第五章国际贸易价格
一.价格构成
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利润三大因素。
FOB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
CFR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
+预期利润
CIF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出口运费
+出口保险费+预期利润
二.成本
1.生产成本:
制造商生产某一产品所需的投入。
2.采购成本:
贸易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的价格,亦称为进货成本。
注意:
该成本包括货物国内销售的增值税
采取出口退税时,按退税比例从成本中扣除得出实际成本
4.成本计算:
购货成本=货价+增值税额=货价+货价×增值税率
=货价×(1+增值税率)
货价=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
=购货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实际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额
=购货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
税率)
=购货成本×[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1+增值税率)
三.出口换汇成本
五.出口商品的盈亏率
六.佣金和折扣
第六章国际货款支付
一.票据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受票人(Drawee)或付款人:
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
☺受款人(Payee)或收款人:
收取票款的人;
☺承兑人(Acceptor):
对远期票据到期支付一定金额做出承诺的人;
☺背书人(Endorser):
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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