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集电视剧只因选择了你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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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集电视剧只因选择了你doc
二十集电视剧<只因选择了你>-
第一集
1-1大堤日外阴
字幕:
我们这个故事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说起……
大堤。
梁子拄着单拐,艰难地走出地平线。
在充满生机的大自然中,他的身影显得那么弱小而坚强。
大悲阁内,千手观音慈祥地端坐在莲花上。
金萍跪在蒲团上,双手合十,虔诚地祈祷。
1-3大堤外日阴
天空。
云重天低,山雨欲来。
梁子仰望天空,脸上写满严峻与刚毅。
1-4大佛寺内日阴
外面响起沉闷的雷声。
金萍转身向外张望。
金萍忙起身,从怀里掏出一个花手帕打开,将一沓崭新的十元钞票,小心翼翼地放进面前的募捐箱里,匆匆走出大悲阁。
1-5大堤外日雨
天空。
电闪雷鸣,暴雨如注。
泥泞的路面,一双拄着拐的脚在艰难跋涉。
突然脚下一滑――
梁子从坡上滚下来。
路面,拐躺在雨中。
1-6大堤另一端外日雨
金萍骑着自行车在雨中一路狂奔。
1-7大堤外日雨
梁子吃力地往堤上爬。
雨抽打着梁子刚毅的脸。
金萍发现梁子,扔掉自行车,跑过来扶起梁子:
“梁子,摔坏没有?
”
梁子感激地望着她:
“你……怎么知道我在这儿?
”
金萍嗔怪道:
“废话,我不知道,天底下还有谁会知道?
”
梁子心里一热:
“下这么大雨……”
金萍:
“又是废话,不下雨,我来干嘛?
”四下环顾:
“走,先到瓜棚避避雨。
”
梁子顺着金萍手指的方向望去――
1-8旷野外日雨
雨幕中,瓜棚依稀可见。
1-9瓜棚内日雨
金萍心疼地:
“看看,全湿透了,快脱下拧拧水,千万别感冒了。
”
梁子难为情地:
“没事,一会儿就干了。
”
金萍不依:
“什么没事,去年夏天,你不就淋了雨感冒了,高烧两天两夜,可把我吓死了。
快脱呀!
”
梁子一脸的难为情。
金萍:
“瞧你,有什么不好意思的?
这又没外人,你要害臊,我就给你带个头。
”说着要解开自己的扣子。
梁子一看慌了:
“别别,我脱,我脱。
”他解开衣扣,金萍帮他扒湿衣服。
梁子一双热辣辣的眼睛看着她。
金萍抿嘴一笑:
“傻子,没见过我?
”
梁子真诚地:
“金萍,谢谢你总结记着我。
”
金萍拧干湿衣服,搭在绳子上:
“谁稀罕你谢,再说……我不结记你结记谁?
”
梁子为之动情,怅然地望着野外:
“金萍,我这辈子遇上了你,死而无憾哪!
”
金萍:
“说什么呢?
哎,梁子,你知道我最喜欢你哪点儿?
”
梁子摇摇头:
“哪点儿?
”
金萍:
“是你身上那股不服输的男子汉气概。
还记得吗,上学咱俩一个桌,老师照顾你腿不好,不让你值日,你急得直哭。
那天轮到我打扫卫生,你硬把我推出教室关死了门,一个人趴在地上扫哇擦呀,一直干到天黑,膝盖都磨破了。
结果证明你比谁都干得漂亮!
”
梁子:
“可那天,你一直在教室外边等着我,你用自己的手绢为我包了腿,为我洗了脸,完了还把我背回家去……我怎能忘呢,那是我人生路上享受到的第一份……友情。
”
金萍猛地抓住梁子的双肩:
“只是友情吗?
不,从那时起,我就喜欢上了你。
毕业后,你有骨气,还学会了照像,靠着一双手养活自己和母亲,你比好腿好脚的人还能干,你讲孝道,重情义,是个真正的男子汉,梁子,我相信自己。
”
梁子:
“可是……”
金萍:
“没什么可是,只要我们真爱,什么都不怕!
哎,梁子,中午我在大佛寺拜了菩萨,求他保佑我们的婚事。
”
梁子苦笑笑:
“你还信那个?
”
金萍情不自禁从身后抱住梁子:
“其实,我也不信,可心里……梁子,你就不想顺顺当当把我们的事办了?
”
梁子:
“想,做梦都在想。
”转过身,紧紧抱住金萍,两颗燃烧的心在狂吻中姿意喧泄着青春的冲动……
1-10旷野外日雨
披着雨衣的大臭出现在棚口,他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
1-11梁家庄村街外日
村妇们正坐在树荫下边做针线活边嘻嘻哈哈地谈笑着。
村口,梁母背着一筐草下地回来。
妇女甲:
“梁子妈,这么热的天你还下地,不怕中暑?
”
梁母:
“唉,有啥法子,地里的草快把庄稼淹了,总不能只种不收哇。
”
妇女乙:
“婶子甭愁,你的苦日子快熬到头了,等你家梁子娶了金主任的闺女,你在村里也算是有身份的人了,是不?
”女人们七嘴八舌附合着。
梁母先是一怔,后就拉下脸来:
“他嫂子,这话从哪儿说起呀?
俺梁家本本份份,从来没得罪过你,你咋拿俺寻开心哪?
”
妇女甲:
“哎呀,瞧这话说的,满村的人都传着你家梁子和金萍的事,难道是假?
”
梁母怒气心生:
“你们别欺负俺少人无手!
”悻然离去。
妇女乙:
“假不了,大臭亲眼看见的,下大雨那天,在瓜棚里……啧啧,说不出口。
”
女人们来了劲:
“看见啥啦?
说呀?
”
妇女乙:
“这还用说,大闺女,小伙子……还能有啥事?
”女人们叽叽咕咕乐成一堆儿。
墙上挂满了“先进单位、文明村”之类的奖状和旌旗。
大臭将一杯水递到金主任手里。
金主任接过茶杯,疑惑地望着大臭:
“你肯定没看错?
”
大臭:
“没错!
我看了个满眼。
都说我大臭缺魂,可眼神还好使。
”
金主任愤怒地将茶杯摔在桌上:
“他娘的爪子,就他那腿脚还爬我头上了?
要不是我,他能有今天,忘恩负义的东西!
”说着,气冲冲地走出门去。
大臭木然地看着金主任的背影。
只听金主任在门外吼道:
“明儿我就把他团支书给撸了!
”
1-13梁家内日
梁母摆好了饭菜,呆坐在桌边等儿子。
梁子进门:
“娘,我回来了。
今儿吃啥?
可把我饿坏了!
”放下拐,坐在了饭桌边。
“等等,”母亲沉着脸用湿毛巾为儿子擦了手,“孩子,娘问你个事,行不?
”
梁子“卟哧”一笑:
“娘有事问儿子,还要请示?
”
梁母:
“甭嬉皮笑脸!
我问你,你和金主任家的金萍……真的有了那种事?
”
梁子一怔:
“哪种事?
娘,你听谁说的?
”
梁母:
“还用谁说?
满街上人都在嚼舌根子,烂泥甩到裤腿上,是也是,不是也是了!
你还让娘怎么出门?
你咋就这么没出息呀?
”
梁子也急了:
“娘,我和金萍光明正大,没干见不得人的事。
他们凭什么糟践人?
哦,人家怎么说你都信哪?
!
”
梁母:
“娘是怕你闯祸呀!
梁子:
“娘,你又不是不知道,金萍看上了我,她不嫌弃我,还处处帮助我。
我也喜欢她,这犯什么法?
有什么错?
!
”
1-14金家院内外日
金母从厨房端菜出来,金主任气呼呼踹门进来。
金母乜了金主任一眼:
“谁惹着你了?
脸拉得跟驴似的。
”
金主任:
“娘的个爪子!
”
1-15金家客厅内日
金主任操起一瓶酒,仰脖就灌。
金母:
“到底怎么了这是?
一回来就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的。
”
金主任:
“还不是你家宝贝闺女?
”
金母:
“萍萍怎么惹着你了?
”
金主任:
“他跟那个瘸子……哎哟,臊死我了!
臊死我了!
”边说边搧自己耳光。
金母坐在一边,唉声叹气。
1-16梁家内日
梁母悲哀地:
“孩子,娘知道你没有错,可你要是壮壮实实,这事也许能成,偏偏你腿有这么点毛病。
唉,说来说去,都怨娘,打小没能给你把腿治好,你爹又去得早,扔下咱苦命的娘俩就不管了呀!
”泣而泪下:
“孩子,听娘的话,别做梦了,常言说,牛郎配织女,人家金萍就是天上的织女,可你却不是地上的牛郎,你俩就是好到了天去,她爹她娘不点头,也成不了一双。
孩子,咱就死了这条心吧。
”
梁子呆呆地说不出话来。
1-17金家客厅内日
金母:
“大臭是个什么东西,他的话你也信?
”
金主任:
“你就是在家圈的,这么大个事都不知道,赶明儿给你抱个小瘸子回来你就信了。
”
金母:
“要说萍萍打小就跟梁子好,可她也没说要嫁给他呀?
”
金主任:
“你养的闺女你还不知道,打小就是个犟种。
”
金母:
“什么样的窝瓜结什么样的瓤,还不是随你?
”
金主任:
“随我?
连自己该嫁什么样的人都整不明白,猪头猪脑,这不是随了你?
”
金母嘟囔:
“我要不是猪脑还不嫁你呢,跟座山雕似的。
”
金主任正要发作,被嘴里的菜呛着了。
金母:
“要说梁子这孩子就是腿脚有毛病,人还是挺好的,又能干,又实诚……”
金主任:
“当初不就是看他实诚,家里又孤儿寡母的挺可怜,才腾出一间房子让他照相?
不就是看他挺能干才让他当团支书?
哼,瞪鼻子上脸!
”
金母:
“你冲我喊啥?
一会儿萍萍回来了你跟她自个儿说去!
”
1-18村口外日
大臭躺在草垛上,大声吼着不成调的曲子:
“啊我心上的人,你在哪里?
……”
路边,梁子愤怒的目光盯着大臭。
大臭还在自得其乐的吼着。
梁子用拐抽打草垛,大臭吓得从上面滚了下来。
大臭:
“你疯了!
”
梁子:
“你回去用马桶刷把嘴刷干净,别在外面到处喷粪!
”
大臭:
“我怎么了我?
”
梁子:
“再听你胡说八道,我打不扁你!
”
大臭:
“许你干还不许我说呀?
就你……还打扁我?
瘸拉巴叽的……”
梁子扬起拐就要打,大臭转身就往村口跑,边跑边“拐”,差点撞在一个骑摩托车的时髦小伙身上。
时髦小伙骂骂咧咧与梁子擦身而过,突然煞住车,冲梁子喊道:
“喂,你们村金主任家在哪?
”
梁子往村里指了指:
“路边第三家。
”转身要走。
摩托车一溜烟跑了。
梁子转过身来,望着摩托车远去的方向,若有所思。
1-19金家院内外日
金萍气冲冲从屋里出来。
金主任追到门口吼道:
“死闺女,你给我听着,只要你爹还喘气,你就别想……”
时髦小伙贸然走进院内。
金萍低着头,没看见一样从这个不速之客身边走过。
时髦小伙直盯着金萍走出门外。
金主任没好气地:
“你谁呀?
”
时髦小伙:
“我叫胡生……”故意举着两瓶酒。
1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
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CenturyForFilm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南州大街229号。
代表人:
玛丽。
安妮。
哈里森,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
张永宜、张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
潘洪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浩,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以下简福克斯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以下简称音像大世界)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DIEHARD1、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根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及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所拥有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从未授权被告发行销售原告的电影作品,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许可被告进行同样的行为。
原告发现近一个时间以来,被告XX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故请求人民法院:
1、责令被告提供侵权制品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2、查封并没收被告未售出的全部侵权制品;3、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付出的费用。
被告辩称:
(1)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出版物商品,是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
这一事实在该商品上已经明确标注。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以摄制录像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不能明确辩认为侵权出版物商品的,应负侵权责任;更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XX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
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
出版物的营销者,不一定是出版或发行者。
原告指控被告“以录像方式使用作品”,是对法律的曲解。
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
(3)被告仅是本案涉及的出版物的一家代销商,无法向法院陈述该出版物的全部销售情况。
原告对该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及营销情况应当清楚,并应当向XX的著作使用人主张权利。
原告仅因音像大世界是北京市内最具规模、最具影响的录音录像商品营销企业,就以音像大世界为唯一被告,任意扩大权利主张内容。
其诉讼动机不良,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
福克斯公司于1985年、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2》(DEIHARD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原告的上述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对指控其销售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无异议。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虎胆龙威》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年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
被告还提交了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其内容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被告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被告所述其与深圳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的代销法律关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1995年11月,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对被告音像大世界的帐目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音像大世界销售有关激光视盘的情况进行了审计。
审计结论是:
1993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音像大世界经销情况为:
(一)《独闯龙潭》进货21盘,金额4589.76元;销售20盘,金额5993.40元,存货1盘,金额218.56元,利润为806.40元;
(二)《虎胆龙威》进货32盘,金额6539.04元;销售22盘,销售金额5603.40元;存货10盘,金额1987.20元,利润为469.04元。
原告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
被告销售侵权制品中的经营费用,是与侵权行为相联系的,故在销售收入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而应以销售毛利润作为其非法收入。
即非法收入应当是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进价)、税金后所得的余额。
被告未对该审计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由于不知道被告销售的激光视盘的制作时间是否在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之后,故对该激光视盘的制作者、出版者暂不起诉。
本案只起诉销售商。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
(1)为取得证据而购买被告所售激光视盘的费用:
《独闯龙潭》350.3元,《虎胆龙威2》350.30元2=700.60元,共计1050.90元。
(2)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562.50元。
(3)为诉讼文件所作的中英文相符公证费600元。
(4)为诉讼需要付给翻译公司的诉讼文件翻译费用638.75元。
(5)律师代理费4662.41元。
以上共计7514.56元。
原告还提出被告应当赔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预付的审计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福克斯公司注册证明、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的版权登记证明、北京市公证处第1219号证据保全公证书、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审计报告、收费收据、音像大世界营业执照、出版报批说明、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代销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了根据原告福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制作的激光视盘。
该激光视盘的复制,系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为,故音像大世界的销售的上述激光视盘属侵权制品。
这是本案的主要事实。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对此,应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来认定: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侵权激光视盘是有过错的。
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审查经销的激光视盘版权合法性的义务。
国家版权局国权[1993]28号文件《关于为特定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规定,国际著作权条约在我国生效前,中国公民或者法人为特定目的拥有和使用的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在1993年10月15日后均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销售,否则,按侵权处理。
音像制品的销售商不仅要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而且要注意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中国加入有关国际著作权公约、条约后,对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国作品,销售商在经营中更应该加以注意。
被告作为音像制品的专业销售商,没有注意销售的激光视盘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出版物,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客观方面看,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
“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因此,销售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被在北京销售他人出版的侵权激光视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销售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向出版者追偿。
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虽然有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号,但是该批准号均是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在我国生效前作出的,当时该部门并不审查版权许可问题。
被告没有提供销售激光视盘已经经过版权许可的证据,故不能免责。
音像大世界提交的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不涉及本案的电影作品,故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证据。
被告所述其与出版者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是代销法律关系,不仅因没有相应证据不能采信,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双方是代销还是购销关系,均不影响对第三方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考虑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顾及被告音像大世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侵犯商品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原告提出的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的意见,具有合理性,应予采纳。
因此原告的损失,可以按每张视盘原告应获的合理利润和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来计算。
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不属于民事判决应当解决的责令被告书面保证不侵权等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判决:
(1)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著作权的激光视盘。
(2)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支付赔偿金20114.56元人民币。
(3)驳回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10元,审计费1万元,其他诉讼费用125元,均由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库存的侵权激光视盘予以收缴。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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