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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管理办法
示范校管理办法
附件1
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科普示范学校在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实效,在认真总结我省创建科普示范学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科普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推动中小学校进一步重视科技教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未成年人科学素质。
第三条山东省科协、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共同负责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的验收和认定。
第四条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采取动态管理机制,采用末位淘汰办法。
全省总量控制在200所以内,有效期5年,到期后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者淘汰。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凡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具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条件的,均具备申报省
室(馆)、实验室和图书室、计算机室,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设备,科普书籍不少于学校图书室总量的30%,学校科技教育场所不小于150平方米,配备能满足开展科技教育需要的必备器材,并得到有效利用。
(八)学校校园文化和环境设计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的氛围。
校内建有科普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并能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网站、校园报刊等,开辟固定科普板块,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
(九)学校积极开展科技教育方面的理论研究,组织科学学科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科技教育交流考察、理论研讨、学习培训和论文征评等活动,原则上每名科学教师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次交流培训或评比活动。
(十)学校将每学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每学年人均不低于3元。
(十一)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工作的宣传工作,每年在市级或以上的报刊杂志上报道学校科技教育的事迹,校内刊物每期均有科技教育工作动态。
(十二)积极加入山东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学校是山东省青辅协会员单位,并有3名以上科技教师为省青辅协会员。
学校能积极参加省青辅协开展的各类培训、考察等活动,并主动承办省青辅协开展的各类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十三)推进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教育,具有特色鲜明的科技教育项目。
学校在科技教育内容和特色方面在全国、全省或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能够起到辐射、引领作用。
(十四)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设计有创新思路、学生喜欢的普及型、参与性、开放式、社会化的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系列。
1.近三年,学校至少获得1次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教育工作集体奖励。
2.近三年,学校或教师个人的科技教育科研成果、竞赛成绩至少获得5次省级(含省级)以上奖项(含在刊物上发表)。
3.近三年,学生参加教育、科协系统组织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活动,至少获得5次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奖项。
(十五)科技教育与课余活动、校外教育、班团队活动结合,经常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科普活动。
每年开展有主题、有创意的科技活动周或活动月,师生参与率达90%以上。
(十六)建立形式多样的科技社团与兴趣小组。
学校的科技类社团与兴趣小组占全校学生社团组织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十七)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能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科技教育实践和科普活动,学生总体参与率达80%以上。
(十八)积极主动争取承办各类市级、省级的科技赛事和活动。
(十九)能够按照科协、教育等单位和部门的安排,积极承接和参与各类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二十)发挥学校示范性作用。
学校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其他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经常与周边社区、学校或青少年机构合作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
(二十一)有比较健全的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活动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七条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申报书。
(二)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总结。
总结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创建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2.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情况;
3.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计划;
4.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省科协、省教育厅共同开展省级科普示范学校申报工作。
各地级市教育、科协等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学校和材料提出审查推荐意见,经市科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科协、省教育厅。
第三章认定与命名
第九条省科协负责对申报学校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省科协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组成省科普示范学校认定委员会,听取审查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将对申报学校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省科协、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并授予“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称号。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科协、教育等部门可组织学校举行揭牌仪式,对获得认定的学校进行命名。
第四章活动开展与要求
第十三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促进全省素质教育的实施,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四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选拔政治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教师承担科技辅导员工作。
支持科技辅导员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在每个班级建立科普宣传活动小组,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10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80%;
每个学期至少进行30个课时的科技教育课或科普讲座;
每个月至少举办2期科普宣传栏或手抄报栏;
每年至少举办5次科普知识竞赛、竞答活动,或参加科协、教育部门组织的社会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在校内建立各类科普竞赛类活动兴趣小组或队伍,同时积极参与和承办省、市级科协、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每年参与人次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30%,获奖人次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的5%。
第十七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在家长学校开设科普知识课堂,发挥其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第十八条各级科协、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科普示范学校的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区宣传、下乡宣传、家庭宣传、广场宣传等社会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科协、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科普示范学校组织师生免费参观考察科普教育基地、科技馆及科学工作室等设施,了解科普事业发展状况,提高学生对科普知识的兴趣。
第二十条省级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计划,落实科普宣传教育经费,积极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条件,保障科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科协备案(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省科协、省教育厅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市、县科协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科普工作成绩显著,成效明显的学校,由省科协和省教育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科普工作中,尽心尽责,积极热心,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连续两次以上考核合格并排名靠前的学校,将按层级晋升星级科普示范学校,享受相应的权利;考核排名靠后的,将按照整体比例取消其科普示范学校称号,同时取消其相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被命名学校将由省科协、省教育厅联合命名表彰并颁发牌匾,并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科协、省科协组织的活动,同时优先共享全国、全省各类活动资源。
第二十六条一星级科普示范学校每年可免费参加两次省级培训班;二星级科普示范学校享有一星级科普示范学校所有权利,另外可申请获得由省科协支持的各类科普活动器材;三星级科普示范学校享有二星级科普示范学校所有权利,另外可向省科协申请一定数额的科普活动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束后,对不合格及排名靠后的科普示范学校,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淘汰,取消其相应权利,并回收牌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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