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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合同标准模板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签约地点:
市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容
2.1工程名称:
2.2设计指标:
2.3产品类型:
2.4设计围及阶段:
2.5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2.6设计围:
规划总平设计、综合管线设计、风貌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立面分色图设计及小区配套设施方案设计。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地形图
1
拿到地形图三天以
2
地块控规要求
1
拿到地块控规要求三天以
3
立项批复
1
拿到计划文三天以
4
规划定点文
1
拿到规划定点文三天以
5
规划设计任务书
1
按设计进度要求提供
6
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
1
7
地质初勘报告
1
8
市政管线资料
1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设计报建方案
6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1、提交的设计文件深度达到国家规和发包人设计要点要求,并通过设计主管部门的审批;2、提交所有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电子文件一份(且刻碟一式两)
2
综合管线报建方案
6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3
规划设计报批文本
10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4
单体建筑报建方案
4
接到正式通知5个日历天
5
单体建筑立面分色图
6
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6
小区配套设施方案
2
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7
立面材料样板
4
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含税设计费按下列原则计算(人民币),已包含设计人设计费、咨询费、资料费、图本制作、差旅费、人员津贴开销以及参加规划评审会、赶工费、税费及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
规划设计、单体方案设计费用单价一览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收费标准
元/㎡
估算设计费(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
方案
扩初
施工图
1
修建性详规
√
约万元
2
单体方案
√
3
地下车库
√
4
立面分色图
√
5
小区(大门、围墙等)配套设施方案
√
6
合计
约万元
说明
1、本合同采用综合包干单价计设计费(含税)合计约大写万元(小写万元)其中,增值税率%,增值税金额元,不含税设计费元,该价格已包含设计人在合同期12次赴项目当地工作的差旅费用以及设计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要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咨询费、资料费、图本制作、人员津贴开销以及参加规划评审会、赶工费、税费及施工配合等一切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该设计费用不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及设计细化等原因而作任何调整。
结算以经建规局审批的单体方案建筑面积为准。
2、设计容包括:
(1)修建性详规、风貌设计及单体方案设计;
(2)综合管线设计;
(3)立面材料样板、立面分色图设计;
(4)小区(大门、围墙等)配套设施方案设计。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定金10%
本合同签订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二次付费
15%
规划调整方案经发包人确定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三次付费
25%
规划方案经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包括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四次付费
15%
发包人确认单体建筑方案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五次付费
25%
单体建筑方案经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第六次付费
10%(根据批复据实结算)
发包人确认立面分色图后由设计人提交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后十个工作日
说明:
1、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并且,发票上应填写有甲方完整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发票备注栏应注明项目地址(具体到XX路XX号)及项目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
3、最终项目设计费以政府批准的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6.1发包人: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须对发包人已确认的阶段设计成果返工时,设计人同意返工量不超过设计任务总量1/3的部分,设计费用不作调整,超出1/3的部分,设计费用在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作相应调整。
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而返工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设计人应增加技术力量配合赶工,并同意另行同发包人协商具体的赶工费用。
6.1.5当设计人现场服务次数在12次以上,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6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报建、设计审查组织工作及有关费用。
6.1.7若设计变更(修改)较大,而设计人要求的费用过高,发包人不能接受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
由于设计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
6.1.8发包人委派负责本合同项下设计事宜的具体联系,设计人须认可发包人该受委派人的指示,若发包人需更改人选,应在事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供任何资料(含阶段性成果)的审核、确认或同意,均不免除或减轻设计人应承担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责任。
6.1.9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10发包人应对设计人的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供书面确认函作为设计人进行下阶段设计的依据。
设计人以收到发包人的阶段性确认函的时间作为下阶段设计的开始时间。
6.1.11在后期项目运作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将设计人的名称及主创人员使用在项目推广宣传等场合,并合法拥有本合同中提及的各项成果的最终知识产权;若发包人在其它场合使用设计人名称或主创人员,则需提前告知设计人并征得其同意
6.2设计人: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标准、规程、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3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围的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还须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5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设计人应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详细技术资料证明,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在发包人要求考察新技术时,设计人应负责安排联系,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6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
6.2.7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否则由设计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属于发包人,但设计人仍然享有在设计文件上署名、自行复制使用的权利;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以复制、转让等任何形式将设计文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宣传、介绍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情况。
任何一方均应对收取或接触的对方资料及文件,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等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6.2.8设计人应具有承接本工程设计任务的资质并在合同履行期间维持该等级资质(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书》),若该等级资质被降低或者取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付所有设计费用;设计人应独立完成本工程设计任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设计任务中的任何部分另行委托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设计费用总额的10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并退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2.9设计人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向发包人报送完成本工程设计任务的人员安排计划表[明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代表、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阶段在现场服务的设计人员(含联络方式)],所有被安排参与设计的人员都应具有国家颁发或认可的,及年以上与本工程设计类似的个项目设计经验,该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设计人不按时报送设计人员安排计划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设计人擅自变更设计人员或不及时更换不称职设计人员的,每次按设计费用的1%扣罚。
6.2.10设计人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并引入国际先进设计理念(含环保、安全、节能、美观等),因设计不经济或不合理造成工程浪费或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设计人在概念方案设计、规划方案及立面风貌设计、单体方案设计、二次深化设计等阶段应按时参加方案汇报、设计交底、沙盘模型制作配合、项目推介会、立面施工样板验收等工作,否则每延误或缺席一次扣罚设计费用的1%。
6.2.11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且对该技术指标的产品,必须保证市场充分的竞争性(不少于三家以上单位能够生产、供应);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12发包人作为非专业的委托方,所承担的责任应与专业无关,设计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完成资料的收集配备工作,即应及时提醒发包人为满足设计要求需准备的资料名称、数量、详细程度等,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设计人不能从专业上指导而导致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的设计成果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应免收该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因设计错误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7.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4由于设计人员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设计人延迟交付设计成果达到14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含后续单位接手而增加的费用),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7.5如设计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其义务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设计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6设计人转包、分包该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按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发包人已支付款项。
7.7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达不到发包人阶段审核要求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该阶段设计费5%的违约金,须按发包人需要重新修改,费用由设计人自理,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8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设计成果通过传递、复制、影印、摘录等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对外传播、用于对外宣传文件、参展等,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按10万元/次支违约金。
7.9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设计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第八条文件的/著作权
8.1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8.2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第九条廉洁条款
9.1设计人不得接受发包人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设计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发包人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发包人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发包人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9.2设计人如发现发包人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发包人举报。
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设计人继续合作。
发包人发现设计人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设计人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3本条款的有效期为:
长期。
9.4发包人公司职员若有违规行为,设计人可向发包人投诉。
发包人防腐倡廉投诉举报及:
(1)投诉:
0;
(2)投诉:
。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的,属于设计任务中应由设计人完成的事项,所需费用已在设计费用中计取,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10.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购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用当中。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5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受认可,发包人仍然有权对设计细节提出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发包人及设计审批部门的验收标准。
10.6发包人采用直接送达或传真、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送达以设计人代表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以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特快专递地址在本市以投递次日为送达之日、地址在本市外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
设计人应确保本合同所记载地址或传真准确无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送达不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0.7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函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9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陆份,设计人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备案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
限额设计成本控制指标表(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二:
规划及方案设计任务书(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三:
建筑规划方案设计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四:
综合管线方案设计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附件五:
单体方案设计技术标准(由发包人另行提供)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
设计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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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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