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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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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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
导论:
1国际结算的含义:
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
2国际结算的分类:
一国际贸易结算:
有形贸易结算、记账贸易结算(协定贸易结算)、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
二非贸易国际结算:
无形贸易结算(服务投资劳务等)、金融交易类结算、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3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
推定交货原则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常称为“以单代物”
4支付系统概述:
支付系统(paymentsystem)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Paymentsystemreferstheprocessthatbanksdrawasumofmoneyfromthepayer'saccountand
5主要国家的支付清算体系:
一、美元支付清算体系
1/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属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有,是一个实时的、全额的、贷记的资金转账系统
2/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是一个纽约清算协会拥有并运行的私营支付系统。
二、英镑清算系统
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CHAPS)
3、欧元实施后的欧洲支付系统
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TARGET)
4、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
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五、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
国际银行间的非营利合作组织。
SWIFT的优点:
1/安全快速、费用低廉2/标准统一、制度严格3/严密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4/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6.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银行机构
(一)银行处理国际业务机构设置的主要类型
1 代表处: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
不能办理银行业务,主要职能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
2 代理处:
(办事处、经理处)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从东道国吸取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
3 海外分、支行(境外联行):
是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性机构
4 代理银行:
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的过程中主动寻找外国银行,并与之建立起一种在业务上彼此合作与支持的相互委托关系,即代理关系
5 附属银行(子银行):
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其在海外的业务网络,但又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机构,常采用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的方法,设置各种国外附属机构。
6 联营银行:
在法律地位、性质坏人经营特点上同子银行类似,其区别是:
在联营银行中,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
7 银团银行:
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而组成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
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50%。
(2)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代理行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对方办理国籍银行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
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三个步骤:
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办理国籍结算业务时对海外银行选择运用的次序
1.联行是最优选择
2.代理行中的账户行是次优选择
3.代理行中的非账户行是次次优选择
账户行关系的建立:
国际商业银行为了进行国际业务,彼此间必须建立往来关系,以便相互委托各项业务;为了实现委办业务中发生的货币收付,又必须通过外汇账户予以清算和结算。
因此,银行间出来要建立代理行关系外,还要建立账户行关系。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仍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的基本特征:
1.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2.无因性:
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3.要式性:
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票据效力。
4.流通性:
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5.可追索性:
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想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
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
票据的核心功能。
称为“票据的生命”。
票据经过签发和支付,即成为获得一定金额款项的权利凭证。
4.融资功能:
票据法
西方票据法: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统一票据法:
《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主要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
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付款人:
即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如果付款人对远期票据做了承兑,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为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票据之人称为“背书人”,受让者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有责任想其后手证明在他之前(包括他本人)的所有背书真实有效且连续,同时向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承兑人: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字,证明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
保证人:
保证人是为了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若票据到期未获得给付,保证人将会受到出票人追索。
汇票:
汇票的定义:
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及其、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想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汇票是出票人发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3.汇票的三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汇票的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命令、
确定的金额(为了防止涂改,票据的金额还必须同时用大小写记载。
如果大小写不一致《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以大写为准,我国票据法则认为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限制性抬头—限制了它的支付功能的发挥,相对安全;指示性抬头—实现了汇票流通转让的基本性质,又赋予收款人转让票据的权利,在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持票来人抬头—不管谁持有,都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在收款人这一栏里一定有来人字样
出票人签字
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出票地点:
未标明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即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任意记载项目
出票条款:
是表明起源交易的文句
付一不付二条款:
汇票可以一式两份,但所代表的债权债务只有一笔
担当付款人和预备付款人:
担当付款人是出票人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注明,或由付款人在承兑时指定的代替付款人执行付款的人,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票款的收付/预备付款人相当于汇票的第二付款人。
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就可以向预备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
必须提示承兑和不得提示承兑
对汇票持票人的分析
普通持票人
付对价持票人
正当(善意)持票人:
构成条件:
1.所取得的票据表面完整,要式完备,未过期,票据背书真是、有效、连续。
2.未发现汇票以前曾有退票或遭到拒付,具体说就是持票人不知道改汇票曾被退票或拒付。
3.未获悉前手权利有缺陷。
4.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也未发现前手在取得票据时使用过非正当手段。
5.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本人付过十足对价
汇票的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命令,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商业汇票:
有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
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注明付款人在见票或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未载明付款日期的汇票一般视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是载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按有无附属单据:
光票:
无需附带任何单据即可收付票款的汇票
跟单汇票:
指附带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一般为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的基本关系人不同:
一般汇票
变式汇票:
在基本当事人中有一人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汇票
本票与支票
本票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本票要式: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必要项目:
付款人)
本票的特点: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2.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
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
4.本票只有一张
本票的种类和用途:
1.商业本票:
由工商企业或个人出具的本票是商业本票,其基础是商业信用。
2.银行本票:
是由银行签发的本票。
3.国际汇票(MO):
国际小额本票
4.旅行支票:
属定额本票
支票的定义: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支票的要式:
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收款人,付款地,出票地是支票的重要内容
支票的特点:
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上银行的存款户,在银行要有足够的存款,要与银行定有使用支票的协定,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行统一印制的支票。
2.支票为见票即付。
支票都是即期付款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5.支票上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
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
7.支票只开立一张,不能像汇票一样可以开成一式多份
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必须在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
不记名支票在收款人一栏写持票来人
2划线支票与不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正面画上两条平行线,以表明该支票不能在付款行的柜台提现,而只能付到收款人的账户入账
为划线支票:
既可转账,又可提现,相当于我国的现金支票
3保付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付款行在支票正面加上“保付”字样表明付款行将负责保证对这一支票兑付。
4银行支票
一般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使用的
5支票卡
汇票、本票、支票小结
汇票
本票
支票
性质
1书面债务凭证,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杜宽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2无条件付款命令,是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
1书面债务凭证,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杜宽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2无条件付款承诺,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
1书面债务凭证,载明一定金额,在一定日期,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杜宽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2无条件付款命令,是出票人命令他人付款
当事人
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和付款人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主债务人
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
出票人的责任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出款人要担保付款人一定付款
期限
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一般应记载到期日
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一般应记载到期日
见票即付
出票份数
可以一式两份
只开立一张
只开立一张
付款人性质
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必须是银行
票据行为
参见承兑
无承兑和参见承兑
无承兑、参加承兑付款
使用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
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结算工具、信贷工具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支付工具
使用范围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最广,风险较小,是安全的结算工具,融资工具
在国内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少,商业本票常发生拒付,接受程度较低,银行本票在一般国家也受到严格限制。
主要用于国内结算。
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在空白的票据格式上按照具体交易情况填全必要项目签名,然后交到收款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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