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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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
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
高官腐败案例的启示
访中央党校田国良教授
2013-05-27第15版:
党校教育专刊理论科研
作者:
戴菁来源:
学习时报字数:
3945
田国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编审。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和校级课题3项,发表著作、译著、论文、散文、小说上百部(篇)。
其著述主要涉及数字图书馆、文献学、阅读文化、布哈林研究、葛兰西思想、腐败问题等。
记者:
最近,“刘铁男案”的曝光再次彰显了中央高层反腐的决心,“高官腐败”这个话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我知道您对高官腐败案例进行过专题研究,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代,也曾有过“昔日辉煌”,甚至表现出非凡“才干”。
一些腐败高官曾经说了许多“反腐”的话,干了许多“廉洁”的事,甚至赢得“好评”。
因此,认知和考量领导干部,是一件难度很大的复杂事情。
既要察其德,又要考其才,以德为先;既要查其今,又要追其往,以今为重;既要观其行,又要听其言,以行为主;既要窥其内,又要视其外,以内为本;既要注意“八小时外”,又要观察“八小时内”,兼顾“八小时外”内外;既要群众满意,又要领导认可,以民意为主。
这些话说起来顺口,操作起来难度大,而且容易出现偏差。
何况,有的腐败干部,在不同时间、地点,以不同面貌出现,时而“天使”,时而“魔鬼”;有的着意以假象蒙人,人前一套,背后一套,台上人话,台下鬼混;有的欺上瞒下,或者对上对下,两幅面孔。
记者:
从一些官员的从政经历来看,他们付出的或许是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
高官腐败有着怎样的一个复杂曲折的心理演变过程?
田国良:
腐败高官主要有五种犯罪心理。
一是攀比心理。
自以为素质、智商、地位比那些富商高,而人家富了,自己还“清贫”着,心理不平衡,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内在动因;而商人们为保护既得利益和寻求新的利益,自愿或不自愿地将利益的一部分拿来换取权力的保护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外在诱惑。
二是从众心理。
以为别的领导干部或许也在“收礼”,因此,自己不收白不收;“收礼”是一种人情往来,可以增进与送礼者的信任,拒礼有可能使送礼者难堪,甚至可能把送礼者推出自己的“圈子”。
三是弥补心理。
一部分“晚节不保”的高官往往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到头来仍然两手空空,不划算,因此,在退休之前,抓住机会,能捞一点算一点,作点“弥补”。
四是侥幸心理。
有的腐败高官以为,这种“人情往来”,两头保险,因为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还有的以为,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界,可以为所欲为,不至于出事。
这种侥幸心理的强弱与腐败案件的发案率高低有直接关联。
腐败的成本低,而收益高,犯案多,而查处少,致使不少人铤而走险。
五是迷信心理。
一些腐败高官,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有神灵护佑,事情就不会败露。
记者:
如何尽可能避免高官腐败?
您通过这103个案例的分析,得出什么启示?
田国良:
第一,要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
这里所说的“德”,可以归纳为“品性”、“品行”、“品格”。
“品性”,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
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
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
“德”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
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而且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腐败干部都要表现出自己“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下,在关键时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
这种“马脚”,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特别是上级领导所察觉。
上级领导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办事”、“得心应手”等因素迷蒙了视线。
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
“以德为先”的原则才可以更好地落在实处。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
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
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滑向犯罪。
因此,我们建议,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第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
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
因此,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
我国在 1995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不彻底。
一是报告要全面。
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及所有财产财物。
二是情况要核实。
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
三是信息要公示。
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
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
四是处理要及时。
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
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
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四,重点监督“一把手”。
所选案例中,多数案主作案时,或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
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
有学者建议,在党内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党代会决策,党委执行,纪委监督,这不失为一条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因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党委负责。
中纪委领导同志曾表示:
发现许多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成效。
我们认为,对于“一把手”,上级机关应该采取定期派巡视组等形式,重点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其个人报告的内容,应重点核实、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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